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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课间打架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学生课间打架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板江中学 胡雄湘 张、李1与李2系板江中学九年级学生。某日课间活动李1不小心将李2的沙袋丢失而发生口角,李1要求李2赔偿。班主任就此事件与李2进行了沟通与谈心,要求李2不要心浮气躁,要与同学和睦相处。李2答应转变。一个星期后早自习下课,张与李2在厕所发生矛盾引起动手打架,李1见状于是踢断栏杆铁棍,与张共同殴打李2,致使李2颅内少量出血,老师得知后立即将李2送往医院治疗。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李2受伤是李1与张的共同故意作为所致,李2的伤害应由李1与张共同
2、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原告损伤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一,李2的伤害是由 张与李1的共同故意行为所致。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是初中生九年级学生,初中九年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张,现年15岁,李1,现年16岁,李2,
3、现年16岁。 张与李1应当能够预见用铁棍伤人的严重后果。李2的伤害是由 张与李1的用铁棍共同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133条第1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与李1对李2造成的伤害应由当事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履行了管理、教育与教育的职责。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案发前,学校在全体师生集会时对学生进行了纪律安全教育,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各班都已召开班会,学生对打架斗殴事件纷纷发表了个人的看法。事故发生前,班主任已知道李1与李2有口角纠纷,班主任对李2进行了耐心细致的
4、教育,李2也答应转变。案发后,学校立即将李2送往医院治疗,校长、班主任和其他老师都先后看望李2,后又派老师与李2到长沙复疹治疗。所以,本案中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尽到了管理、教育与保护的职责,学校不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不应承担李2的伤害赔偿责任,而应由张与李1共同承担责任。 1、以正面宣传和教育
5、为主,积极预防学生打架与斗殴事件。 学校要充分利用宣传和教育的优势,通过专栏、广播、法制讲座及其他手段和途径,积极宣传先进文化,宣扬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帮助中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善于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以此杜绝社会丑恶现象在他们身上滋生、蔓延,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免疫力,防止受不良诱惑而误入歧途。同时,还要努力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利用法律解决矛盾冲突的道理,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2、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指导。 中学生正是接受新事物,学习新事物的黄金阶段,在此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如活得太累、
6、学习压力大、追星偏执、早恋、寻求势力保护、苦闷、担忧前途等等,如果能及时对其进行帮助与引导,消除一些消极思想,会避免许多极端行为的出现。因此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配备专业心理教师,普及心理常识,开展心理咨询与指导,以促使学生拥有健康的心理,以达到让学生快乐生活的目的,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塑造健全、高尚的人格。 3、学校要健全安全预防机制 学校安全预防机制包括学校的安全保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及安全制度。学校安全预防机制必须健全,不能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一方面要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比如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检修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体育课实验课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把制度真正落实为具体的措施,切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