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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家思想的理解对法家思想的理解 1法家背景介绍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2法家发展历史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
2、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3.法家的主张 3.1法 3.3.1明法去私 法的作用就是在公平的原则下,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要维护处理的公平性,就必须除去人因为身的自私自利而造成失去公利的行为。因而要培养臣民的先公利后私利的观念,有守法精神才会有法治的效果。 3.3.1.1明定
3、公私的区别 国家的法令制度规定的就是臣民必须要奉行或禁止的,这是人主公开执行的国家规条。要做那些合乎个人私利的事,如对朋友讲义气等狭义的信条,不惟国家的禁止而节制,不因为国家的赏赐而劝勉的,这是私人的信条。君臣居心不同:国君使用心计来控制臣子,臣子使用心计来侍奉国君。由于利益的不同,出自的目的也不同,因而英明的君主不会因为自己的“私”来伤害臣子的“公”。若君主因为自己的“私”伤到臣子的“公”,臣子就不会依附与他,不会为他效力,国家就会衰弱甚至灭亡。所以,要强调君主应当明定法禁,来规范臣子的行为。 3.3.1.2奉公守法可以使国家强盛 一个国家要强盛就必须要求全体人民奉公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
4、家的安定。要坚持公利和私利之间的差别,这就是人们守法的根本前提,然后坚持以公利为先。这样才能全民一心,这样社会才会安定,国家才能使国家兴盛。 3.1.2制定法律: 3.1.2.1法应该开诚布公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因而要百姓守法首先就是要他们知法,只有先知法,才能守法。因此,贤明的君主谈到法令就应当连境内最卑贱的小百姓也没有不知道的。所谓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是要根据成文公布的法律才能判定某种罪,该受到某种惩罚。 3.1.2.2法应当详尽明白 法令倘若太简省,那么人们就各持一词,相互争讼,所以明主的法令一定要详尽地例举事例,要做到必要的
5、详尽,有关何种情况,将如何解决都必须记载清楚,这样百姓有所遵循,官吏执掌法令约束人民,维护治安就容易多了。 3.1.2.3法要因时制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治理人民没有一定不变的准则,只有法才是治理的准绳。法令要随着时代演变转化修理,才能治理得好,政治措施要与时代相宜,才能出功效。时代转移而法令变更的一定混乱;智巧多端的人众多而法令没有改变的一定削弱。因而圣人治理人民,法令跟着时代更换,禁约随着人们的智力多端而改变。 3.1.2.4法应当统一固定 喜欢凭个人的私智改变法制,时常用个人的私情扰乱公道,法令禁约随意改变,号令不停的改变,这就是走向灭亡的征象。韩非子*王征一旦法令修
6、正后,就不好无故经常改变,因为法令是全国奉行的准则,就必须统一固定,百姓才好理解,可以遵行无碍。 3.1.2.5法应当易知易行 国君要凭一定的标准来用人行政,立法能顺及臣民易于理解易于实践,便可以 使上下关系和谐,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不能苛刻。一旦苛刻就会造成百姓与臣子都很难实行,这样臣子的辛劳就得不到君主的安抚,君主就不能分清小人与君子,就会造成像秦始皇一样的暴政。 3.1.3实施法律 3.1.3.1法是一切行动的准则 英明的君主要求他的群臣,不能在法令范围之外,凭个人的私意随意加罪;不能在法令范围之外,凭个人的私意随意赏赐。一切施赏行罚,没有不照法令去做的。严格的法令,是用来禁止犯罪,屏弃
7、私情的;严格的刑罚,是用来贯彻法令惩戒臣下的。这样一切行为有了准则,治理就有了准绳。社会就会明朗。 3.1.3.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处罚犯过错的人,即使权贵大臣也不能避嫌;赏赐行善事的人,即使是平凡的个人也不忽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人人自率,人人守法。“不辟亲贵,法行所爱”,强调的正是法的平等精神。这样执行不仅仅让国家稳定,晋文公就是这样称霸的。 3.1.3.3法的普遍性与绝对性 冀望百姓能受我的德化,在国境之内找不到十个人;用法律约束他们不敢为非作歹,那就可以是全国人号令统一;处理政事的人,要运用一套对多数人有效的办法,而不是只对少数人有效的办法。因而要讲究发的普遍性与绝对性。 3.
