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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决策分析能力、运行保障能力、安全应急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交通运输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通信网络、信息资源、数据库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信息化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安全保障、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
2、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各单位开展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盟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由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订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领导和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工作;(三)审定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协
3、调全区交通运输系统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四)研究决定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是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二)承担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实施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起草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四)承担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和行业指导;(五)组织实施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项目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六)完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各单位
4、要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自身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规划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要求进行编制。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总体规划、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及其他交通运输信息化专项规划等。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根据行业管理和业务需求,
5、编制本单位信息化规划,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第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业务管理需要,于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议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资料)。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规划、财务等相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计划,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列入各单位当年预算。厅基础性(包括:基础网络建设、主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规范性系统建设等)和跨部门综合类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厅信息化预算;厅直单位信息化项目列
6、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应先提出变更申请,报送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第十五条 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设计)
7、编制完成后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由厅组织审查批复。其中交通运输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审查论证。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核算,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第十八
8、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保密部门负责验收。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系统设计报告、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第三方测试报告等文档。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验收资料和项目建设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一年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内容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
9、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并将评估报告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信息化项目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岗位、人员及运行维护费用,编制年度预算,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财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
10、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六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化建设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运行质量。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按照项目招投标相关要求,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均须有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须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全区性重大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厅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其他项目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察单位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由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资料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审计,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再组织验收。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一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单 位(盖 章): 年 月 日章节号意见内容其他意见: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