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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股合作协议干股合作协议 甲方: 成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引进管理和资源优势性人才,发展业务,拓展更大市场,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 二、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三、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乙方的职权如下: 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不享有基本工资。 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10%,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
2、年度之净利润的10%。乙方作为干股持有人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不承担债务与亏损。 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 1、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3、活动;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6、侵占公司财产; 7、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8、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 9、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1、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12、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三、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以公司章程规定之年度决算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
4、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四、本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永久,无限期,但若.则乙方对该干股不享有分红权,本协议可不再履行,若目标达成,本协议自动成为永久协议。 五、关于劳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六、如不是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仍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实际履行期间的分红权。 七、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
5、律责任; 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八、优先受让权 甲方若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的受让要求。届时,双方得就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九、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十、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