8、1.3.4厚赏重罚 大凡赏罚有必然的作用,那就是奖劝赏功和禁止奸行。赏赐优厚,百姓便急切得到自己想建立的功业:刑罚严重,百姓就会急切节制自己的奸行。所谓轻刑,是让人在犯罪时的处罚轻,这样不能达到劝戒的目的,因为在大利面前小的代价是没有意义的。 3.1.3.5赏罚有信 罚比赏有用 大凡法律规定的赏罚要做到位,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规定的赏赐一分不少,对于规定的处罚也不能因为不忍心或者其他的原因不罚或少罚。 3.1.3.6毁誉应与法令一致 君主贯彻法令上的惩罚,私下对于各种人士推尊和贬抑,一定要与赏罚一致。如果法令上该赏的,却加以贬抑,该罚的却加以推崇,法令就不能贯彻了。 3.1.4教育法律 3.1.
9、4.1人民惧怕威权服从法令 没有一个人是不害怕权威的,没有一个人愿意受到惩罚,君主掌握权力,掌握处罚的条例,因而因为惧怕威权就要服从法令。 3.1.4.2爱心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总会有偏激的行为要请老师教诲;有严重的疾病要请医生诊治。父母光有爱心是不行的。因而论及治国也不能全靠爱心。换句话说:是要很客观很理智地用法治国。因为所谓的“仁”和“暴”就是在感情的层面下产生的。 3.1.4.3以法令禁止人民为非作歹 法家有严密的完善的制度,是人民不能犯法,不敢犯法。借法来培养人的道德,方法是加强戒备。使人无法犯法,一旦犯法从严处理,使人们不敢犯法。确信法的效用普遍而绝对。比如说整顿
10、脏乱,预期呼吁公德心,不如加强警戒,严厉取缔来得有价值。 3.2术 术是暗藏胸中的机智,可以私下监督臣下,所以越是高深越好。国君必须能用术驾御百官,然后监督百官治理百姓,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杜防大臣营私舞弊,进而监督群臣尽忠职守,使他们真正的为国家福利,提高行政效率。 3.2.1术的特征 3.2.1.1治国要有术 一个国家的治理一定要有“术”。光靠法术是不能的,因为君主和臣子的利益是不同的,这样就会有臣子蒙骗君主,阿谀君主,这样就会使君主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君主要用术来控制臣子的真实性 3.2.1.2运用方术要隐秘难测 方术是用来暗中控制臣子的一种可靠的方式,这就要求其隐蔽和难以推
11、测,否则不但失去了窥探的效果,有可能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君臣的不和谐,得到的结果是欺骗的等等,因此要注意方术的隐秘性和难测性。 3.2.2无为是用术的总原则 3.2.2.1守法责成 法是全国奉行的规则,用术也要守法,那样才会有依循。国君守定法制,督责臣子治理百姓。要求臣子达到规定的功效,这是法家的“无为”。守定法制,掌握重点,那么细常自张,可以安逸地静侯成果,这就是术的最高境界。 3.2.2.2以一御万 君主不能躬亲琐细的事情,因为君王要把时间放在选任官吏上,他只要安排臣子分层负责,他只要督促首要负责人物就行了。要责成臣子分层负责。即使是军事,也不必自己亲自作战。 3.2.2.3虚静无
12、为 君主只要掌握权柄就行了,虚静无为。倘若国君刻意表露,却被臣子看出弱点,就会虚咋掩饰蒙骗君主做违法的事,国家就乱了。 3.2.2.4依凭法度 君主的智慧有限,不能穷尽天下的事物,而且臣子惯于窥测君主的意向,诡诈掩饰,所以最好能掌握重要的法则,奉行一定的法度,运用考核方术,让臣僚安分守己,克尽职守。 3.2.2.5一个人的德化有限 法家认为德化的能力是有限的,速率也很慢,还不如用刑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整齐人们的步伐,舜虽然能在三年解决三地的耕田、打渔、制作陶器三件大事,但是速率相对于法家的做法来说还是很慢的。 3.2.2.6要委任重要的人员去治理众人 使用因物治物、因人治人的分层负责的方术,以及以
13、天下为网罗的法术并用的严密统御术,分层负责,国君只要责成重要人员;有严密的制度,国君就可以无为而天下却在其掌握之中。 3.2.2.7君主安享成功,臣下竭智劳虑 君主做事是不需要事必躬亲的,坐享其成是一个明智君王的最佳选择。让自己的臣子竭尽全力为自己办事是一个明智君王所要达到的目标。要臣子为了自己创造价值而自己只要对他们实行合理的评价和给予合理的赏罚就可以了。 3.2.2.8集结众人才智,收揽总成果 集结所有大臣的才智使他为自己创造最大的价值,让他们忙绿。而作为君主只要收揽众人的成果并给予相对低价值的奖赏就能成功的使用他们。而这些成就也将会成就君主的英明,使自己流芳百世。 3.2.2.9把自己隐
