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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工作职责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漏捕、漏诉的,提出追捕、追诉建议。 四、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做好庭审教育。 五、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九、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制度。 十、承办上级院和本院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