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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板谅解备忘录示范本谅解备忘录 与签订 本谅解备忘录于日期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位于甲方法定地址;与 乙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位于乙方法定地址。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甲方情况简介 乙方情况简介 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 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因此,双方特此协议如下:
2、 1. 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 列举双方已经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 2. 双方拟进一步磋商的事项 列举双方拟进一步磋商的事项 3. 双方在签署本备忘录之后应采取的行动 3.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备忘录签署后 天内就项目合同条款开始进行谈判,以在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该等谈判工作并签署项目合同。 说明双方需采取的其他行动 4. 保密资料 4.1 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对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 年内,受方必须:
3、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不为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地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博阿弥资料;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仔细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条的规定。 4.2 上述第 .1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 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并非由于受方违反本备忘录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或 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3 本备忘录期满或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受方应向对方归还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并且在对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对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5
4、. 独家谈判 在日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就本备忘录标的事项进行任何磋商、谈判,达成谅解或任何形式的协商或安排。 6. 本备忘录内容保密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7. 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乙方并未因本备忘录从另一方获得该方任何知识产权或针对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8. 本备忘录的修改 对备忘录进行修改,须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9. 本备忘录具有/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双方确认,除第 条、第4条至第13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外,本备忘录不是具有约束力或可强制履行的协议后者项目合同,也不在双方之间设定实施
5、任何行为的义务,无论该行为是否在本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应实施还是拟实施。 10. 本备忘录的装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备忘录。 11. 各方承担各自费用 除非本备忘录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应负担其从事本备忘录规定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2. 不承担间接损失 任何一方对与本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间接或附带损失或损害、商誉的损失或者损害或者收入或利润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3. 本备忘录的生效和终止 本备忘录经双方签字生效,至下列日期终止: 双方用项目合同或本备忘录标的事项的进一步的协议取代本备忘录; 任何一方无须提供任何理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或 本备忘录签署60天后。 第4、5、9、10、11、12和13条在本备忘录终止后继续有效。 14. 适用法律和仲裁 本备忘录适用 法律。双方之间由于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三十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按照仲裁规则以语言进行仲裁。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备忘录,以兹证明。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