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3427558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9.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 计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等; (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资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

4、专项验收规定; 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八条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完成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组织

5、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处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 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门,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

6、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

7、,项目法人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验收。项目法人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

8、收申请。消防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送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

9、展改革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

10、会主要职责: 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