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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经营合同托管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管方: 承托方: 为推广人道堂系列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实现扭亏为盈,现在依据合同法订立本合同。将海南天光集团广州人道堂养生全国运营管理中心实行托管经营。 由海南天光集团为托管方与孙庆全为承托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对本合同规定托管期限内对广州人道堂养生全国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托管合同形式确定托管方、承包方、中心员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运营机构。 第二条 托管经营期间、本中心必须坚持总公司的领导。 第三条 托管经营期间,本中心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
2、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托管经营期间,本中心必须坚持以销售推广“人道堂”系列养生产品和高能生物离子治疗仪的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托管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中心本次实行招标托管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本中心本次招标托管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的托管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中心本次招标托管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托管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第二
3、款 托管经营期间,保人道堂系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 第三款 托管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第三章 托管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托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托经营期间,承托者个人为本中心法人代表,为公司经理,享受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经理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第九条 承托方在承托期间,对本中心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总公司规定,自主聘任人员,组成本中心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托管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中心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员工和辞退违
4、纪员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中心内部分配制度,在总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托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托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托方在承托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必须依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第二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款 在托管期间,应保证本中心办公设备的完好,并按总公司规定,分类按比例预留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中心与其它
5、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中心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五款 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员工的监督,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 托管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托管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托管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总公司利益和本中心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中心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中心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中心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托管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托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中心资产。 第三款 必须
6、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托管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托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托经营者,在承托期间享受经营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托管结束后,承托经营者如不继续承托,按总公司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托经营者在托管期间享受本中心职工的福利待遇,总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托经营者在托管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第一款 托管经营者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公司每年上交的利润和其他的技术指标,扣除相应的预留基金,其余下的金额为承托方的收入。 第二款 托管方如认为承托方对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
7、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 承托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十八条 托管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托管经营者只能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年底结算以后,承托经营者的个人收入由托管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托管、承托双方面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总公司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托管、承托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托
8、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中心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托管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托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托管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托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托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托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托管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托管、承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规定的托管期满,托管、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托方应接受托管方派
9、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托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托管、承托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托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托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托管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托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托管方酌情相应扣减承托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
10、第三款 承托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本条第一至三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托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托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托管方,承托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托管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托方自理。 第二十八条 托管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托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托管方的赔偿金
11、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托方。托管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托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托管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托管、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合同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中心仍实行招标托管经营,且承托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托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托管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托管方的招标书、承托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由托管方代表、承托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方 承托方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