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上上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笔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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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上上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笔记整理梁上上商法总论与公司法笔记整理 商法总论部分 第一章商法基础 第一节商法的意义和地位 一、商法的意义: 1.形式意义:以商法为名制定的法律法规; 2.实质意义:从规范总和上把握的法律部门。 二、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事主体基于营利之目的而建立; 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三、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独立的法律部门意味着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总体把握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商法渗透着公法的因素。 与民法的关系 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二节商法的特点与倾向 一、商法的特点 1、规制营利; 2、组织

2、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3、企业维持; 4、确保商事交易的顺利、安全、可靠。 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 商法通过设立各种制度,确保企业交易关系的简易、快速的成立。 商事交易的要式主义; 商事交易形式须依照法律的严格规定,任何交易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加以变更。 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 对做出如同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虚假外观负有责任的人,应对相信该外观之人承担相应责任。E.g.清算中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第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有限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关系etc. 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二、商法的倾向 自由与强制的协调 行为法尊重当事人意思,以自由与迅速为依归,宜采自由主义; 组

3、织法涉及第三人利益和公益,不仅及于当事人,宜采严格主义。 但是无论自由主义还是严格主义都支持私法的意思自治。 还要强调的是,行为人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也并不一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们将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 比较:效力规范:旨在否定违反规范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管理规范:旨在禁止这类行为的发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

4、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仅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特征 商法技术化色彩 VS 民法伦理化色彩 商法要处理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 变革性与技术性 稳定性差、适应性强,私法的开路先锋 全球化的倾向 第二章商人与商行为 第一节商人 一、商人与商人的特征 定义:依商事法律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资格的人。 商人的特征: 资格法定; 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能够缔结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商为业。 营业能力具备的基础:营业财产和商号; 二、商事组织 采取一定组织形态

5、的商人,其形式只要是企业。 企业的法律形态 1.过时的分类:国有、集体、私营; 2.通行的分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 公司 依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企业法人; 享有法人财产权;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 1.种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或部分合伙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这个或者这部分合伙人对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相应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6、伙人组成 PS:股权的性质: 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 是社员权; 股权是独立形态的权利。 2.合伙企业调整的基本原则: 尊重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自治,贯彻协议调整的原则; 主要的体现是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实行一次缴纳所得税的原则 公司股东缴两层税 合伙人只交一次税,只有自己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设立的准则主义和登记的形式审查 准则主义: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合伙企业依其条件成立。 形式审查:只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双重优先 A B C D E 甲 乙 甲是合伙企业,尚有300万资产。乙是甲的债权人,对甲有500万的债权。A-E是甲的出资人,其中A有1

7、00万资产。 提问1:乙的否越过甲直接向A请求履行全部500万的债务? 回答:不行; 乙即使发现甲之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也必须先向甲请求履行债务。不足部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乙得以就此向A请求偿还剩下的全部200万债务。A向乙偿还债务之后得以就超出其约定份额履行的部分向B-E追偿。 提问2:若B有债权人B1,B对B1负有100万债务,而B之资产仅为70万。B1的否要求B以对甲的出资份额清偿债务? 回答:不行;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考虑,B与B1之间为债之关系,B与甲为投资关系,B1与甲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生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

8、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所谓的“双重优先”:合伙人的债务优先由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由合伙企

9、业清偿。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PS:其行业有特殊性,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所什么的。 合作社 1.概念:依照平等互助的原则,由社员出资,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满足社员经济需要,社员人数与股金总额都可以变动的企业法人。 2.特点: 是企业法人;具有合作社的互助性;资本不固定。 3.农民互助合作社

10、: 概念: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特点:a.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b.不仅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c.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d.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e.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来返还; f.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 g.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1.概念: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点: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11、任;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3.与一人公司之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 设立主体不同 法人地位不同 责任承担不同 设立依据不同 商事组织: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作社。 第二节商事行为 一、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商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则: 商行为的代理: 1.非显名主义:商事行为代理人之行为效果归于本人和相对人,故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和行业规则,既可显示被代理人,也可不显示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权的存续:本人死亡,代理权的效果当然归于其继承人,不需要重新授权。 3.代理权的范围大。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12、,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有自然人设立 不是企业法人 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皆可设立 是企业法人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

