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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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推进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落实执行力。根据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监察支队和特培中心科级及其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

2、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 (一) 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及本局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机关形象、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四)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五) 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六) 对依法审批的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 对符合法

3、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 在法定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加以限制的; (九) 在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十) 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培训的; (十一) 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理许可项目的; (十二)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推诿、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 (十三) 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问题的; (十四) 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 工作

4、问责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扣发工作性津贴; 4、通报批评;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 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工作性津贴、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三)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工作性津贴的方式问责; (四)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

5、导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上述情形中,局领导应承担问责责任的,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 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未履行问责职责的; (五)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

6、进的资格;处室负责人受到问责的,取消处室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纪检监察室在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或纪检监察室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局党组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1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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