14、藏起来,只有无为可以窥探臣子的实情 由于君臣的利益不同,臣子往往窥探君主的心意,竭力迎合,以便利路畅通,因而国君不要轻易有所作为,不要随便表露自己的好恶欲望,那么臣子就无从窥探,便会安分守己奉公守法了。 3.2.2.10一鸣惊人也是术的手段 做国君的人要想成就事业,必须深沉静默,多加观察,不轻易表露自己却能调查臣下的隐情,在结合自己静默所得,便可以雷厉风行,有一番大革新了。否则不成熟的革新不是被否定就是遭到空前的灾难。 3.2.3二柄的赏析 3.2.3.1赏罚的权柄不能给臣下夺走 君主控制臣下最重的方式就是对臣子进行赏罚,因为军臣的利益有所不同。君主能够控制臣子的方式就是控制他的利益。用利益控
15、制他们,达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是君主是君主存在的价值,若赏罚的权柄被臣子夺走,亡国就将不远。 3.2.3.2援用形术名来行使赏罚 法是一国行事的标准,赏罚就成为了一种统一的标准。但是赏罚也是臣子的追求,为了防止大臣对君王的蒙骗,就必须依靠“势”,和“术”来控制大臣的行为,使大臣的功过真实化,使君王的赏罚正当化。强调“形”和“名”的统一,就是要大臣各行其职,不越权,不渎职。 3.2.3.3不轻易表露欲望以免误用赏罚 作为一个圣明的君王,不应该轻易地表现自己的欲望,因为一些大臣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利益来满足君王的利益而达到获得奖赏。同时,一些大臣为了君主的爱好而不惜诬陷大臣,使得一些忠臣受到
16、迫害。因而君主不能轻易地表露自己的欲望一面误用赏罚。 3.2.4循名而实 3.2.4.1参合名实,审查细验 对于大臣的考察首要问题就是要考察他们是否各司其职,又将他们的职位与贡献相联系起来,强调他们职位与功绩的相统一。对于那些不在己位的却在他方面有功绩的人也要加以限制,防止他们专权以及越权,从而导致的动乱。 3.2.4.2发言与沉默不发言都要加以督责 发言易混淆视听,不发言者易隐瞒事实,因而对于发言的要求其保证真实性或者说有极大可能发生的事情:对于那些知情却不发言者要严惩,要求他们不得隐瞒事实的真相,防止自己的决策的失误。因而他们无论是否发言都要他们去承担发言是否的的后果。 3.2.4.3循名
17、实因参验可以使臣奉公守法 君主不审合法术之士才会被害,贤惠将会被排斥。循名实因参验可以使臣奉公守法。法术之人为什么会被迫害,贤惠之人为什么会遭到排斥就是因为君主的不审核,因为法术者总是考虑国家的安定与发展,贤惠之人总是看到的是大是大非,他们不会去因为君主的一是利益而放弃国家的利益,因而君主就会远离他,小人就陷害他。所以君主要审核利益,法术者与贤惠人才会免遭涂炭。 3.2.4.4逻辑理论敌不过事实 逻辑理论是建立在以往的事情的基础上的,新的情况就当有新的解决方式。因而事实发展的态势才是事情解决的参考方式。事情的真实性比逻辑的理论更加能够说明问题。无论哪一方面的发展都要求以事实说话,遵循前世的理论
18、是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的。 3.2.5听言的方术 3.2.5.1无为和参任并用 对于大臣的进言自己不能去亲自实行,而是要他们根据自己的言论去实行,去达到言论的效果,自己只要无为等待最后的结果就行。同时要求他们的言论与自己的职位相匹配,要求他们不越权,不越职位,以免其越权越职。 3.2.5.2由各方面参合比验冷静判断 对于大臣的言论不能一味的听从或否定,要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比对,分辨是非冷静判断,是自己的决策正确化,不做错误的判断。尽量实现国家利益,君主利益与臣子利益的相和谐。 3.2.5.3多方面综合观察 对于大臣的言论要综合大臣的各个方面进行考察,考察他们实施言论后会得到哪些方面的利益,是否
19、会与国家的利益相冲突,与自己的利益相冲突,防止他们的言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危害到其他方面的利益。 3.2.5.4督责言论综合观察 臣子的言论总是要实现某种利益的,因而要全方位的考虑言论的真实性和价值作用,要运用言论的正向价值同时也要否定其负面的价值,使利益的最合理。对于有益的言论要进行表扬,对于不利的言论要加以制止。 3.2.5.5要求臣子言论不要过多的修饰,直接为宜 大臣言论不要过多的修饰,因为在修饰的过程中难免失真,而且经过修饰的言论使得君主的理解加大了困难,因而要求臣子的言论要以直接为好,这样君主更加明白言论的价值性,更加容易决策。 3.2.6.用人的方术 3.2.6.1用术选择官吏 选择
