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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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11年招生实施细则一、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院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的方式。由医学院录取的所有专业的学生,均按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调整专业。二、 招生计划、专业:医学院在各省市的招生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编印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三、考试科目:各省市的考生均按所在省(市)理科类考试科目的要求执行。上海市的考试科目为3+1+综合,加”1”必须是物理或化学(除护理学专业外)。列入提前批的护理学专业(男女兼收)按投档分(不含校内加分)择优录取。四、录取标准及录取程序:1、招生集中录

2、取阶段,我院将依据各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确定投档比例。2、学院按志愿顺序录取,一般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省级高招办可在成绩不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线,按第二及以下各志愿顺序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学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3、为了让有志于报考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的考生有较多的选择机会,若在第一专业位次上填写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但未被录取者,在第二专业位次上填写的志愿将被视为第一专业(不减级差分)并进入录取程序,以下各专业依次递进。4、医学院各专业体检

3、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作如下补充: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医学院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医学院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医学院不予录取。五、推荐生的加分政策:凡经上海交通大学审核通过的推荐加分(包括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医学院审核通过的推荐加分,均按书面通知的承诺加分(不能累计),参与专业志愿录取(临床医学法语班以高考原始分排序择优录取)。六、监督

4、制约机制: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做到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2、成立由院领导、纪监部门等组成的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成立招生监督检查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3、凡违反招生录取原则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并及时纠正。4、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安排两天时间,由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做好考生及家长的来信来访工作。七、学院联系方式: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021-63846590776118、776172021-63853238

5、;招生监督检查小组联系电话:021-63875501主页: 招生网: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1年4月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章程(2011年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一、总 则1.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医学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3.北京大学医学部本、专科招生工作,遵循

6、“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机 构1.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医学部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等。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医学部纪委书记及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2.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务会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招生工作的决策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学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学部纪委书记、医学部教育处处长和招生办

7、公室主任等,医学部纪委书记作为成员实施监督。3.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学部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招生总体规划;(2)制定招生计划;(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三、计划与录取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类各专业实行单独代码招生,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2.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

8、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3.医学部只招收理科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志愿优先原则、德智体综合优先原则,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5.医学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依据报考次序的不同,各专业志愿间设一定的分数级差

9、,一般在5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将先后参考语文、英语、化学或理科综合成绩。 6.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高考录取模式改革情况,医学部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专业录取。7.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AA。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照顾分)后等级。8.医学部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各种加分不累加,最高不超20分),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在录取时均按实际考分排队,加分仅在考分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医学部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按照

10、相关规定执行。9.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生物医学英语专业在本科一批录取;医学检验、医学实验学在本科二批录取。10.护理学本专科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者,护理专科高中会考科目要求物理和化学,成绩等级要求均为B。11.北京大学医学部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的考生,按北京大学医学部本专科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12.医学部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按录取的专业报到,报到时不调换专

11、业。13.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14.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15.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按本科生标准收取,进入二级学科阶段按有关规定处理;专科学生7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口腔医学专业学生进入专业课学习阶段,需收取1000元/学年的实习材料费。四、附 则1.根据国家政策北京大学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联考生和插班生,招收保送生,开展自主招生等工作。2.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3.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北

12、京大学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4.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邮编:100191)。5.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网址: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邮编100191) 北京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发布时间:2011-04-22 17:5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

13、“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第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4、)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第七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 录 取第八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第九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

15、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第十四条 对下列有加分投档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1、 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2、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

16、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加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分投档考生,在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但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 烈士子女。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的条件考生未

17、有降分政策,北京大学不主动给予降分。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政策进行自主招生,各省市自主招生降分标准为北京大学当年在当地录取线下30分以内给予正常录取,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突破教育部关于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

18、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政策如下:自主招生考生的加分和各省市的政策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特别优秀者也可适当放宽标准。自主招生考生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在专业录取时可享受降10分的优惠政策。如高考投档成绩未达到北京大学当地录取分数线,按照其享受的相关降分政策进行投档,以实际考分进行专业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自主招生单独投档的省份,按照其政策规定,自主招生不占用已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在自主招生非单独投档省份,当自主招生候选人需要自主招生加分才达到当地录取线时,按教育部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单独投档,不占用当年在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

