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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消防要求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规定,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对于三级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就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3、房门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位于两个外部出口之间的房间:一、二级25米、三级2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一、二级20米,三级15米。 4、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三级耐火等级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难燃烧体. 6、室内装修全部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 7、灭火器材配置:每100平方米一个4KG干粉。但最少不少于2个,注意采取保护措施。 8、其它:电气线路有无私接乱拉。是否有疏散预案并演练,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