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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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合伙人: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第三条条本所开办资金 万元, 合伙人出资为: 万元; 万元; 万元。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

2、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1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

3、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

4、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一)、 (六)、项由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 (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2 第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

5、十二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条 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 本所年度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

6、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三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3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

7、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一律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第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

8、、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

9、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4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机构应当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第二十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议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与本协议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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