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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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办法(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三章 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四章 医疗废物处置费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医疗废物应实行集中化、市场化、无害化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保护公众安全。第三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授权的单位(以下称特许经营者)享有设施的建设

2、和运行的专门权利。第四条 鼓励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优先采用先进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第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提供集中、安全、无害化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获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卫生、城市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采取招标或招募的方式选定设施的经营单位,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主要包括:(一) 建设处置设施;(二) 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三) 处置医疗废物。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第八条 参与招标或招募的申请者应符合

3、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二)具有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五)具有可行的建设投资计划及经营服务方案;(六)由招标或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在处置设施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权终止:(一)特许经营期届满的;(二)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达不到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被市环保部门依法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三)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向市环保部门申

4、请终止特许经营权并获得批准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五)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发展需要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第(四)(五)项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经市环保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处置设施进行资产评估,由市政府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将保持完整、可良好运行的设施无偿移交市政府,由市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招募选定特许经营者。在选定新的特许经营者之前,原特许经营者应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因特许经营期届满特许经营权终止、重新进行招标或招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市环保部门负责

5、组织对移交的处置设施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资产由市政府转让给新特许经营者或委托给新特许经营者运营。第三章 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的设计文件报市环保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到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手续。特许经营者应按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进度,建设设施,保证对医疗废物的安全、无害化处置。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经市环保部门同意,或按照市环保部门要求扩建、增建处置设施。特许经营者扩建、增建设施因特许经营期提前届满,由市政府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建设设施,必

6、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设施竣工后,应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加强设施的维护、更新,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市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或改造。 设施处理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废物,应报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用,不得出租、转让和转为他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土地依法不再用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用地时,该土地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特许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保部门验收。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采用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方法、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

7、范。特许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医疗废物,必须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每年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成本利润核算,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营状况进行审计。核算情况和审计结果应报市环保部门备案,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医疗废物处置费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特许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并依法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缴纳的处置费可纳入医疗成本。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由市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环境监理机构申报床位数和月平均门诊人次,个

8、体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环境监理机构申报经营规模,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床位数、月平均门诊人次或经营规模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核定的床位数、月平均门诊人次或经营规模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市环境监理机构申请复核;市环境监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监理机构对综合类医疗卫生机构每月按照床位数及门诊人次,对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按照经营规模定额征收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征

9、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和月平均门诊人次或者经营规模,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数额确定后,由市环境监理机构向医疗卫生机构送达医疗废物处置费缴纳通知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接到医疗废物处置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因不可抗力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医疗废物处置费。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列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

10、。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规定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使用专门的密封容器贮存,交由特许经营者收集、运输,不得与其他废物混放。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对医疗废物的收集,100个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一日收集一次;100个床位以下的,两日内至少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三日内至少收集一次。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的运输路线必须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必须在运离医疗卫生机构后24小时内或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数据传送系统,确保监测装置和数据传送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每月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污染防治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罚则 (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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