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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785号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对账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切实发挥对账作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水平,本着“保障安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原则,总行对中国建设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建总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请各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水平。一、集中对账,涉及管辖行会计、营运管理、公司、个人金融等多个部门,涉及邮局、营业网点、客户等各个方面,按时发送对账单和副本账,认真勾对账务往来,妥善回
2、收保管对账单,需要相关部门以及邮局、客户的紧密协作。会计管理和业务营运管理体制改革后,各行会计部门是集中对账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营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账单打印、发送、核对等日常操作,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会计部门。公司、集团、机构业务、个人金融、高端客户、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电子银行、信用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营业网点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客户对账和业务台账核对工作。各行业务部门、客户经理以及营业网点柜员,应本着对客户资金安全负责的态度,结合日常服务做好对账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对账签约,主动让客户配合对账工作,并积极催收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回单。二、集中对账,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账与核算岗位内部牵制的有效手
3、段。集中对账,不仅仅是指集中发出客户对账单,而且包括收到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副本账页、对账单的集中核对。收到金融机构副本账页时,应及时逐笔勾对,不符款项应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找不符原因并改正,确保账务核对一致。三、各行应结合集中对账管理系统推广上线,根据办法中重点客户判断标准,合理确定本行重点客户名单。系统上线后,重点客户应由系统自动生成;系统上线前,应由各营业网点和分行营运管理部门确定。四、为提高对账工作质量,各行应通过加强客户信息管理,严密对账操作流程,细化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对账单回收率。五、为提高对账效果,除办理定期对账外,各行应按照办法“第二
4、十条”要求,有效组织随机的不定期对账,包括对账日期不确定,对账客户不确定。随机对账时间以及随机对账客户占比由一级分行确定(不低于20%)。六、结合集中对账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总行于2006年开发了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并对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服务业务管理进行了规范。与纸式对账相比,电子对账具有及时、高效、成本低的优势。各行应积极宣传、推行电子对账,尤其是银行与单位客户的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在保障对账效果的同时,努力降低对账管理成本,提高对账效率。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联系人:全丽萍,010-67598271。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5、第十章 中国建设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目 录 总 则 . 5组织分工 . 6对账手段 . 8与单位客户对账 . 10与个人客户对账 . 13系统则 .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账务核对工作,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客户之间、本行本办法主要规范本行与单位及个人客户、系统内往来业务、会计账务与业务台账、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一)本行与单位客户之间应核对单位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基金、转贷款资金等账务;(二)本行与个人客户之间应核
6、对个人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基金等账务;(三)系统对账应遵循的原则。(一)对账采取集中模式,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营运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第六条 各行应根据账户性质和活跃程度确定对账频率,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账。第七条 对账时间要求。(一)对账单对账应在对账截止期后两个工作日组织分工 第八条 对账工作由会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营运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前台和后台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一)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调整对账制度,组织对账工作检查,研发全行统一的集中对账管理系统等。各行会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开展对账工作检查,并协调相关部门和营业网点提高对账单
7、回收率。(二)各行营运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是集中对账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各行营运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打印纸式对账单和副本账页、发送纸式对账单,管理电子对账,核实和保管收回的对账回单、邮寄回执、委托对账的签收记录,监督调整本行错账,汇总统计对账结果,集中核对收到的对账资料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同级会计部门。各行公司、集团、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协助催收逾期未收回的单位客户对账回单,并及时核对业务台账。各行个人金融、高端客户部门负责组织个人存款、个人委托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基金等业务对账工作,并及时核对业务台账。各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负责协助催收逾期未收回的住房资金部门和单位客户对账回单,组织个人贷款、个人
