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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加强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申请和管理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处室及有关科研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学研究过程中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和管理,根据国家各类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我校有关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林业大学关于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附件1.),望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附件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北京林业大学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林业大学关于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学研究过程中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和管理,根据国家各类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我校
2、有关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国家各类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有明确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2.学校所有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购买仪器设备的依据为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的预算科目和额度执行。合同书(任务书)中未列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科目的,原则上不得购置仪器设备。确属科研任务需要的,需作购置仪器设备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及用途,经学校科技处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购置。3.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并必须保证首先服务于项目的科研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4.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的仪器设备,须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等管理工作。5.凡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负责人调动,项目实施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上交所属单位,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6.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存放在项目组或项目组个人处的固定资产须上缴所在实验室或学院,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置。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林业大学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