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小时便利措施旅游团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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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小时便利措施旅游团有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六局关于切实做好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汕头地区旅游免办签证有关边防检查工作的通知(公境检【2000】1560号)要求,经整理归纳,有关规定如下:一、参团人员资格建交国家的持普通护照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记者除外),可参加指定的香港、澳门旅行社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汕头经济特区(需组团直接从汕头入出境,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市行政区域)旅游,旅游团人数不限,停留时间为入境之日起不超过第6天出境。二、通行口岸“144小时”便利措施旅游团的通行口岸为珠江三角

2、洲地区和汕头经济特区对外国人开放的国家口岸。关于“144小时”便利措施旅游团未按指定口岸入出境问题:对于入境的旅游团,应要求接待社向广东省旅游局申请换领团表,经查验换领的团表后予以放行;对于出境的旅游团,应提前向拟出境口岸的边检站申报,经同意后可予以手工验放。三、出入境检查(一)旅游团入出境时,由接待社向边防检查站提交由广东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144小时”便利措施旅游团队名单表(名单表必须使用打印机打印有关资料,且必须加盖有接待社公章)。入境时,边防检查站通过名单表左上角的“接待社团队编码。查验护照、核查旅游团名单表后,在名单表第一、二联上加盖入境验讫章,收存第一联,出境时查验后在名单表第二联

3、上加盖出境验讫章并收存,第三联不加盖验讫章,交还接待社。入出境均不在护照上加盖验讫章。(二)旅游团只可减少人员,不可增加及调换人员。旅游团队入境或出境减员的,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盖注销章,同时在相应的入境或出境验讫章栏内注明实有人数。(三)旅游团必须整团入出境。个别旅客因故需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接待社出具公函并携旅游团名单表将旅客送到口岸,由边防检查站核准,办理注销名单手续(在团名单表上注销其姓名并加盖减员的加签章)后出境。对个别旅客擅自离团提前出境的,边检站不予验放。个别旅客因故离团延长在珠江三角洲或汕头地区停留期或需超出规定范围旅行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签证。公安机关在办理签证的同时,应

4、在团名单表上注销其姓名并加盖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专用章。(另,勤务规范第51条规定:遇死亡、疾病等不可抗力原因,旅行社可提前到边检站办理分团手续。)(四)参加 144小时便利措施旅游团人员的护照上已办妥我国签证的,按正常旅客单独办理入出境手续,不上团队名单表。(五)便利签证地区边检站发现旅行团未按规定办理分团手续或整团逾期居留的,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42条规定对接待社进行处罚后放行;对个别旅客擅自离团逾期居留的,按42条处罚后放行。(六)其他地区边检站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超范围旅游的团队,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42条规定对接待社进行处罚后放行或办理签证;如发现擅自离团的旅客,按42条处罚后放行或办理签证。(七)指定香港旅行社共232家,指定澳门旅行社共54家,指定接待社(广东省注册的国际旅行社)共143家。(八)对旅游团名单预录时发现的不准入境人员及边控对象,不通知旅行社,只作为预警性信息内部掌握,并及时做好处置预案,在口岸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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