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与民商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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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分立与民商合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在不断的建设与完善中。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已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但在具体立法模式上,究竟采取民商合一主义,还是民商分立主义,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若要讨论我国应该采取何种观点,首先要了解各自的含义。 所谓民商分立是指一个成文法国家在私法制度的建构方面,出了拥有民法典外还拥有商法典,因此能够使民商两法并驾齐驱,相互照应的立法格局。民商合一是指一个成文法国家仅通过民法典的制定而总揽其全部的民商事生活,因此便既无商法典,亦无名为“特别民事单行法”的法源结

2、构与立法模式。 我认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不容否认,民法的完善与民法典的制订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对法律的要求已为传统的民法典所不能包容。 a.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企业已成为市场运行的主体,并呈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各种企业不论财产归谁所有、组织形式如何,都实行自主经营、平等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而企业按照一定的计划,从事连续性营利行为的特殊经济单位,它与其他社会生活主体有显著的不同点。因此,除了在民法典中就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原则规定外,还应通过商法典中的商人制度,对商人的各项制度如商业登记、商号、商业帐簿、经理人的代理权、公司等加以规定

3、从而保证企业商品交易具备基础条件和手段。此外,企业的组织形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创设及不同企业的各种权利等,都必须通过商人法律制度加以明确化,才能防止行政权力的过渡干预,确保公平竞争的实现。 市场经济的又一特征是根据市场的信息来配置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由一整套完善的交易规则来保证。如果市场的运行缺乏应有的秩序,交易各方在市场上无规则可寻或规则不明确,就必然造成市场缺乏公正性,扭曲资源配置状况,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民法典通常只规定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则,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纷繁复杂的交易行为中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与程序,不可能予以具体化,这就需要通过商法典中的商行为法律制度予以实现。

4、 市场经济得再一特征就是统一性、开放性与公开性,这一特征要求打破垄断与封锁,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并向国际市场迈进。就国内市场而言,商法典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规范、采取一些特殊的立法措施,促进市场的统一。这些规范如果出现在民法典中,势必引起与其他规范的不协调。就国际市场而言,商人、商事代理、商业账簿、商事等概念已约定俗成,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立,可以系统的引入些概念及相应的制度,推动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国内市场的进程。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性较强的经济模式,它具有自身固有的缺陷。因而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的方式来全面规范,除了以私法规范赋予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还必须由*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进行必要

5、的监督和干预。现代不少国家为了实现国家通过*,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在商法中增加了许多公法性规范,这在传统民法典中难以接受。 在现代社会中,中世纪意义上的商人阶层虽然已不再存在,但是企业作为一种专门以营利行为目的的组织取代了中世纪的商人阶层,成为商法的主体。现代意义上的商人实际上就是指企业,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企业,商法就是调整企业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观点是现代许多国家民商法学界最有力的学说。 民商之间区别很大。一、与商品经济结伴而生的是民法,而与现代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齐头并进的确是商法。二,商法价值趋向的重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民法的重心在于一般社会公众民事权益的和谐与协调。

6、三、法律制度方面。1、是合同制度。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条件严格全面,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限制。2、是买卖制度。在买卖商行为中,买主对标的物的检查义务和瑕疵通知义务的期限不同,民法是一年以内,商法最长6个月。第三是债法制度。分别体现在债权转让方式、转让优先权等。第四是有价证券制度。民法有价证券是债的发生根据;商法有价证券是把货币及其他物品或有价证券的给付目的的债券证券,是一种商行为。第五是代理制度。如民事代理仅限于民事行为,有的是无偿的,有的是有偿的;商事代理是营业,只能是有偿的。第六是商品运输制度。民法是过失责任制度;商法对发生损害,都要承担责任,如果要免除责任,运送人必须提出无过失的证据,第七是破产制度。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诉法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诉讼适用破产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特征不能被民法典所包容,而商法具备以上的原则、特征、价值趋向与经济基础,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再加上商法与民法有很多重要的不同点,才使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传统民法分离开来。因此民商分立更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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