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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预算法对照表新旧预算法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第一条为了规范*收支行为,强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一级预 国家实行一级*一级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2、乡、民族乡、镇五级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总预算组成。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和汇总的下一级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指本级预算。 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
3、算支出组成。 *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收支预算。 的数额。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
4、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五条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各部门的预算组括本级各部门的成。 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预算包括下级*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上级*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对方本级收入、上级*对本级*的税下级*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各单位预算组成。 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5、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九条 *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
6、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2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财政转移
7、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
8、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3 上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x月x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起,至x月x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第十九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二十
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
10、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销本级人民
1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令。 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和下一级人撤销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的决定、命令和决
12、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4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关于预算、决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
13、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1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5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
15、决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区、直辖市*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治区、直辖市*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的预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方*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16、和地方*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告;将下一级*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
17、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的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下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编制本级预算、乡、民族乡、镇*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本级预算草案的
18、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6 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费动用方案;具
19、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算的执行情况。 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期向本级*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组织
20、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的执行情况。 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监督。 第十九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支出组成。 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收入包括: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转移税收收入; 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产收益;
21、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专项收入; 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其他收入。 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预算支出包括: 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国防支出; 各项补贴支出; 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7 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
22、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上级*不得在预算第三十条上级*不得在预算之之外调用下级*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外调用下级*预算的资金。下级*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预算不得挤占或者截留
23、属于上级*预算的的资金。 资金。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指示。 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院财政部门部署。 部署。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
24、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8 第二十六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25、制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二十七条中央*公共预算不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列赤字。 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和结构。 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付息所需
26、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字。 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不得发行地方*债券。 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7、。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债务实施监督。 9 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收入作为编制
28、预算收入的依据。 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第三十七条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 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编制。 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公共支出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算支出。 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29、。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将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 地方各级*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一条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设事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按第四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一至百分之三设置
30、预备费,用于当年预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的特殊开支。 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各级*预算应当按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10 第三十四条各级*预算的上年第四十二条 各级*上一年预算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再有余额的,
31、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审查和批准。 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行初步审查。 进行
32、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治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行初步审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应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33、表大会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 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
34、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11 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地方各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情况的报告。 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地方各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草案的报告。 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
35、容: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36、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12 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乡、民族乡、镇*应当第五十条乡、民族乡、镇*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备案。县级以上地方预算报上一
37、级*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各级*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报送备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备案。 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将下一级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将下一级*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8、。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对下一级*依照本法第四方各级*对下一级*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财政部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39、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13 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
40、,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前,可以安排下列
41、支出: 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行。 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律、行政法规
42、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第五十六条 *的全部收入应当14 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或者拖欠。 库,不得截留、占用、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挪用或者拖欠。 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四十七条各
43、级*财政部门必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第五十九条 县级
44、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定办理。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
45、门同意,任定外,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款。 的库款。 各级*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各级*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15 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
46、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应当加强对第六十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采取措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加强对预
47、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支出。 第五十一条各级*预算预备费第六十四条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的动用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报本级*决定。 本级*决定。 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
48、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五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6 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