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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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保障和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请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仲裁委员会依法邮寄送达的,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

2、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住 所 申请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代 收 人 备 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当事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首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仲裁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联系电话 住 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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