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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搅拌机租赁合同书搅拌机租赁合同书 供方:巴彦淖尔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 需方: 经供、需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租赁搅拌机协议具体条约如下: 一、供方向需方提供出租 长城750 型搅拌机 壹 台。 长城1200 型配料机 壹 台。 租赁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二、租金计费:从提货之日起开始计费到交回之日止。每月每套 10000 元。合同签定时需方付供方定金 10000 元。租赁期间每月结算当月租金,逾期不付,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如需方取消合同,定金不退。 三、需方在提取搅拌站时应检验质量及所有附属配件,提走后如有零配件丢失损坏,由需方负责赔偿。如有故障不能正常操作,需方应
2、在使用三日内向供方提出,三日后供方概不承担在使用中的任何责任。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如人为造成的事故损坏和其他均由需方负责修理或赔偿。搅拌机在使用中,严禁用重物击打罐体,否则每砸一个坑,赔款100元,其他部件损坏,按市场价赔偿,罐内不清灰,扣款300元。 四、租赁物起租 壹 个月,租期不满退货,按 壹 个月收租金,跨年工程,本年报停以需方实际停工日止,以次年实际开工日起算,报停时间最多不超过四个月。 五、使用完毕后,需方将设备送到临河供方指定地点,供方验收入库,如有缺件损坏等均由需方负责赔偿。交还时吊卸费及运费由需方负责且承担全部费用。 六、供需约定事宜: 七、租赁期间,如发生合同纠纷,在临河地区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供方: 需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