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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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 一、工龄 1、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又称劳动年限,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如给资本家当雇员或在私人商店当店员等都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在XX年以前,一般工龄是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一个必需条件。在XX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对一般工龄的规定。从此,在劳动保险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一概念。 2、本企业工龄 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

2、应以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其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但是,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时期,充任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职务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做本企业工龄计算。 本企业工龄只适用于企业单位,它是作为计发病假待遇和退休、退职待遇的一个条件。 3、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3、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符合工龄计算规定工作的时间。XX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没有用“本企业工龄”而是使用了“连续工龄”。该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规定所说的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企业的工人、职员,按照修正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从此以后,“连续工龄”就代替了“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实际上就不再用了。 4、折算工龄 对职工在特定地区和工作场所实际工作的时间,按规定折算的工龄。如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

4、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时,每再此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酸工业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这些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 XX年,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批复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中规定,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1年,其工龄按1年零3个月计算。折算工龄只适用于计算各种劳动保险待遇。 5、工作年限 XX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间计算工

5、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对“工作年限”没有下定义,而是通过列举不同情况,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概括起来说,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和民主党中工作及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被抽调到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大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但是,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与“本企业工龄”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但其作用都是一样的。 从以上几个工龄的名词名义可以看出,工作

6、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连续工作或劳动时间,叫工作年限,在公司、厂矿等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叫连续工龄;建国前所有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叫一般工龄。 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的关系是,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则不一定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除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这部分一般工龄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外,其他部分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根据黑人字198721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在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工作时间,虽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计发工龄津贴。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一般工龄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一

7、样,都是计算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尺度。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所以,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6、革命工作时间问题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以从事活动的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确定工作起始是什么时候,而连续工龄、折算工龄和工作年限是确定工作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建国前称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后称为参加工作时间。按照XX年x月x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

8、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办法: 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XX年x月x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从入党之日算起,建国以

9、前脱产,一直从事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已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长、文书等,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培训班性质的大学,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从入校之日算起;

10、在当地解放区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学校和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起义人员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 留用人员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转业军人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算起。 按照XX年x月x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时间,参加国营、合作社等公司合营的企业、

11、事业单位工作,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作为确定干部能否享受离休待遇以及确定干部工人享受各种退休待遇的条件。例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待遇的人员,可以享受离休待遇;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人员,虽然不能享受离休待遇,但可以提高退休待遇。 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主要是,工龄是指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总时间,他回答的是工作人员工作后劳动的时间的长短问题;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或劳动起点时间,他回答的是工作人员从何时参加工作的问题。计算工龄的起点时间可以与参加工

12、作的起点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他们之间的联系,指的是参加工作时间的早晚,反映了工龄的早晚。参加工作时间愈早,他的工龄则愈长;参加工作时间愈晚,他的工龄也愈短。工作中断了,工龄也不再计算。 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主要依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规定。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的时间。 二、工龄的计算 建国后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主要是依据XX年x月x日国务院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

13、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工龄计算有两种专门用语,即工龄的连续计算和工龄的合并计算。 1、工龄的连续计算 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使工作发生变动,变动后的工作时间,经组织认定,仍旧可以和工作变动前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一样计算的,叫工龄的连续计算。 2、工龄的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后又继续工作或由组织调动工作,经组织认定,中断前或调动工作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三、各类人员工龄计算的主要规定 工作人员的工龄,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计算的。由于社会和个人情况的复杂性,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很多。但基本文件主要是两个,即:XX年x月x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XX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的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文件精神作了不少补充规定。 1、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根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经组织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2、关于乡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黑人字82173号和劳人险函8236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

15、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文书、财粮和治安委员、民兵队长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中组部中组发198017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半脱产的乡干部,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者,可以从其半脱产之日算起”。XX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下发后,对乡干部职务范围和如何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作了严格规定。即:必须在建国前提拔为脱产干部的,才能从当村干部的时间算起,建国后脱产的,从脱产时间算起。 社教运动期间,从农民中选拔的半脱产干部,凡在半脱产期间领取工资的,后经县以上组织、干部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半脱产和录用后的工

16、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原在乡办企业工作,且系非农业人员,后经组织录用,聘用或招收为正式职工、入伍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分配工作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其在最后一个乡办企业工作时间算起。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的干部,直接转正或录用的国家干部和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公社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

17、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城市建设租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以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非在职人员参加“四清工作队”后直接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队”时起计算连续工龄。

18、 关于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凡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直接选聘为合同制干部的,不论是由机关选聘到事业单位,还是由事业单位选聘到机关,只要选聘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其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选聘合同制干部后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亦工亦农”人员,经招工、顶替转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亦工亦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工龄。 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或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

19、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城镇街道或县属镇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招工、提干或随单位合并,上升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在国内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职工,经组织调动到党政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原在私营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但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国家规定从转入公私合营或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算起。 4、关于精简、退职、离职人员

20、的工龄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精简或退职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建国后因私营企业倒闭或歇业、经劳动部门或工会介绍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在原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自动脱离革命或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自动脱离革命或自动离职期间及其以前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

