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精品]论司法公证与效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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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论司法公证与效率内 容 摘 要“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这是对人民法院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客观分析和准确把握,是对审判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深入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在此,我从剖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分析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入手,从而进一步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冲突,并在此基础上试探性的提出解决办法,以期对“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 。 关键词: 司法 公正 效率 冲突 消解 目 录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1(一

2、)公正与效率.11.1.1公正.11.1.2效率.2(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21.2.1司法公正.31.2.2司法效率.4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4(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值取向.4(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比较之下,公正与效率平分秋色,须具体历史地分析.4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与消解.5(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53.1.1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充实会直接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53.1.2对司法效率的不恰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冤狱丛

3、生.5(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矛盾冲突的消解.53.2.1建立高度尊重人的主体性和独立人格尊严的诉讼程序,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提高程序保障.63.2.2建立符合法治国要求的一系列诉讼程序规则,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提供规则保障.63.2.3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理念更新.63.2.4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依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63.2.5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化制度.63.2.6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7四、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理论与实践意义.7(一)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理论意义.7(二)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实践.7论司法公正与效率

4、“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这是对人民法院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客观分析和准确把握,是对审判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深入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在此,笔者拟从剖析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分析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入手,从而进一步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正与效率理念对法院体制改革的影响,以期对“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一)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且是一对既相协调又相

5、矛盾的法律价值范畴。1.公正“公正”一词,从字面上看,它具有正直、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等含义。在英语中,justice一词是对“公正”最一般的表达,它有三层含义,即公平与正义、管辖权和法官职位。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公正”一词被解释为:用以表达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偏不倚,不偏私的“品质”。罗马法学家凯尔森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公正是什么?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Proteus意即古希腊神话中的“一个能任意改变自己形象的海神”笔者注)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式,并且

6、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也就是,对于“公正”这一法的范畴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它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涵义。亚里士多德从社会伦理学角度对公正做了注解,他认为,“在各种德性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的,或是领导者的身份,或是随从身份造福他人”,“这种公正就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有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均等的人之间才有公正,对于那些与此不符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政治的公正而是某种类似的公正”。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把公正寓于“平等”之中。一方面,他把平等做为公正的尺度,另一方面,他又承认真正优越的人的统治,所谓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在谈到

7、公正或正义时,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认为:“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将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美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J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说:“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

8、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必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他们的目标。它还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来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 。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公正或正义就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公平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每个成员的合理状态。实现社会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和重要任务之一。正如西塞罗所说的,“在我们的祖辈那里,为了能够享受公正,人们总是立道德高尚之人为王。要知道,人们

9、平时由于受到势力强大的人们的压迫,他们便求助于某个德性出众之人,上给为了保护弱者免受欺凌,便建立平等制度,以使地位崇高的人们和地位低下的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制定法律的原因与拥立国王的原因是一样的”。从公正的法学价值来看,公正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机会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机会公正主要是指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社会制度符合社会正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公平的机制,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方法。或者说,在一个社会中,机会公正就是立法的公正或正义问题,即立法公正、合理地设定人们权利或配置权力,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体法规范所内含的一般公正,即是立法者根据其对各种利益

10、的认识,为达到协调各种利益的目的,通过法的创制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提供行为模式。机会公正对公正的实现是基础性、前提性的。程序公正是指为每个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应该是公正的。广义的程序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结果公正是指无论社会成员的起点或个体差异如何,法律运行的最终结果应该是公正的。2.效率“效率”是一个表征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它“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效率概念包括三个制约因素,即投入、制度和管理。对于效率的衡量标准是看其是否利用一定的资源(包括一定社会的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生产出了最大量的产出,或者反过来说,看其是否在获得一定量的产

11、出时实现了“成本最小”。效率是法律作用的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作用积极与否的标准之一。它是从功利的角度对法律提出要求并作出判断的。所以,在这里,效率是指法律应该有助于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必然追求效率”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内在价值。如前所言,公正与效率是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如果能充分地体现出公正与效率,也就是从最大意义上实现了法律正义的精神。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

12、中加以贯彻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必须以公正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的根本目标。司法作为解决诉讼争议的活动,实际上也就是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裁判具体案件,而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和谐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因此,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合理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合理性。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根本条件和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其本质内涵

13、就是把实体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一般公正,通过审判转化为对个人、个案处理的公正,即一般公正的个别化、具体化和实定化。实体公正的基础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但由于诉讼是一种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所有详细情状,案件的事实是很难“准确认定”的。因此,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司法裁判仅仅是也只能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正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所指出的,“实体正义一般并不像分蛋糕的事例中表现得那样单纯,而是很难实现的、能显示应当如此的一种指标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有限,且什么是实体的正义也并不总是明明白白的,于是妥协成为必要”。程序

14、公正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状态。程序公正与否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一条重要标准。司法程序公正的实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性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合理的、适当的。当代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进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的适当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总结中外学者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和原则的论述,可以把程序公正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中立性,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裁判者应在冲突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事外或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有

15、偏见;(2)程序参与性,即确保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当事人充分地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在案件进行中,“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3)程序的公开性,即将诉讼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度。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程序科学性,即程序的设计要科学合理,能为当事人所理解,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能有效地限制裁判者的恣意行为。 2.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活动中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最少投入(包括诉讼时间的耗费)以获得司法价值目标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效率是衡量司法活动的法律经济价值的量化指标。这就要求在司

16、法制度设计中,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繁琐、诉讼拖延、耗费过大,给当事人以合理的预期。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一)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但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

17、的关系,即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总体上认为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的人认为,与司法公正比较,司法效率居于辅助地位;主张在公正背景下提高诉讼辩效率,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二)但有人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比较之下,公正与效率平分秋色,须具体历史地分析。如王晨光教授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