20、官吏仅仅只是靠明摆的事实功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表面的功绩使可以作假的。因而在实行功绩的考核时,还要坚持运用术,防止大臣对功绩这方面弄虚作假。同时还要考虑其做人的品德等除功绩以外的各个方面。做到职位和臣子相协调。 3.2.6.2用舍自如 对于大臣的升降与使用与否根据律法规定用舍自如,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而对大臣做一个不公平的抉择。不能因为一些方面的顾及而影响大臣的升调。要做到用舍自如就要坚持法律是唯一的标准,做到不徇私情。 3.2.6.3因材器使 在决定大臣的职位时,要根据大臣的不同能力安排特定的职位,不要颠倒他们的才气,使他们无才可使。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他们的最大价值,才能使他为君主实现最大的价值,
21、创造最大的利益。 3.2.6.4专任分职 一个大臣的行为就要与所在的职位相统一,相协调。要求他们不越权,不擅权,各司其职,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就行,不得议论不是自己职位上的事情,不得行使不是自己职位上的权利,更不能行不是自己权力的事情。 3.2.6.5循序升迁 对于大臣的升迁要按照一定的制度,不能随意的进行,加入不这样将会导致升迁者一朝得志就不可一世;未升迁者心寒,这样的话君主的权威就会面临挑战,这样就会出现投机倒把的事态,国家的秩序也将会因此而混乱。 3.2.7伺察之术 3.2.7.1故意让臣子摸不透君主的旨意 在窥探臣子的忠诚时,可以采取旨意的模糊态。这样一来臣子在选择利益时就会路出马脚。忠臣
22、总是会选择国家的利益,而奸臣就会选择个人的利益,这样一来忠诚是否立马见影。 3.2.7.2掌握明确已知的事来探问臣子 通过暗地里了解到的事实,臣子还不知道自己已经了解事实真相且真相对大臣本身不利的事来反问臣子,听取他的回答是否与事实相符合。忠臣会直言以对,而奸臣就会隐瞒事情的真相,或者找出各式各样的借口。 3.2.7.3颠倒言论来试探自己疑虑的事 对于自己疑惑的事情,可以颠倒自己事情的发展来试探臣子的想法,或者用自己的思想相反的以免第一臣子进行询问,来试探臣子的想法或者做法,从而使自己更加了解事态的发展,让大臣措手不及。 3.2.7.4提防臣子拿类似事情干扰自己 新的事态下发生的事情总是具有以
23、前发生的事情的不同点,因而要提防大臣利用所谓的”成例”来干扰自己的判断。同时祖宗家法使一种最大的约束,要防止大臣来约束自己,使自己不能做出明智的抉择。 3.2.7.5该明察谁可能因为这件事获利 事情的发生总是存在利益的冲突的,因而当一件事情摆到君主的面前时,君主就要考虑事情发展到最后活力的一方是谁,是国家还是大臣。这样就可以使自己的决策正确性提高,加大自己的活力的机会。 3.3 势 3.3.1任势才能治国 3.3.1.1任用威势来行法用术 法和术的施行必然伤害到大臣自身的利益,这样一来,君主就必须依靠威势来控制大臣的行为。利用威势来统治臣子实现他们的贡献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才会是法和术的
24、有效地贯彻。 3.3.1.2人民畏服威势 避开惩罚是人们的天性,因而人们畏惧君主的威势。因此君王要使用威势来控制臣民,使他们不违法,不乱法。对于臣民的违法事件要依法进行严惩,使他们畏法从而遵守法律,这样实行法治治理国家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3.3.2威势必须由君主掌握 3.3.2.1君主要有威势才能生存 一个法律的施行,一个术的贯彻,就必须依靠威势作为前提,因为只有在威势的前提下,大臣才会选择听从你的指挥,才会行使你的命令,才会令行禁止。 3.3.2.2大臣太贵必易主位 大臣的权力太大必将危及君主对大臣和百姓的赏罚,势必会将会影响君主的决策的效应,使君主的威势受到损害或被夺去,这样君主必将易位。
