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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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终极法學導論知識點總結 第一章、法与法律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 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 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 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2、 法

2、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 1、 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 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 法律体系的建构: 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第三章、法律要素 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

3、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 假定条件 2、 适用主体 3、 行为模式 4、 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种类: 一、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 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 法律形式:法律形式是法律存在的外在表现 法律效力:法律作用的基本依据 法律渊源:1、法律的终极来源, 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2、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

4、惯法理学说;3、法律的形式来源 法律形式的种类: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律的效力形式:1、宪法和宪法性法律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法的种类 1、 根本法和普通法 2、 公法与私法 3、 国内法与国际法 4、 实体法与程序法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6、 固有法与继受法 法律效力:法律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于什么人什么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效力的条件: 1、 形式条件:1、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指定或认可的 2、必须是公开公布的 2、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抵触、不得与上位法抵触 法律的时间效力: 生效 失效 溯及力:指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

5、是否具有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在什么领域之内有效 法律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什么人有效 法律的对事效力: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 第五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 法律与经济: 1、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法作为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 2、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首先、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其次: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创建新的经济基础 再次,法还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 最后,法总是通过经济基础中介反作用于

6、生产力 法与政治: 1.政治对法的主导作用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法律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政治与法的区别法和政治反映经济关系的内容和角度不同。虽然法和政治实质上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形式,然而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虽然法与政治都是调整和控制社会的工具,但二者调整控制的方式上不同。 法与道德: 区别:1、存在时代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调整对象不同4、实施手段不同5、违反后果不同 法与道德的一

7、致性:1、同属社会规范2、经济基础相同3、价值评价趋同4、功能相互补充5、作用相互保障 第七章、法系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成文法 英国法系:判例法 中华法系:中国封建法律体系 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半死不活 第九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 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二、 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1、 一定的法律规范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 一定的法律规范是一定的法律关系得以持续和实现的强制性保证

8、 3、 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三、 法律关系的特点 由经济基础决定 1、 法律调整型 2、 权利义务性 3、 强制保障性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 A、政治上:18周岁 B、民事上: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独立生

9、活来源的人也视为完全民事能力人。C、刑事上: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A、民事上: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刑事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A、民事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刑事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三、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指法律

10、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 是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包括:1、物:指人可以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2、非物质财富:精神财富 3、行为:人们在一定思想支配下的人体动与不动的状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变化。 包括:事件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行为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所支配的,依法能引起

1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行为是法律实施的手段。 正确认识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 2、 法律行为不等于有效法律行为 3、 法律行为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 4、 法律行为不包括法律不调整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类别 1、 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2、 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 3、 作为的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4、 个人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国家法律行为 5、 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6、 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 7、 法律许可行为、法律要求行为、法律禁止行为 8、

12、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 9、 法律制定行为、解释行为、遵守行为、监督行为 行为的法律调控:指引、激励、制裁 第十一章 法制 法制的概念: 1、 法律制度的简称 2、 依法办事的制度。它的含义不仅局限于法律制度的客观存在。而且还要求将法律制度予以良好的贯彻和实施。 3、 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在内。 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的环节: 1、 立法: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 执法:广义上的执法是

13、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3、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4、 守法:守法是指一定主体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尊崇和服从法律规定的状态。 5、 法律监督:是指为了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由一定的主体对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监察与督促。 法制与法治 1、 法治:法治是指一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一权力制约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目标 法治的关键是对权力的制约 法治和法制的基本关系 1、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 法制首先强调的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它为法治确立制度前提,奠定制度基础。法治和法制相伴随,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 2、 法治是法制的深化 法律制度及其被切实实现是法制的目的,法治建立了,法制才能获得最好的立法环境和实施机制、实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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