18、追求,也是应该的。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尽管存在

19、上述侧重点的不同,但是都认为两者相辅相成,都认为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导致混乱状态的加剧。3.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有时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两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根据社会现实利益的变化而此消彼长。司法系统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同时提高效率。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与消解(

20、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冲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不仅具有同一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价值冲突与矛盾。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充实会直接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我们检查一下我们的司法程序的话,我们无疑将看到,这些程序太多,以致一个公民要经过许多麻烦才能重新获得他已失去的财产或是获得损害的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去考虑的话,我们便将感到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并且将看到我们司法上的麻烦、费用,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在诉讼活动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序,相

21、应地法院和当事人也要为此投入更多的诉讼成本,审理时间延长,从而降低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对司法效率的不恰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过于简单的程序不能使当事人想信整个司法审判活动是公正的,不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更容易导致法官的恣意和裁判中的随意性,甚至不负责,冤假错案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矛盾冲突的消解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二者之间尽管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和不可调和,而是恰恰相反,由于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是能够互相协调、平衡兼顾的。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正目标是通过设立一种合理的司法

22、体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来实现的。这种司法体制设计的合理性必须由其运行的有效性来验证并得到保障。司法制度的实际运作应当包括一系列制度构造。在通过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调研后,沃尔夫勋爵在发表的题为“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报告中指出,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制度应该遵循如下一些原则:“一、保证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应当具有公平性,做到:1、不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如何,确保当事人有均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出答辩;2、给予每一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提出答辩;3、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三是程序和费用应与处理的案件性质相适应。四是应

23、以合理的速度审理案件。五是可以为使用者所理解。六是应对当事人的需要做出反应。七是应在可能的范围内保证个案的处理具有最大的确定性。八是应有效地节约资源和组织案件的审理,确保上述原则的实效”一个文明的社会、法治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和国家,同时还应当是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和国家。笔者认为,解决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2.1建立高度尊重人的主体性和独立人格尊严的诉讼程序,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提高程序保障。这种诉讼程序应包括: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诉讼模式的对抗性;程序的平等参与性;司法的人道性和程序理性等。2.2建立符合法治国要求的一

24、系列诉讼程序规则,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提供规则保障。诉讼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是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包括:证据开示规则;举证、质证和认质规则;举证时限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自证其罪的规则;人身保护规则;证人出庭规则;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规则;严格诉讼时效规则,等等。2.3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理念更新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新司法理念:(1)法律权威理念;(2)程序优先理念;(3)主体平等理念;(4)既判力理念,既判力是司法裁判终局性原则的最核心体现,也是司法终审权最核心的体现。现在我国出现的无限申诉是再审制

25、度的法律误区,有错必纠则是司法救济的设计上的缺点,因此要维护司法的终审权。(5)分权制衡理念。该理念是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是现代公法的价值取向,是司法民主对司法机关内部权力的再分配。(6)司法官独立和中立的理念2.4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依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笔者认为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法制化的命题,它的提出与所处的法治背景密切相关,它只有在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是:1、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前提。2、法制对权力的制约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保证。集合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

26、现实状况,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现实状况与我国的法治状况基本是相适应的,但仍然有袋改进。为此我国司法机关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定位为:1、创造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条件;2、建立以维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司法权运行机制;3、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司法官管理体制,如规范司法官岗位设置,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科学的司法官考评机制以及建立合理的司法官保障机制等。2.5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化制度要进步司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拔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实现司法官精英化。要实现司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必须做到:(1)建立严格的司法官选拔制度;(2

27、)建立完善的司法官培训制度;(3)加强司法官的职业道德;(4)建立司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司法官无故不得更换、司法官专职制度、司法官的司法宽免制度;(5)建立司法官待遇保障制。2.6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进步司法效率的条件和基础。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一是对外独立,即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涩,不受社会等方面的和干扰;二是对内独立,即司法官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司法官的影响;三是保持中立,在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独立,不左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遇有影响司法

28、独立时应当及时回避;四是司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定,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观念和意识,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正确处理接受监视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监视;必须建立独立 的司法保障制度,从最高到基层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官培训经费,均应由国家财政同一列支;建立独立的司法官任免制度;改造司法机关的设置格式,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地域根源。四、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理论与实践意义(一)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理论意义:正确认识两者关系是时代的需求,是

29、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领域和法学领域中的回应和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有利于明确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关系有利于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眼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追求和价值取向。从理论上澄清认识误区,推进理论发展,提升研究境界:比如提高司法效率就是诉讼便利性这一理论的必然要求。诉讼便利性主要是指诉讼程序或者诉讼活动应该便于公众实现诉权和便于法院迅速审判,它一方面要求克服繁琐和极端的形式主义;另一方面要求迅速审结案件。英国衡平法有一个重要原则“衡平法帮助权利积极行使,

30、而非对权利的懈怠”,因为,“拖延使衡平法失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被告人有在不无拖延的情况下受审的权利。日本宪法第37条也确认刑事被告人享有被迅速审判的权利:“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接受公正的法院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正是基于对诉讼便利性的考虑,各国纷纷采用各种简易程序为目标改革原有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在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就是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二)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实践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均大力开展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全面奏响了实践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新乐章。深入研究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建设良好的司法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内探讨实现司

31、法公正与效率的途径和保障机制,对中国司法改革与审判实践大有裨益,必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正确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即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提高效率为例,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减少国家支出;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开支。参考文献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2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0页。4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5页。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

32、出版社2007年版,何怀宏等译,第5页。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何怀宏等译,第3031页。7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页。8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9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10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1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12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1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何怀宏等译,第3031页。14林万新,实施“全权法官”制度之我见,载于当代审判1999年第3期。15林万新,实施“全权法官”制度之我见,载于当代审判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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