25、 3.3.2.3不能与大臣共用威权 威权是君主的象征,君主不能与大臣分享威权,只有牢牢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臣子一旦掌握威权,必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利于国家君主的事情来。威权共享过大必将导致君主无权,这样君主离去位也将不远已。 3.3.2.4不能掌权等于亡国一样 对于一个君主来说,权力的掌控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权力被臣子夺走,那么君主将会被架空,君主就失去了发号施令的地位,就不能对大臣进行赏罚,这样臣子必将离弃他,这样一来与亡国有什么区别么? 3.3.3借用赏罚来巩固权势 3.3.3.1顺应人情来制定赏罚 赏罚的制定是为了满足臣子的利益,使其很好地为君主服务,因而赏罚不能
26、违背人世常情,赏罚要顺应人情,只有这样才会加大臣子对利益的追求和有害事物的远离,这样才会使社会安定。 3.3.3.2对于不愿为国出力且可能危及安定的进行严惩 隐士、游侠等这些身份特殊的人既不愿为国家的发展出力的且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号召力的,对于这些人一旦发现具有危及社会安定的行为或言论就一定要进行严惩。因为这些人不仅不遵守国家的法度,而且对国家的危害大于常人,因此应该严惩。 3.3.3.3赴汤蹈火是赏罚的功效 君主对大臣的赏罚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大臣的最大使用化,使他们最大限度的为自己服务。因而君主对于赏罚的功效就是大臣可以为了自己而赴汤蹈火而无怨无悔。 3.3.3.4必罚明威 人不仅仅有趋利性,
27、更重要的还有避害性,而且避害性更加突出。因此,君主的权威不仅仅来源于对待大臣的赏赐和给予,更重要是来自于惩罚。用对大臣的惩罚来体现自己的权威比以赏赐更来得有用,来得直接。 3.3.3.5不该慈慧乱了赏罚 君主的慈惠是一种提高臣子办事效率的方式,但是赏罚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本基础,不能因为君主一时的慈惠而乱了赏罚的次序,乱了赏罚的根本。坚持赏罚的根本才是治理的根本方法。 3.3.3.6赏罚得宜比近悦来得妥当 君主的赏罚得宜是长久治国的方略,短时间的近悦虽然能够解决眼前的部分问题,但是必将伤害国家的长久大计。英明的君主不会因为短暂的利益而伤害长久的效益。 3.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
28、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当代学者刘木鱼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具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并非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是以“权,术
29、,势”逐级统治为根本,建立了名为法制实为人治的封建规章体系。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人治主体。 4法家与其他诸子百家的不同 4.1末期代表及代表意义 儒家儒士; 法家谋士; 道家隐士; 墨家侠士 读孔子见“恻隐之心”,得“仁爱精神”;读孟子见“浩然之气”,得“义勇精神”; 读老子见“玄妙之智”,得“辩证精神”;读庄子见“通透之慧”,得“超脱精神”; 读墨子见“身体力行”,得“实践精神”;读韩非见“直面人生”,得“现实精神”; 读荀子见“事在人为”,得“自强精神”;
30、4.2法家面对现实,其他立足过去 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儒家、墨家、道家三家虽然思想主张各有不同,但是具有一种共同点:在于回到古代。这就是三家的“历史退化观”。三家的这种观念,来源于中国依循过去经验的传统思维方式孔子喜欢援引古代权威周文王和周公来支持自己的学说。墨子与儒家争辩,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传说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道家为能胜过儒家和墨家,请出伏曦、神农等三皇五帝比尧舜更早几百年。 法家是先秦各哲学流派中最后出现
