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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学术检索工作的有关规定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学术检索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学术检索,是指由省教育厅指定的检索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正式发表的论文,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重合率检测。检索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学术检索使用VIP、CNKI或万方数据库。检索机构在上述数据库均未检索到的论文,由检索机构予以专门注明。申报人提交的在外文期刊发表的论文暂不做检索,提交的著作暂不做重合率检测。 第三条 学术检索机构在检索中发现申报论文有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情况,可以不再进行内容重合率检测,并做专门说明报省教育厅,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者
2、个人承担。 第四条 检索机构确认论文检测结果中与申报者本人的会议论文或学位论文重合的部分,不计算重合率。其中申报高校教师职称人员,其论文检测重合率由相应检索机构填至相关申报人提交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表相应栏目。 第五条 检索时间范围限定以原文收稿时间为限,往前回溯检索至数据库起始收录时间。 第六条 检索机构须按申报人提交检索的论文题目,打印出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全文和检测系统生成的重合率检测报告,装订并加盖检索机构骑缝章反馈委托单位。对著作只做真伪甄别说明,加盖检索机构公章后反馈委托单位。 第七条 各学校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由高校职称评审系统随机分配至各相关检索机构。各检索机构不受理非系统分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有关职称评审的检索材料。 第八条 检索机构完成的每一项检索均须留底备查。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检索机构的检索结果,建立学术检索质量跟踪体系,检索结果出现重大失误者,将追究相关检索机构和检索人员的责任,通报批评,取消其检索机构资格。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