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事故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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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事故管理程序QG/SHCZ 15.007-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管辖范围各类事故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3 职责和权限3.1 安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

2、、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完整的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原始资料档案;负责人身、火灾、爆炸、污染事故的调查;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机动部、生产部、保卫处、人力部是本标准的的分管部门。机动部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生产部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保卫处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人力部负责职工工伤向地方劳动部门的上报。3.3 消防队参加火灾、爆炸着火事故的调查。3.4沧州分公司、沧州资产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事故的分类与分级4.1.1.1 事故分类4.1.1.2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

3、事故。4.1.1.3 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4.1.1.4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1.1.5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4.1.1.6 交通事故车辆在行使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4.1.1.7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工作时间内在岗位

4、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4.1.1.8 污染事故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污染事故按照污染对象和污染源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4.1.2事故分级 4.1.2.1 企业级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企业级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2人轻伤。一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5、)。一次跑油、料1吨及以上,5吨以下(不包括5吨)。一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产,而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4.1.2.2 企业级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企业级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一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一次跑油、料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不包括10吨)。一次事故造成2套生产装置停产,而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4.1.2.3 上报集团公司级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集团公司级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一次跑油、料

6、在10吨及以上。一次事故造成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4.1.2.4 上报集团公司级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集团公司级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4.1.2.5 上报集团公司级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报集团公司级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4.1.2.6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4.1.3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

7、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级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4.1.4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4.1.5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4.1.5.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a)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本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b)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c)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流

8、动资产损失价值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d)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e)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4.1.4.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a)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 b)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c)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4.2事故报告与处置 4.2.1发生事故时,应按照事故应急管理程序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报警,报告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并注意保护现场。有人员

9、伤亡或中毒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4.2.2发生报企业级以上事故(含企业级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告事故主管部门、安环部、厂级主管领导。4.2.3发生企业级一般或重大事故,由事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单和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式三份,在事故后3日内上报事故主管部门。事故主管部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审定,并在事故报告单和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上签属部门意见,报厂级主管领导审批后,于4日内将事故报告单及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同送安环部复核备案。事故报告单由安环部和事故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备案,一份退回事故单位存档。4.2.4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应在24小时

10、内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4.2.5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4.2.6 安环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报安全环保局。4.2.7 承包商发生的

11、事故,应按本规定4.1.3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4.2.8凡事故涉及职工伤(亡)的,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安环部和人力部报告,将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受伤当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在三日内报安环部和人力部,特殊情况延期要主动书面说明,但不能超过七天。如超过七天,一律不予办理工伤证明,后果由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伤者瞒报、拖报造成的,由其本人负责)。人身事故除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外,还必须填写事故报告单。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组织进行治疗康复和伤残鉴定,由人力部报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4.3事故调查 4.3.1事故调查权限4.3.1.1发生企业级一般事故,由企业的

12、事故调查主管部门组织调查。4.3.1.2发生企业级重大事故和报集团公司级一般事故(不包含人员死亡事故),由主管厂领导负责,以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为主,组成由安环、生产、机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4.3.1.3发生涉及死亡的报集团公司级一般事故,由企业会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3.1.4发生报集团公司级重大事故,不包含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涉及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4.3.1.5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级事故,参照企业职工调查处理;4.3.1.6承包商在企业施工过

13、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由双方共同成立调查小组,甲方负责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有争议可由地方仲裁部门进行裁决或起诉。4.3.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知识或受过相关的培训,清楚事故调查的程序。 b)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清楚。c)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d)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4.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

14、晰、准确、明了。 4.4.5事故调查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事故调查分析的程序和内容 4.5.1 调查内容a)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责任情况。b)调查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伤势部位、死亡原因。c)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事故后的状况。4.5.2 调查方法a)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标记;采用照相和录像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绘制事

15、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b)物证搜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进行收集和标记。c)人证材料收集。尽快收集证人口述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d)背景资料的收集。发生事故当天的工作程序,活动情况;操作者的动作、位置;过去有否事故记录;设备、设施、材料的性能、质量;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工作指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个人防护措施及出事前的健康状况。e)采样分析。采集发生事故设备、管线及空间的残余气体、液体及火灾、爆炸生成物,并对其进行分析。4.5.3 事故分析a)整理和分析有关的现场调查材料、化验分析数据、工艺操作数据、设备技术资料。b)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

16、过等基本情况。c)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d)进行事故责任分析。4.5.4 提出预防措施a)工程技术措施b)教育培训措施c)管理措施4.5.5 编制事故报告a)事故基本情况b)事故经过c)事故原因分析d)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e)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f)附件4.6事故处理 4.6.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6.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依据事

17、故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执行。 4.6.5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印发成事故通报,组织员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4.7处分

18、审批权限 4.7.1报企业级事故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7.2报企业级事故涉及行政处分的,报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4.7.3发生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4.7.4发生报集团公司重大、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4.7.5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4.8事故汇报 4.8.1凡发生报企业级事故,事故主管调查部门必须组织召开现场会,事故单位写出书面材料,在集中调度会上作检查及讲解事故经过。 4.8.2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

19、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4.8.2.1汇报人员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4.8.2.2时间要求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通知的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4.8.2.3汇报材料 a)事故报告。 b)事故现场录像带。 c)事故现场照片。 4.8.3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

20、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4.9事故复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管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安环部应及时复查“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 4.9.1复查内容 4.9.1.1事故单位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是否有吸取事故教训的记录。 4.9.1.2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是否行文并进入个人档案。4.9.1.3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是否兑现。 4.9.1.4事故的防范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4.10事故统计 4.10.1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环部。4.10.2各车间设事故登记台帐,逐一

21、对事故进行登记。安环部负责对当月事故作统计、上报。年终将本年度发生的事故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报集团公司。4.10.3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a)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b)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c)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d)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5.2 事故报告单5.3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5.4伤亡事故登记表5.5疾病诊断证明书5.6事故通报6 检查和考核6.1 按照日常工作检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7 附则7.1 本标准解释权归安环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守亚何玉帮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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