8、住房公积金存款、住房委托贷款和住房委托贷款基金等业务的对账工作,并及时核对业务台账。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完善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相关服务制度,研发和管理网上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各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协助会计、营运管理部门使用网上银行系统与客户办理对账,协助各业务部门推广电子对账服务。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组织贷记卡等业务的对账工作。 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核对相关业务台账。(三)营业网点负责受理客户日常对账查询,及时收集和维护客户信息,配合分行会计、营运管理部门确定本网点重点对账客户、打印或发送满页副本账页、回收纸式对账回单等。第九条 对账工作由专人负责办理。(一)分行营运管理部门指定专职对账人员专门负
9、责对账工作。(二)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及指定柜员负责收集、整理、上交对账回单。(三)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台账的核对。第三章 对账手段 第十条 对账手段包括纸式对账、电子对账、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三种。(一)纸式对账是指发送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回收纸式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二)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电子化手段发送、回收对账信息的对账方式。(三)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是由计算机系统采集双方账户数据,自动核对并输出核对结果的对账方式。第十一条 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一)纸式对账单(附件2)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机构留存,第二联由对账对象留存,第三联对账回单由对账对象核对后交回。使用
10、集中对账管理系统的,可不打印纸式对账单第一联。(二)电子对账单同纸式对账单格式,由分行营运管理部门集中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发出。第十二条 副本账页是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账务的对账载体。(一)纸式副本账页满页时,应及时打印发送;副本账页未满页时,按对账对象选择打印发送。(二)采用网上银行、电子邮件对账的,副本账页及时以电子形式发送客户。第十三条 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上须签字或盖章以明确责任,没有签字或盖章的,视同未对账处理。(一)签发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签发部门应逐页加盖或套红印制业务用公章;对账单应采用条形码等方式进行防伪。(二)对账回单应由对账对象签章确认。与单位客户对账,客户
11、应加盖预留印鉴;经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通过签订对账服务协议(附件3),约定对账回单上只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第十四条 电子对账应通过认证手段,确认电子签名人身份,保证电子对账的合法性。第十五条 与客户纸式对账可采取委托送达和上门对账两种发送方式。(一)委托送达是指分行营运管理部门采用挂号信件邮寄或委托公司发送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至客户。(二)上门对账是指本行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交送客户。第十六条 对账回单分类别采取不同的回收方式。(一)委托送达的,由客户寄回或受托公司、开户网点负责收回。(二)上门对账的,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三)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发送对账单的
12、分行,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的打印、邮寄、收回等可委托邮局等可保障安全、具备必要资质的公司办理,并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受托公司的保密责任,确保账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与单位客户对账 第十八条 与单位客户对账,应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行应区分重点对账客户和非重点对账客户,约定对账事项。第十九条 重点对账客户是指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客户:(一)存款账户中,近一个月除下列情况以外,重点对账客户应按月发送对账单,每季度不定期随机办理部分客户对账一次;非重点对账客户应按季发送对账单,每半年不定期随机办理部分客户对账一次。(一)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的贷款
13、及利息,以及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客户,与业务部门按年对账。(二)单位存款不动户无须办理对账,由业务系统设定授权程序监控其变动。(三)委托贷款基金和转贷款资金账户按本行与委托人约定对账,但每年至少办理一次对账。(四)日均存款余额在一万元(含)以下的账户,按季随机抽取部分客户进行对账,但每年末需办理一次全面对账。第二十一条 重点对账客户未满页的纸式副本账页按月打印,非重点对账客户未满页的纸式副本账页按季打印,并随纸式对账单一并发送客户。客户约定使用我行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的,不发送纸式对账单和副本账页;客户有需求的,可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发送纸式对账单及发送频率。第二十二条 与单位客户
14、办理电子对账应采用网上银行电子对账方式,按月发送电子对账单。电子邮件、电话银行、手机短信等可作为与单位客户对账的辅助手段。第二十三条 单位客户纸式对账回单的收回流程应区分不同方式办理:(一)由客户寄回对账回单的,应与客户约定将对账回单寄送分行营运管理部门。(二)由开户网点负责收回对账回单的,应在网点设置“对账单回收专用箱”,收集对账回单。网点会计主管同一名指定柜员每日整理清点对账回单,并及时送交分行营运管理部门。(三)由受托公司负责收回对账回单的,应与受托公司约定定期将对账回单送交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四)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对账回单的,应及时送交分行营运管理部门。(五)对账回单送交分行营运管
