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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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2、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 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

3、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社会学认识 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1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

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据调查,施暴者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小文化占绝大多数,约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施暴者的年龄均在30-50岁之间。家庭暴力是一个各阶层中都存在的问题。但农民、个体户、工人居多,有的地方统计数据显示达90%以上,并表现出工人比其他

5、职业高,农村比城市高。 2、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

6、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它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2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2、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 3、行为的隐蔽性。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4、过程的循环性。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社会历史根源 1、封建的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封建3、夫

7、权4、男尊女卑的思想仍有一定市场。 意识形态仍然残存。父权2、男女不平等导致的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能力低,妨碍着女性的独立、健康与幸福,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5的各种思想不同程度地波及婚姻和家庭生活,强大的消极环境使受害者失3、社会转型阶段去了原本或许挺强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 4、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法律原因 1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

8、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

9、,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6,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 (5)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 2、司法不力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

10、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的影响与

11、危害 家庭暴力首先侵犯了妇女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遭受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了她们的性格,不少受害妇女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导致有的妇女精神失常或者走上轻生的道路。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不仅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并且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 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

12、与稳定。我们在对女监、女劳教所的调查中了解到,有的受害者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采取了“以暴制暴”、“以死抗暴”的极端行为;有的受害妇女离家出走,生活无着落,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 法律干预 1、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2、二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13、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 社会干预 1、预防暴力发生,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 2救助受害妇女1)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提高妇女素质,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 2父权是指当男性在某个社会结构中占有支配地位时,注释他们所拥有的既得霸权。在一个父权社会里,一个大家族的家族领袖会是一个男性长老实行其威权专制,或者从这点扩展出去,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或*是由年长的男性来主导。 3妻子受丈夫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熬啊结束语: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

14、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的和睦,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

15、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2、 张红艳著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XX年9月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5、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6、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7、 其他参考文献 案例:1漳州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经常带“第三者”住在家里,与丈夫时常发生口角而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杀死了丈夫,并将其剁成了肉块,高压后抛尸在池塘、垃圾等处,从受害者变成了罪犯2。莆田一位17岁男孩,由于奶奶姑姑经常与母亲争吵、打骂,从小养成了十分内向的性格,他觉得家庭不和

16、是奶奶造成的,有一天趁其他人外出时,关起门来非常残忍地把奶奶和五岁的小表妹活活打死。3袁女士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袁女士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一贯采取退让隐忍的态度,每当她忍无可忍时,就离家出走一段时间,而丈夫会发疯地去寻找她。找到她以后,每次都是痛哭流涕、捶足顿胸、作揖下跪,向袁女士道歉,哀求她不要离开自己,表示没有她,自己就活不下去了。袁女士相信丈夫还是深爱自己的,也就每每原谅了他,跟随他回家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多久,丈夫又故态复萌于是,袁女士这十几年的生活,就在丈夫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这个怪圈中周而复始地度过。4 XX年8 月31日早上7 点左右,在西等驾坡租住的杨秋丽与丈夫吵架,争吵持续近20分钟后,做化验工作的老公情绪激动,拿起一瓶疑似硫酸的液体泼向站在门口的她和12岁大的儿子。“要不是我护着孩子,孩子早烧得没命了。”躺在病床上全身15% 重度烧伤的杨秋丽痛苦的说到。“我不知道他心能这么毒,看娃不顺眼就能下这么重的手。”杨秋丽是宝鸡人,40岁左右,结婚十几年来,由于丈夫常年出外打工,感情淡漠,经常发生争吵,前些年丈夫不再给家里钱,暴力行为一直在升级,XX年杨秋丽因家暴跳楼导致骨折,XX年颈椎严重受伤,多次被打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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