13、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商事留置权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民事留置权要求被留置之物应与被担保之债权有直接的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不要求这一点。债权人可以留置任何因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事行为而被自己

14、合法占有的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 商事债权之时效。 第三章商号与营业 第一节商号 一、商号与企业名称的立法例: 1.日韩:商号=企业名称; 2.台湾:商号=商业名称; 3.大陆: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构成部分,不能等同 e.g.商业名称=行政区划 + 商号 + 行业特征 + 组织形式 浙江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PS:商号也叫“字号”,是商业名称中最有意义的部分,容易被盗用。 二、企业名称的原则:真实主义&自由主义 三、商号权:专有权排他性 四、商号的许可使用:我国尚不允许 五、商号的转让: 与营业同时,废止时转让;转让人有竞业禁止义务。 第二节营业 一、营业的概念 主观=营业活动 客观=营业

15、的组织体 二、营业组织 客观意义的营业:为了一定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有组织的财产; 构成:a.积极财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b.消极财产:债务。 公司法部分 第五章有限公司 第一节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东以任教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S:认缴VS缴纳 二、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 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第二节有限公司的设立 PS:公司的设立VS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设立: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

16、资格的活动; 公司的成立: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一、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 2.制定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

17、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股东缴纳出资: 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方式: 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设备、技术、股权、债权。 注: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应当评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货币:存入公司账户; 非货币出资:交付、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 验资和申请设

18、立登记: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非货币出资 评估作价 A B C D E 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甲的股东A-E的出资分别为:A以估值5000W的设备出资、B以估值一亿的土地出资、C、E各以现金2000W出资、D以现金1000W出资。现在甲因为经营不善只剩余2000W资产,但是甲对乙负有一亿的债务。经调查发现,A0对A的出资进行评估作价时出现失误,A的出资设备价值仅为1000W。问题: 乙得

19、否向A0请求赔偿?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

20、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A0应在4000W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D以专利出资而未经估价,则D是否视为履行了出资义务? 否,要经法院评估作价之后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1.无权处分与出资 若E以价值2000W的花瓶出资,后发现花瓶属于F,E系骗取。 F之追及力应受到限制,此处比照“善意取得”。出资合法,但F可向E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甲 乙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

21、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若E系高官,该花瓶为受贿所得。 非法财产不可出资,公安机关可以追缴; 若E以2000W赃款出资,出资当时为2010.3.1,事发时为2011.3.1,公司资本只余下2000W,公安机关是否可追缴全部2000W赃款? 不可;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冲突时应该让位于民事责任,因而国家只能处理E以该笔赃款换得的10%的股权。 2.土地使用权的出资 要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若存在资产的权利负担应先解除再出资。 3.权属变更登

22、记与实际交付 若B以房屋出资,该房屋估价一亿,并且已经转移登记,但B又将房屋租给G,并未向甲实际交付该房屋。 B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若公司在此期间获年利二亿元,B可否分得红利? 若B先让甲使用该房屋而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以此不支持B分得红利,B应该如何做? 回答:视B为不完全履行义务; 法律不支持B获得红利,因为B并未将资产实际交付。房屋之租金应该归于甲公司,若该房屋租金交付给甲公司,可视为B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出资义务; 法院可责令B在法定期间内补办不动产转移登记,补上手续后B可以分得红利。 以股权出资 1.出资之股权确系出资人合法占有且可以依法转让; 2.出资之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

23、担; 3.出资之股权已进行价值评估; 4.出资人已经办理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法律后果 揭上例,提问 A是否应承担责任?B-E呢?如负有责任,则各负有何种责任? 1.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请求权: 回答:若A存在出资不实,B-E得起诉A,追究其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起诉A,B-E可因A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使公司资金充实。B-E得向A追偿。原因:a.因为股东之间比较容易控制出资不实带来的风险;b.能更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

24、连带责任。 2.债权人的请求权: 由于A之出资不实侵害乙公司之利益,乙公司得要求A承担责任,补足出资,乙公司也可要求B-E承担连带着责任,之后B-E得向A追偿。 概括的求偿顺位:乙先向甲求偿,不够再找A,给不了再向B-E,之后B-E向A追偿。 以上体现了对债权人的充分保护。 3.增资时董事、高管的责任 若A之不实出资系增资而非设立出资,则乙公司得请求甲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PS:这个可以反映出,设立时由出资人互相监督;设立后增资人由董事和高管监督。 4.抽逃出资 原则: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类型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经验资