15、理部门后,由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账人员负责核查、验印,审核对账回单与留存对账单数据是否一致。第二十四条 客户通过电子对账系统反馈的电子对账回单,由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账人员负责审核电子对账回单与留存对账单数据是否一致。第二十五条 发出但未按期收回对账回单的客户列为关注类客户,由营运管理部门、营业网点积极催收;催收后仍未收回的,相关账户应列入会计稽核及会计检查的重点账户,并办理上门对账。上门对账应双人办理,其中客户开户网点客户经理及网点上一级行指定对账人员各一人,并应持分行介绍信及工作证,以备查验。上门对账应建立严密的交接手续,相关人员应登记对账回单交接表(附件4),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带回对账回单并
16、送交分行营运管理部门。 第五章 与个人客户对账 第二十六条 个人存款客户有储蓄存折的,通过储蓄存折对账;无折有卡的,可采取柜台、自助终端等方式查询对账。第二十七条 按制度规定或与个人客户约定纸式对账的,原则上不要求收回对账回单。第二十八条 个人客户可通过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对账。 第六章 系统系统内往来业务对账应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的方式,由集中对账管理系统每日勾对系统内往来账项。第三十条 营运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发现不符交易情况,由管辖行营运管理部打印勾对结果,反馈辖属行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书面处理结果由部门主管和经办人员签章确认后反馈管辖行营运管理部门。第三
17、十一条 系统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供按规定建立的台账名册,会计部门会同营运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确定台账对账范围和对账与业务台账对账可采用手工对账和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两种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手工对账分纸式对账和电子信息对账两种方式。采用纸式对账,营运管理部门按季、按业务类别以清单方式生成纸式对账单(凭证格式参考附件2),业务部门收到后应及时组织专人核对。采用电子信息对账,营运管理部门按照对账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的,核心业务系统与周边系统相关账务应逐项核对。系统每日打印的勾对结果,营运管理部门应由部门主管和经办人员签章确认,业务部门应由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章确认,并妥善保存。在此基础上,营
18、运管理部门应按季签开纸式对账单,办理对账签证。第三十六条 因业务部门未及时反馈对账结果,而日后发现差错,业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八章 与其他金融机构对账 第三十七条 与人民银行、境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对账资料,由总行营运管理部门集中核对。营运管理部门应每日换人勾对发生额和余额,发现错账进行及时处理,并按照境外金融机构要求及时反馈对账结果。第三十九条 同业存放款项的对账应比照与重点对账客户的对账要求办理。第四十条 因单位客户在他行(含建设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质押贷款出具单位存款定期存单,应比照与重点对账客户的对账要求与他行确认质押定期存单事宜。第四十一条
19、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对账中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随对账单本行留存联一并保管,反馈对方的对账回单盖章后在规定期限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账中发现不符款项,应逐笔进行核实。属本方错账,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账人员在签署意见后,交同级核算人员进行调整;属对方错账的,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账人员应及时通知对方。第四十三条 对账资料由分行营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网点、对账对象序时整理,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采用计算机自动对账的,计算机打印的勾对结果比照人工对账资料保管。电子对账资料应采用磁盘、光盘等电子介质进行保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对账资料被篡改或丢失。
20、第四十四条 各行应将对账工作列入会计检查必查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第四十五条 各行应建立对账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20日前,一级分行会计部门会同营运管理部门向总行报送上一季度“对账工作情况报告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附件5)。对账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可疑账务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四十六条 各行应将对账工作列入会计工作综合考核的重点。(一)考核各行对通过对账工作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堵截案件、挽回或减少我行损失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对账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建设
21、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海外机构除外)本外币对账工作。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据此制定对账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中国建设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建总发2005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2.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范本)3.对账服务协议(范本)4.对账回单交接表5.对账工作情况报告表 主题词:会计 规章制度 通知抄送: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总行各部门。 校对:会计部 全丽萍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2007年0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