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廉政建设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廉政建设制度.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廉政建设制度(一)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廉政建设,提高专卖队伍拒贿抗腐能力,保证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形象,根据上级和本局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在履行职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1、不越权和滥用职权;2、不违法、野蛮执法;3、不循私枉法;4、不乱扣滥罚;5、不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或变相贿赂;6、不侵吞、私分、截留或调换查封、扣押的财物和罚没款;7、不泄露案件中的机密内容;8、不弄虚作假;9、不向当事人强买硬要;10、不敲诈勒索、虚报冒领。(三)办理烟草专卖
2、许可证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相关领导和经办人要严格审批把关,对手续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不办;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许可证。严禁办人情证,严禁越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四) 建立、完善烟草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在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加强对举报奖金兑发的监督管理。举报人领奖必须由主管副局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举报人在收据上按具手印,不准与举报人勾结骗取举报奖。严禁利用兑发举报奖索取回扣或敲诈举报人。(五)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陪同或协助兄弟县局和有关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或陪同上级机关来人,按本局(营销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六)违反
3、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有“十不”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专卖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擅自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无故拖延不办的,视情形给予经办人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领导不按规定审批的,视情形给予行政处分。(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利用举报奖牟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九)从事烟草专卖管理的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聘请人员执行烟草专卖管理职务的也适用本规定。(十)本规定由专卖管理办公室和局纪检监察室共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