25、后又转出; 出资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返还抽逃资本的本息,其他股东协助抽逃者或协助之董事、高管负相应责任。 第三人垫资与抽逃责任 第三人垫资协助公司成立,明确约定验资后返还的,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逃出资而引起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垫资人要帮人忙的话最好按一般借款处理,如果订立验资后返还的合同才负上述责任。 五、诉讼时效 应知权利受损害之时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失去胜诉权。 1.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

26、其他股东请求其补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对甲之债权是否有诉讼时效之限制? 受到,只有当乙对甲之债权在诉讼时效之内,乙才可向A主张赔偿请求。 PS:民法中时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27、,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节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一、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

28、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登记 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款 若A、B私自转移股权但是未经变更登记,甲依原登记进行之行为不承担过错责任。 甲作为法人,有义务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登记或变更登记,若因甲之登记瑕疵造成责任应由甲承担。 二、股东资格的解除 1.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仍不履行,被解除股东资格。 2.该股东被解除资格之后其股份或者由其他股东、第三人认缴,要是没人要就算减资。 PS:当A被除名之后如果的情况都没有,乙仍可

29、就其债权向A追偿。 在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股东身份的司法确认 若A之设立出资系向B借得,甲依A登记的股份向其分配红利,B的否主张获得该部分红利? 1.应选择甲为被告 因为这样的话判决效力对A-E都有效,若以A为被告则只对A有效。 2.证明 已依法出资或认缴出资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 A B C D E 甲 乙 1.权益分享与合同效力 若A0为实际出资人,A为相应名义股东,A0能否分得相应红利。

30、 考虑A和A0之间有无约定,该约定是否无效; 考虑甲在登记时有无过错。 2.实际投资人身份的改变 若A0要求A转让股权,须要得到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A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A1,A若系善意,得合法拥有该部分债权。 4.名义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 若A之出资不到位,对乙造成损失,乙得要求A补足出资,A得向A0要求履行债务。 五、被冒名股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做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S:上

31、面那个例子的变种:破产与经营中关于偿还债务的差别: 若甲对乙负有2000W债务,对丙负有500W债务。甲现在只有资产1000W。甲查得A有不实出资200W,并请求A清偿债务成功。之后丙也发现A的出资不实,丙得否也向A要求清偿? 经营中:不行,丙不能再向A要求清偿,各债权人先来的先受偿; 破产中:所有债权视为到期,各债权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乙不能独吞那200W。 A B 丙 甲 乙 C D E 第四节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选举负责 监事会 董事会 聘任负责 经理 一、股东会 性质与职权 性质: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

32、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年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

33、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可提起临时会议的主体:占有大于10%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召集和主持 召集: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人召集;之后由董事会召集; 主持:首次由出资最多的人主持;之后由董事长主持。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34、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 3.决议 股东会议不能使用“代表制”,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 议案、候选人要一个一个投,不能捆绑候选。 普通事务只要一半以上的出席股东同意即通过;特殊事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性质及其

35、组成 性质:对股东是执行机构;对公司是决策机构。 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PS:职工民主vs 资本民主 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因为连选而连任。 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

36、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37、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经理 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8、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性质及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9、高级管理人员:NO.21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会议的

40、召开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一人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二、特别规定 设立方面:最低注册资金为10Wvs 3W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组织

41、结构:不设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VS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注册登记:要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法人人格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VS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节

42、国有独资公司 特殊企业 VS =在我国国有企业成为普通企业 普通企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国家出资、所有国有、集体、私营分法 国营:国家经营 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出资人是国家 是不是一人公司?不是。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 不

43、设股东会 = 权力小于一般股东会 国家 选举负责 监事会 董事会 = 权力大于一般董事会 聘任负责 经理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资监管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其指

44、定,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由其指定。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悉由民主选举而来。 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 经理 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VS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45、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节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 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分类 内部转让:股东内部;有限公司:人和性 外部转让:即加入新的股东。股份公司:资合性 外部转让股权的规范、程序、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

46、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三十日为反对权的除斥期间; 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部分股份和转让之后的优先购买权是两个阶段的事情。 2.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股权转让他人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的变更程序 股东名册要改,出资证明书要改,还要去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股东应督促变更程序以防止公司依原登记行事而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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