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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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 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

2、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

3、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

4、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的监督、知情等权利的实现一定需要媒体介入来实现吗?不要忘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不是媒体能光明真大破坏司法独立的理由,况且我们现在已经有审判公开制度、判决书网上可以查看等规定来保障公民权利。 我承认媒体介入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有一定好处,但是应该看到其也存在弊端,而且弊端显然大于益处。 首先,媒体介入破坏司法独立。我们都知道,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独立性是法官在对某一个事件分析时,应当以理性的思维

5、与独立的判断,并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法律的基础上对案件本身作出一判断。因此,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就要求司法审判者在做出判断之前,不应当受到来自于任何他方的影响和干扰,这当然包括媒体在内,这对于一个审判者是尤为重要的。因为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成员,所以也不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如果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程序,并通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干扰法官的判断,难免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从而作出有失公允的判决。其二,媒体介入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目前我国缺乏专门规制媒体活动的法律规范,仅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媒体的报道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该规定内容过于

6、宽泛可操作性不高,惩罚手段也没有多大的威慑力。这就为“媒体审判”的出现留下了法律的隐患。还有,当今中国的新闻工作者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在评论法律事实的时候,大部分是依据自身的情感和道德的准则,予以评论。而且,有的媒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常常会使用夸大的语言,制造一些“轰动事件”来吸引大众的眼球,。从而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为自身带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一种错误的舆论引导,极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的出现。这样的例子我们已经见过不少了,比如药家鑫案件,媒体不仅报道了案件基本情况,更是大肆渲染其身份背景,给他贴上军二代富二代的标签,引起舆论一边倒,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谁敢

7、保证法官所做出的判决真的是自由心证的结果。 事实上,国外的实践经验也可以佐证媒体介入是弊大于利的。例如美国,尽管美国法律对媒体干涉和限制比较少,但是美国法院通自我约束防止媒体影响司法。如果问题由于一些在开始审判前夕发生的事件或泄露的消息所引起的话,那么美国法院可能会采取更换陪审员、延期诉讼、分别审理等手段尽量减少因媒体报道所带来的影响。英国是仅次于美国对司法措施限制媒体监督规定最多的国家。英国是从“后果挽救”的角度来着手解决新闻自由所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这种措施有三大类:(1)事前的报道限制(2)親视法庭罪责(3)作为上诉理由等。与美国的做法截然不同,英国认为司法可以直接限制媒体,英国法律对于媒体新闻自由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防止媒体报道有意无意的干涉司法公正。还有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等国家,也是对媒体介入司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些国外的实践经验都反映了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不然他们又何苦制定诸规定对媒体进行限制。 应该说媒体和司法,新闻自由与公开审判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恒久的问题。但是,经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的弊端是无法避免的,而益处却并非必不可少的。两相对比,不可避免的弊端对上可有可无的益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媒体介入利大于弊呢?因此,我坚定认为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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