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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 经查明:申诉曾某,清华大学工程机械系本科毕业,1988年被评为高级工程师,是享受省特殊津贴的专家。1994年5月在参加一次技术座谈会上认识了当地乡镇企业某实业公司总经理袁某,袁某看中曾某是难得人才,遂要求曾某担任该公司技术顾问,月薪1500元,曾某考虑到所在任务不多,答应作袁某公司技术顾问,并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聘用合同。1995年8月26日,当地报纸上刊登袁某公司新产品问世广告,广告说明该公司特约技术顾问曾某。厂长郝某问曾某是此广告的特约技术顾问,曾某承认,并说明情况。次日,被诉人宣布停发8月份奖金38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兼职,否则作
2、辞退的决定。另,曾某在兼职期间,从未上班的或工厂条件和设备从事兼职公司产品设计活动,满勤,工作指标均如期。 仲裁庭:劳动法对劳动者在外兼职、从事职业未明文允许或禁止的规定。,我国历来鼓励科技人员技术优势为社会服务。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8月10日在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争议受理的复函(劳办发248号)条规定,因职工从事职业的劳动争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字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业余兼职(即从事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年209号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争议如何的复函也确认,“我部劳办发年248号文件规定精神,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条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本案中申诉人曾某在本职工作后,业余休息从事技术顾问工作,是符合上述规定精神的,不应禁止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