21、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5、关于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因长期从事革命斗争积劳成疾,旧病复发而疗养,经组织批准,超过6个月的病假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后复工,复工后不断续请病假的,断续请病假和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如果原来的疾病已好,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的,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后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计算工龄。 6、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经组织选送到“工农速中”和

22、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人民助学金,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XX年以后至XX年底国家在职职工,带原工资入学攻读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可以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XX年以后考入普通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入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在普通大学干部专修科和职工高等院校学习,学习期间带原工资的,其学习

23、期间可以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不论是否属于国家分配的增人指标内招收的,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应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

24、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XX年x月x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回国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 XX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高等院校毕业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就被送出国学习的,其工龄从分配工作拿工资后计算。 城镇街道和县属镇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参照全民单位工作人员的办法办理。 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 (含研究生、中专、技工、半工半读高校)的毕业生,

25、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7、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从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一般农业生产后,又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之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参军、转业、复员、退

26、伍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军前的工龄、军龄和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时算起。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义务兵退伍后,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与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 临时工应征入伍,复员转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计算问题,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号文件执行,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关于教师的工龄计算 解放前在大中

27、小学校连续工作时间与解放后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如有反动身份和担任训导长、训育主任、军事教官、专任反动政治课程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连续工龄。 原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私立学校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代课学校就地正式录用后,他们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其他学校代课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考入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28、龄。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凡原在外地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因其投奔直系亲属,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离校,易地后继续从事民办或顶编代课教师并转为公办教师的,其原在外地从事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9、关于剧团艺人和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 解放后,由民营剧团调到或随单位转到国营剧团工作的艺术人员,其解放后在民营剧团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在国营剧团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其工龄可以从入队 之日算起。运动员原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其原来的工龄可以和入队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10、关于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解放前的私立医院、教会医院,解放后我方即派出

29、军代表,成立党、团组织,政治上加以指导,到XX年至XX年被接收公办,在解放后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他们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乡村医生和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乡村

30、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在XX年至XX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根据劳险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关于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以和国内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归国华侨在国外参加革命斗争,因革命工作需要,被组织调回国内工作,其在国外从事革命斗争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回国参加工作的时间

31、合并计算工龄。 六十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归侨专业人员出境前的工龄可以与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12、关于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城镇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以后被招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以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XX年至“文革”开始前,经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参

32、加工作时间从插队之日算起,插队期间计算工龄,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革”前的支边青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城市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在农场、垦殖场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文革”期间,由城镇随父母下放去“五七”干校或农村插队落户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劳动时间计算工龄;中学未毕业去干校或农村继续上学的,其毕业后

33、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工龄;中学未毕业去干校或农村后又未上学而参加劳动的,按其年满16岁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 13、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被正式录用后,其录用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参加县以上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工作队队员,经批准转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工龄可以从入队之日起计算。 季节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转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建设需要,重新被吸

34、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亦工亦农”工被本单位招为正式工以后,其转为正式工以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文革”中随干部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的临时工,回单位安排工作后,其去干校和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14、关于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因冤、假、错案,凡确属被错误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被错误开除公职期间和错误开除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刑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由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因

35、“右派”或思想政治问题被错误处理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平反纠正后,其工龄从被迫离校之日算起。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复查纠正安排工作或做退休退职处理的,被错处理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因追究历史问题,错被开除公职的国民党起义、投城人员,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 去台人员的亲属“文革”中,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和下放农村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 15、关于曾在敌伪、机关工作过人员的工龄计算 在敌伪、机关工作过的人员,其工龄从被我留用

36、或吸收录用之日算起。 在伪军和国民党反动军队中任职的医务人员,从事该职务期间和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龄。 在伪兵工厂担任股长及股长以上职务的人员被我方留用后,从留用之日起计算工龄,普通职工或工人,其工龄和一般私营企业人员一样计算。 16、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凡受刑事处分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受管制裁缓刑处分仍留用的,其工龄从被管制裁缓刑满后重新算起;前两类人员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工作或继续工作之日算起。 被判处徒刑的人员重新工作后,其工龄一般从重新工作之日算起;个别犯罪情节

37、较轻、表现较好的,经任免机关批准,被判刑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工龄。 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如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和重新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应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劳改犯人刑满后在劳改单位就业,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工龄。劳教人员劳教期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因

38、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过去的军龄不计算工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过失罪被人民法院判6个月以下拘役,拘役期间保留公职,刑满后原单位将其收回工作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17、关于宗教单位职工和宗教职业者的工龄计算 由我党派到宗教团体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宗教团体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宗教团体、教堂、寺庙中雇佣的职工,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人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宗教职业者,在宗教单位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工龄从各教正式成立省、市级爱国组织之日算起。 18、关于毕业生的工龄计算 大庆市人民*印发关于对非国有企业

39、和社会中介组织实行人事代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经*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承认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没有经*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从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工龄,毕业生待业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19、关于买断工龄人员的工龄计算 买断人员重新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省人事厅后答复:买断后被重新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有四条基本原则。 单位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在敌伪或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或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因个人原因脱离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计算工龄。 四、工龄认定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认定,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认定审批表,携带本人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报县、区人事部门审批;市属各单位和市直机关各部门正科级、中级职称以下的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审批。 上一篇文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福利待遇 下一篇文章: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办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人事局 联系电话:0459-559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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