国际经济法信用证三原则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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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信用证三原则关系“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 原则之间的关系? 各个原则的含义: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 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欺诈例外的例外是信用证独立性的否定之否定,是对信用证独立性的绝对保护。法院在审理信用证受益人欺诈案件时十分谨慎。为保证信用证的流通性,保护善意的支付对价的信用证交易参加人,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

2、,但由于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时,就适用欺诈例外的例外规则。 规定第10条列举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的四种具体情形。在我国,受欺诈例外的例外规则保护的信用证交易参加人只包括,开证行及其指定人、授权人、保兑行及议付行。信用证交易参加入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并已经支付了对价,即已经付款、承兑或者议付,而且在付出对价前没有得到有关信用证项下交付的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诈事实的通知。这样,又把信用证交易拉回到独立性的轨道。 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确立了银行独立的付款责

3、任,从而使信用证成为更加可靠和便捷的支付工具。首先,它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该原则使得开证行不能以它和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关系或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抗辩受益人。其次,它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开证申请人可通过对信用证规定适当的条款来制约卖方,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它为银行提供了保障。该原则把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不仅避免了开证银行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而且信用证交易中所涉及的中介银行也不会陷入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因此,尽管该原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它还是促进了信用证交易的进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近些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信用

4、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更是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我们不能一味地承认信用证的独立性,应该有适当的例外情形,这便出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尽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确认,但一般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仍可以对该原则进行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便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1、有效地保证信用证的流通功能:“试图使信用证达到像提单或汇票那样的可流通性,是银行界和商业界两百年来为之奋斗的目标。”2因此法院如在判决中保证信用证的流通性就必须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所以欺诈例外原则只能是有限的例外。法院必然严格限制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提出各种基础合同项下抗辩理由,或者主张抵消的理由。 2、有效地保护信用证下善意的付出对价的交易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当事人采用信用证交易,使其真正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 三个原则是相辅相成,层层递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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