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师书写病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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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师书写病历要求实习医师书写病历要求 1、实习医师要求书写完整病历,专科及以上实习医师每周至少完成2份,中专实习医师每周至少完成1份。 2、完整病历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经上级医师审签后附在本院医师书写病历的后面一同随病案入档,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不能代替本院医师,本院医师应书写的病历不能由实习医师代笔。 3、用病历纸书写,不得用表格病历代替,标准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4、完整病历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按系统循序进行,分段记录每个器官系统的视、触、扣、听内容),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5、实习医师要提高自觉性,在写病历时不得抄袭住院医师所写的病历。 6、实习医师不得书写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会诊记录和手术记录。 7、实习医师书写病程记录时应由上级医师修改签字,每页修改三处以上要求重抄,实习医师签名前要有上级医师的签名,格式为“上级医师签全名实习医师签全名”。 8、实习医师书写的医嘱和申请单要有上级医师的审签。 9、凡有分管床位均要求按照上述标准书写完成完整病历,出门诊或轮转到其他医技科室可以不写病历。 远东妇儿科医院 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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