19、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 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

20、执行,后逐年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附: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751407,传真电话010-62554332,电子信箱 bdzsb 北大招生网 。四川大学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时间:2009-04-24 11: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

21、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校名为四川大学,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第三条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由原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四川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和原卫生部直属重点大学华西医科大学经两次“强强合并”组建而成,座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成都市,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第四条四川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第五条四川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

22、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第七条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类本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第八条四川大学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5404020。第三章录取规则和办法第九条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

23、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十条四川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成绩优秀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投挡,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成绩优秀的考生分以下情况安排专业:(1)一、二志愿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20分不包括第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2)一、二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不超过3分。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

24、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十二条四川大学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第十三条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第十四条外语类和涉外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达到满分的70%;外语类专业需要加试口语。其他专业原则上要求学生外语成绩及格。第十五条我校建筑学(含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

25、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第十六条由于口腔医学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要填报口腔医学专业;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由于其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填报时慎重考虑。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定向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第四章收费标准及

26、其它第十九条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第五章招生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签定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者须回避。第六章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第二十三条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咨询:1、“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在线”网

27、站:www.gotoscu.org(教育网)(公众网);2、四川大学招生咨询热线:028-85993085、85993089、86080605、86081605。第二十四条我校将在“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在线”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四川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国防定向生、艺术类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第二十六条根据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校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选测等级要求为AA以上(含AA),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级差分为A+加6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方

28、式以四川大学2009年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为准,学业水平必测科目均要求为C以上(含C),录取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级差分为A加3分,B加1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201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发布时间:2011-05-19 10:01浙江大学201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2011年4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条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

29、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浙江大学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第六条 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第七条 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八条 浙江

30、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第九条 浙江大学本科预留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自主生、文体特长生及调节各考区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生放在第一批次前投档的考区,浙江大学将用预留计划录取,不占用原招生计划数。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条 浙江大学根据各考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大学在各考区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

31、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录取实行远程网上方式,按事先设定的规则由计算机自动投档。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区招生工作组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第十四条 当一个考区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该考区浙江大学第一志愿已录取考生的平均分;若该考区生源仍不足时,浙江大学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剂到其他考区完成录取。第十五条 在浙江考区

32、,浙江大学在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第十六条 浙江大学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第十七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十条 获浙江大学自主生、文体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和报考浙江大学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分别按浙江大学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第二十一条

33、 国防生录取政策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四川、湖南、陕西12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1991年8月31日后出生),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具体按照浙江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农学类和涉农类专业录取政策(一)浙江大学农学类和涉农类专业2011年将在提前批次以“应用生物科学”名称招生录取。(二)农学类和涉农类专业包含农学、园艺、植保、茶学、应用生物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园林、生物系统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11个专业。学生入学一年后确认主修

34、专业,确认范围仅限于以上11个专业,但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三)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修读农学学位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第五章 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 浙江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进行预收。一般专业48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至第二学年4800元(人/学年),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每学年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第二十四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

35、行。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招生网址:咨询电话:0571-87951006,88981979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58电子邮件:zsc浙江大学2011年4月18日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时间:2010-05-29 18:5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科技大学

36、。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

37、设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8、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第九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第十条 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保送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

39、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招生计划数量较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略大于100%。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调档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

40、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为准。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

41、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鉴于护理学专业特点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报考。第十八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第十九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同等条件下各专业以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二十条 自主选拔录取学生、艺术类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

42、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

43、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五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参加学校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办法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招生联系电话:02787542228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传真:02787557014招生网址:

44、电子邮件:stud201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华中科技大学二一年四月七日修订西安交通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5-13 15: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七所大学

45、之一,也是“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九所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部标代码为10698,英文名称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分为兴庆校区(东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雁塔校区(西校区,西安市朱雀大街205号)和曲江校区(西安市雁翔路99号)。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分类、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主任等组成。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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