31、的一派。他们认为,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其不得不变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当今世界才能相应的改变世界。彻底放弃“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4.3对于选择主体 儒家坚持自己的观点,是不考虑受众的代价别人无法接受,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他是不会针对某一特定场合,特定空间,特定人选的变化性。 法家强调对方的选择,对方的选择是决定
32、的主体,能够让人接受且有用是法家唯一追求。 4.4百家谈中国人性解说 孔子- 孟子-性自然属性恶,伪社会属性后天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有道德人性有恶,有善-学习仁义礼乐都可以变成圣人 儒家共同点 不同点 孟子向善的可能性大比如像水-柔性的,荀子防止做恶-比如成火-刚性的 荀子四大法宝: 君权 礼仪 法度 刑法以法治国 韩非-人性本恶 4.5礼制的价值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4.6儒家和法家对“任势
33、”的不同看法 第一、儒家标榜“贤治”重在以身示教,以德化民,不采取强制的手段;法家认为的“势治”要求普遍而绝对地采取强制的手段去面对现实中的问题。 第二、儒家强调贤者来“任势”,法家提出“人设之势”。只要能运用着套方术,“贤与不贤”就不再成为问题 4.7治理的效果伪君子的产生 儒家德治是不想做坏事。但是由于若干条件的存在,要想人们不想做坏事是不可能的实现的。因为德治的起点是存放在一个十分高的地方,那么在此教育下就会产生大量的“等而下之”产生了大量的伪君子。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时,原型就会显现出来。 法家刑法治理就是使人不敢做坏事。刑法治理的起点是存放在一个最为下方的地向高度,只要你违法就罚,有成
34、就就奖励。这样来就没有高度,但是由于法律的条款一般前瞻性不强。因为条款的出现总是因为之前有类似事件发生,而且在一些法律管不到的地地方,治安一样会很混乱。换句话说,在法律管得到的地方大家都道貌岸然,在法律管不到的又是胡作非为-伪君子。 4.8对君主才德要求不同 儒家强调君主实行德治,这样一来,首先就要要求贤明的君主或者退一步说,要求有贤德的臣子掌握权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以德育民”。而法家强调的是只要君主一般才能即可,因为他不要求很高的的才华和德操,因为他只要守住法制底线即可。而中国五千年的传承制度从总体上说是“嫡长子”制度,这样的选择下能够保证君主一定贤明么?因而用刑罚治理更加有现实意。
35、5.法家的作用 5.1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 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5.2“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5.3“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
36、,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5.4强调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看法。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的主张,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6.法家有其不足的地方 6.1夸大法律的作用 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6.2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 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而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