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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 为采区设计而提供的采区地质说明书由部长、地质技术主管审查后,报总工程师审查把关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 2、 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部长、地质技术主管审查后,报总工程师审查把关后,方准下发给各业务部门。 3、 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经部长、地质技术主管审查后,报总工程师审查把关后,方准下发给各业务部门。 4、 地质预报、水文地质预报经部长、地质技术主管审查后,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准下发给各业务部门。 5、 小型贯通由测量技术主管设计、部长审查,中型贯通由测量技术主管设计,报部长、总工程师审查,大型贯通由测量技术主管设计、报部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集团公司审批。 6、 资源储量变动的审批权按照生产矿井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节第42条办理。 7、 编制的各种矿图,必须按标准图签规定的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8、 地测部门编制的有关安全措施,必须经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会审签字,报部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