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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机关作为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时刻接受着监督和制约,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就产生了相应的执法风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在推进工商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进程中,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是维护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严格依法执法,强化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工
2、商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风险的概念 风险,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执法行为必定产生执法风险。工商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由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致并受外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诱发、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这种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在执法过程中表现为产生行政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中面临败诉;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 二、工商执法风险的易发部位和环节 行政许可: 1、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查把关不严,使得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获准设立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
3、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这类情况主要存在于前置审批行业的设立登记中。 2、对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查把关不严,给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公司股东以及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都作了明确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相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按照这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严格、审慎地进行审查的话,就会给自己留下了一个不可预知、无法消弥的隐患,一旦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清偿,必定会迁怒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从而引发
4、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巨额的赔偿。 3、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决定时,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从而给自己带来诉讼风险。 行政处罚: 1、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随意简化程序,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借口对一些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罚,同时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不按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向当事人作告知;二是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主动和当事人协商处罚的数额,只要谈妥,就仅凭当事人的口述材料或提交的书面材料结案而不再去调取旁证。比如,在当事人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上,以当事人没有建帐或无
5、法查清为借口而采信当事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陈述;三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比如,一些执法人员自认为已与当事人就罚款数额谈妥并且能够控制住当事人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当事人一次性在数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预推出的日期,不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或将两种文书一并送达。 个别办案人员可能觉得程序上的问题是小问题、无关紧要。如果案件一旦进入复议或诉讼阶段,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问题就成了我们的“死穴”,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样就有可能使得案件不经实体审查
6、而直接被撤销或确定违法。 2、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专门作出规定。因此,工商机关要认真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3、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案件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一般地说,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机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但是,如果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变更。这就要求我们
7、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除了要基于正当的目的,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等原则外,还要遵循一项重要的原则先例原则,因为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对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预测或预知,总是会以这样的事以前是如何处理的来作为标准或和参照的。因此,工商机关在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要注意保持处罚幅度的相对稳定和前后的相对连续,不轻易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确定处罚幅度不过分悬殊,不授人以柄。 4、“重罚轻纠”、“只罚不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办案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中也都对改正或者停
8、止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和决定。但是个别办案机构只重视罚款的执行,而对当事人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监督不够、指导不力,使得一些已经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继续存在,比如,违法或虚假广告仍在发布,依法被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仍在继续。虽然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要由当事人的主动作为或不作为来履行,但如果发生意外情况,工商机关也难辞其咎。 5、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罚不当。有些执法人员在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实施处罚时,不能注意到该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未关注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另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时未转致使用其他法律法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处罚不当。例如秦皇岛昌黎葡
9、萄酒事件中,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工商机关在查处嘉华公司无照经营案件中,明知该公司没有许可证照而生产经营,却未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关于对此类无证照食品生产企业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的规定,未实施对嘉华公司用于生产的工具、没备没收为由,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行政强制措施: 1、没有法定依据或不依照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
10、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个别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象,如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中,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只能“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执法人员却将当事人购进的原材料商品一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诉讼,工商机关必败无疑。 2超期查封、扣押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却不送达延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
11、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最短为九十日,个别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只注意未超出办案期限却疏忽了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限,未及时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延长强制措施时限。 市场主体监管以及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1、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不到位。在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中,因当地工商干部严重失职没有对黑砖窑进行过巡查,致使3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名工商所的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一些办案机构在对无照经营处罚之后放松了对其的后续监管和规范,特别是一些涉及前
12、置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的罚款也缴了,但由于其他许可部门的许可证件尚未颁发,工商也只能听之任之,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取缔工作落实到位。若此时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工商机关还是难避其责。 2、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的质量监测、安全监管和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中,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产品的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如:发现 “问题产品”后反应不迅速、方案不周密、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对已有证据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只查不追”、“只罚不收”;对消费者的申诉“只调处不查处”;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就事论事,大事化小;对本属职责监管范围的事不去履
13、职,等等,一旦这些方面出现事情,必定会引起轩然大波。 三、工商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新形势下,执法风险增大,既有工商机关自身因素,也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概括起来,执法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工商机关日常监控、执法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 二是公民、法人的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公民和法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既有力地促进了工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也对工商机关执法能力提出来很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不能适应形势,在监管理念、执法体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得以加强
14、和提高,很难适应法治经济的时代要求,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行政风险。 三是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工商总局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程序办案,相继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突出法制监督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处罚往往由一个单位办到底,法制机构的审核也只是从法律依据、书面呈报的程序、事实材料上报关,而对执法过程中的显示公正以及结案后的各项工作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一票否决制”、“错案追究制”等毕竟是属于事后监督,如何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程序而导致错案还没有根本的、实质性的制约措施。 四
15、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工商队伍人员的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工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造成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五是执法依据的固有缺陷。工商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使执法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先天的不完善性及滞后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 四
16、、防范执法风险的措施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强化执法风险意识。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学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工商执法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依法维护经济经营秩序。同时工商机关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增强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防御风险的意识,建立执法能力培训制度,增强人员抗风险能力。 建立执法风险排查评价、预警防范、会商协商机制。要坚持规范在前、防范为重的原则,定期排查、分析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明确措施予以防范、化解。要定
17、期与其他机关的就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协商、会商,提高工商机关预见和化解执法风险的能力。 实行权力制约,强化内外监督。一是对执法权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确认权力行使的依据、程序、时限以及相应责任,减少非法定的和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建立起职权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阳光办照,严格执行办照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提高信息化监控。充分依托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执法活动,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可查可控。四是加强外部监督。通过互联网开通的设立政务公开栏,设立网上举报箱,设立网上征求意见箱,要求工商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个体发放监
18、督跟踪卡,邀请社会成员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定期开展述职述廉,召开义务监督员会议等等。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更新监管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执法手段。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管辖事务范围内,适应经济和社会管理需求,将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的主体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例披露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引入监管执法领域并作为监管执法的有益补充,共同发挥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使之在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强化企业自律,减少行政成本,规制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善,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风险或大或小,也将长期存在,可以讲工商是在夹缝中求发展。但是随着各类违法活动的突现、技术性违法活动的剧增,广大工商执法人员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允许我们置疑不前、独善其身,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只能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并积极投身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