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金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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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区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将绍兴市上虞区列为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区的复函(浙人社函2016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企业各类人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对象 (一)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

2、义务;.、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企业注册地址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 .、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2.、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我区各类企业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211工程”、“985工程”等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实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原则上按实际参加人数的50%以内控制)。二、资金筹集分配 (一)

3、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缴费适当补贴。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业)任职资格及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并为其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按单位为其缴纳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费用的50%补贴,但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中高级人才分类补贴标准限额。分类补贴标准为: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市级高级人才、区级高级人才为每人每年(12个月缴费为计算期限,下同)10000元;区级紧缺人才和其他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者具有中级(

4、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业)任职资格及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单位次年向区人才办等部门申请,补贴期限暂定5年,申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但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年。(三)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划分权益归属。三、年金管理运营(一)全区按照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设

5、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附件1),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自主决定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实施。(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三)管理人才集合年金平台,采用保险公司加银行的合作形式,运营平台合作形式相对固定。由符合国家年金认证资格的保险公司、银行联合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含合作形式、运营方式、年金产品等内容),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备,区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局网站上公布。 (四)人才集

6、合年金运营方式,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并根据对年金基金市场风险的偏好,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 四、经办操作流程 (一)企业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人员名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证明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盖章)、企业人员同意加入年金方案确认书等资料。 (二)区人力社保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

7、金方案后,按规定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根据要求修改后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 (四)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缴费备案表(见附件3),并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批复进行缴费,企业原则上不能中止缴费。 (五)企业实施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经企业

8、决议(集体协商)后需要作出调整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二)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三)对连续两期以上不能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按年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 (四)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工伤1至4级职工

9、退出工作岗位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病医疗费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且家庭基本生活有困难的,职工本人年金账户资金可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后提前支取。 (五)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托机构每一年度将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反馈给各参加企业和人员及区人力社保局。 (七)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0927号、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

10、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需为全部职工或者其需要的人才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单一企业年金计划执行。 其中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或建立单一企业年金,需经区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其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六、监督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实施的政策指导和解释,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年金方案规定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2.

11、、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3.、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备案表附件1: 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 目 录 释 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退出、终止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释 义 委托人:指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指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账户管理人:指接

12、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我区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职业

13、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 、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为企业人才建立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中小企业人才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三条 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我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平台增强我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人才为企

14、业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内部协商确定加入本年金方案,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三)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四)规范管理、统一操作。同一受托机构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企业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设立,统一缴费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条件 (一)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二)企业注册地址在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也未参加其他集合年金计划; (四)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

15、划相关费用和支出; (五)原则上参加企业不得停缴、断缴、退出,如确需停缴、断缴、退出的,需向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 第五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加入本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所有企业。第二章 参加人员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个人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我区各类企业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211工程”、“985工程”等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实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原则上按实际参加人数的50%以内控制)。

16、 第七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本方案条件的企业职工自愿签字同意参加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经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所在企业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当年起参加本方案。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工伤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职工。 第九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

17、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所在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所在企业和年金方案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所在企业加入本年金方案,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所在企业代表职工对本年金方案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

18、集与分配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缴费适当补贴。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业)任职资格及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为其缴纳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费用,享受办法规定的缴费补贴,由单位次年一次性向区人才办申领。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按照职工个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职务等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最高分配不得高于12万元/年。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的

19、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采用同一比例,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中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需经区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其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第十四条 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五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 (一)企业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停缴费,职工同时暂停缴费;企业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缴费。因企业原因暂停缴费的,可对以前年度予以补缴; (二)职工个人可以向企业书面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并经所在企业确认后执

20、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方案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允许暂停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人才集合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

21、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方案中继续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账户的处理 企业账户中明确已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定期记入个人账户;归属未明确的企业缴费部分归集于企

22、业账户中,由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对该部分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运用。企业账户的全部资金确保分配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且每次分配后不得有余额。不得用于企业年金以外的用途,对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职工,不得享受公共账户的资金。 第五章 权益归属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权益归属核算时点N归属比例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满1年40%满2年50%满3年80%满4年90%满5年100%退休或在职身故100%当职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2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参加年金企业工作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100%(在参加年金企业工作年限15年以下的每减少一年递减5%)(其他特殊情况)因工致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100%备注:1、N是指在参加本方案的年限;2、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原则上按照本方案执行,如企业与参加年金职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分配,约定分配内容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 集合年金运营方式,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同时,由确定的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

24、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为具有国家批准相关资格的企业年金法人机构。 本方案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所在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集合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并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所在企业缴纳,保

25、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合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因工致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病医疗费超基本

26、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且家庭基本生活有困难的,职工本人年金账户资金可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后提前支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如不指定受益人,由法定继承人为指定受益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退出、终止第三十一条 方案调整及程序: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发生调整变化的; (二)绍兴市上

27、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征求大部分企业建议意见同意调整方案相关内容; (三)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调整的; (四)将方案调整结果通知方案参加企业及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方案终止或退出及程序: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区人力社保局可终止本方案; (二)所在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可退出本方案; (三)其他符合规定终止或退出的。 第三十三条 终止、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一)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向所有参加本方案的企业公示并通过,并通知本方案参加企业及受托人; (二)企业符合

28、条件退出本方案的,应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退出,经备案同意后退出本方案; (三)终止或退出本方案后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职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年金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具体执行时间以绍兴市上虞

2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附件: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个人申请表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暂停(恢复)缴费个人申请表附件: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个人申请表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受益人姓名受益人身份证号码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申请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单位

30、计划加入的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及备案相关约定条款;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加入,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投资风险;本人承诺遵守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的有关规定,并授权 ;1、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 年 月 日企业意见经审核,该人员符合条件,同意其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暂停(恢复)缴费个人申请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暂停缴费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本人申请恢复缴

31、费为止;至退出本方案为止。 申请人: 年 月 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的申请本人申请自 年 月 日起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申请人: 年 月 日企业意见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暂停企业年金缴费。签字(盖章):年 月 日经审核,同意该职工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经济类型劳动和社会 保障证号职工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数享受政府补贴人才人数享受政府补贴人才占参加年金计划总人数的比例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申请个人缴费与 单位缴费比例1:单位为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人员缴费比例(额度)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

32、计划人员个人缴费比例(额度)经办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内容按照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规定,本企业于 年 月 日经董事会职代会其他决策机构_ _决定加入绍兴市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现就方案涉及单位缴费比例、方式及特殊约定事项(反页书写)申请备案。 企业法人或代表签名(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不填) (盖章) 年 月 日单位特殊约定事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意见同意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其中单位8%)以内缴费,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为1: ,并请按照上虞区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及单位特殊约定事项认真组织实施。 (盖章) 年

33、 月 日备注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区人力社保局、企业各执一份。 2、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附件3:上虞区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缴费备案表( 年度)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企业经济类型职工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数参加企业年金集合 计划人数享受政府补贴人才人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准个人缴费与 单位缴费比例1: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经办人联系电话备案内容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万元,拟按 %计提企业年金 万元。 企业法人或代表签名(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经核,同意你企业按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 万元的 %计提企业年金 万元。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区人力社保局、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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