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432671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促进科技发展,增强学校的科技发展综合实力。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对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经费开支使用按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

2、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条件,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和合理使用经费。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第五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凭已认定类别的项目合同书

3、到科技处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后,凭到款通知单由财务处办理科技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如下:1)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比例项目类别学 校项目所属单位项目组一类2.52.595二类4492三类12682%2) 一、二类国家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学校与项目所属单位各按50比例分配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管理费,学校按5提取动力费、能源费和其它公共资源占用费(不含设备费、委外费)。注:1、项目类别一类项目:国家、部省设立的基础研究、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特别支持的重点项目;

4、二类项目:国家、省、部、市(厅)政府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奖励计划及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三类项目:政府部门委托的一般研究项目;非政府部门委托的国家重大、重点工程项目;非政府部门委托的一般项目。2、上述项目认定方式及归类详细清单由科技处另文发布。3、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和配套经费额签定的新项目合同(国家自然基金除外),若配套经费由原合同签定方出资,可按原项目类别立项,否则按正常项目类别认定)第九条项目合同中明确注明需购置专项设备,相应的购置经费学校提取3%管理费(购置汽车、照相和摄像器材、家具,不享受此项减免优惠)。项目合同中未注明,但确因研究需要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专项设备(单台价格大于等于30

5、00元),凭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登记证明,由科技处办理经费正常退还手续。凡符合减免优惠购置专项设备的管理费均实行先提后退。第十条 对于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技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同时提供委外单位相关资质或完成项目的能力证明,并需经专项审批。原则上,委外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由我校与校外单位(含企业)共同申报或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的项目,若在我校立项,委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该委外经费学校免提管理费,项目的责任风险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在合同中未明确且需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技项目,课题组应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辅证材料,经项目所

6、属单位和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委外的一、二类委外项目经费,学校管理费不减免;三类委外项目经费,学校提取7的管理费。所有委托校外单位协助研究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否则不办理该项目的结项手续。第十一条由离退休人员承担的三类科技项目经费,学校提成8%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所属单位提取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费应主要用于本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按财务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三章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统一提扣管理费后,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四条经费开支范围如下:1、科技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出

7、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租赁费、资料费、测试费、邮寄费、通讯费、税费等,凭有效凭据报销。2、科研津贴、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用工费该类支出不超过总经费(不含委外经费及专项设备购置经费)的38额度控制使用。课题组人员可提取10%的科研津贴;咨询费控制在8%以内;研究生助研费、用工费等控制在20%以内。咨询费、研究生助研费和用工费提取时,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确认上述活动的真实性,明确领款人的身份。研究生助研费根据研究生助研协议,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科研津贴及咨询费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提取,需由科技处负责人签字方可在财务处报销,对于其他经费的报销、提取,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到

8、财务处办理。 3、设备购置费 课题组因研究需要购置用于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专项设备(单台价格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即可购置;(单台价格1万元以上)须先经科技处批准,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大于等于10万元)须经购前论证,否则不予验收,财务不予报销。 4、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费用 5、项目研究成果评审、鉴定等费用 6、外聘三个月以上相对固定的高级科研人员根据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支付的薪金。7、项目接待费控制在项目经费实际到款数(不含委外经费与专项设备经费)的5,到财务处报销。第十五条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校、

9、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使用比例共同分担,项目负责人须自筹资金冲抵。第十六条科技项目需交纳的相关税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第四章科技项目经费结算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须中止或撤消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因故要求中止或撤消项目时,各有关院(系)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并提出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由科技处审批。第十八条有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研究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手续。第十九条按本办法执行的研究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半年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其结

10、余经费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课题组提取结余奖金占60,课题组后续再研基金占20,学校事业发展基金占10,学院事业发展基金占10。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后原经费本予以核销。第五章 责 任第二十条个人提取的劳务酬金及项目结余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不得挪作商业投资、买卖股票、经商等非科研支出。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并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结余科研经费作为支持成果转化的入股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科技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

11、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海校科教2006 9号文中河海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河海大学科研项目分类认定的说明 一、科研项目立项会签,严格按照立项程序执行,先由计划科负责人具体认定科研项目的分类,再送处长审批。遇到难以认定的项目,要求教师留下相关材料,由科技处处长在每周例会上确定。 二、一类项目:国家、部省设立的基础研究、人文社科类项目;学校特别重点支持的项目。1、认定依据:河海大学为项目申报单位之一(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中出现河海大学单位名称、公章或教师姓名),并以有效发文或有效的合同文件为准2、学校特别重点支持的项目以科技处定期发布通告为准。 三、二类项目:国家、部、省、

12、地级市(厅)政府部门(不含其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大流域机构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计划项目、及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 1、认定依据: 河海大学为项目申报单位之一(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中出现教师姓名或河海大学单位名称或公章);以部、省、地级市(厅)政府部门(不含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效发文或合同文件为准; 2、鉴于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的特殊性,如果项目委托方提供两份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委托方是境外单位(发文或合同);证明该项目是与境外机构的合作项目组成项目或子项目,则可认定为二类项目; 四、三类项目: 政府部门委托的一般研究项目,认定依据:河海大学为项目申报或参加单位之一,以省、市(厅)、县政府部门(含其直属事业单位)、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有效发文;有效的合同文件为准。 非政府部门委托的国家级重大(点)建设项目,认定依据:以国家发文认定的国家级重大(点)建设项目为准;河海大学为项目申报单位之一的,以批准立项文件、有效合同为准;河海大学为项目参加单位之一的,1)项目委托方为国家重大(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之一,2)项目委托方是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实施单位之一。 非政府部门委托的一般研究项目,认定依据: 有效的合同文件;五、本解释说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