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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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十万圆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建筑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建筑装

2、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在建筑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住所一览表。 单位:万元 名称 * * 合计 形式 货币 货币 认缴 出资额 24 6 30 比例 80% 20% 100% 实缴 出资额 24 6 30 比例 80% 20% 100% 出资 状况 住所 已到位 安庆市 已到位 安庆市 第 1 页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核、股东会

3、同意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 第 2 页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

5、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6、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 3 页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7、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

8、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 * 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方案; 第 4 页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代表 出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 5 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

11、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

12、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 6 页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

13、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第 7 页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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