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专插本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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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 专插本复习资料法 理 学 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 识记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人的基本素质 1)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基础素质和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基础素质 思想素质:第一,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第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第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第四,认同职业论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文化素质:第一,广阔的知识背景;第二工具性技能;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身体心理素质:第一,要培养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要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

2、能力;第三,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情绪稳定力、抗挫力和承受力;第四,要注意培养学生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法律思维能力: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第三,法律推理的能力;第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1.识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1.识记法理学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3、和意识形态。 第五章 法的概念 1.识记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2.领会法的本质法的特征 1)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本质: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

4、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3)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

5、象。 第六章、法的渊源、效力和形式 1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1.识记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2.领会1)法的一般分类2)法的特殊分类3)法的对象效力4)法的空间效力5)法的时间效力 3.应用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1)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

6、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等。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

7、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等。 公法和私法 其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和商法两大部门。 2)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如成文法形式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宪法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

8、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现的主导。 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 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 2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自治法规 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

9、利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地方*规章。 国际条约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

10、议。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 其他法的形式 一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二是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给予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立法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

11、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所属部位和有关地方*有权制定地方*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有权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的典型判例,在法律实际生活中,是起到了法的渊源的作用的。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 习惯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外国法 由于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的执政党政策,特别是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执政党政策,是许多

12、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政策的提升或法定化。 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该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4)法的效力 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A、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其原则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衷原则。中国实行综合原则: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 3 Written by De

13、ngYujie 法 理 学 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中国刑法、民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中国公民、法人在国外的法的适用问题,有若干规定。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有规定的,一般不适用中国法。这些人主要包括驻中国的外国使节、来访的国家元首和国家政要,以及这些人的配偶、未成年的子女。其他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适用中国法。二是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中国或中国公

14、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犯罪的,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中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一是地方性法律;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法的终止生效

15、,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又称法的废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七章 法的要素 1.识记法律要素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分类 2.领会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 3.应用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分类: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两个来源:从日常生活中吸纳而成的喝法律人的创设。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分类:A依概念涉及内容不同: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B依功能不同可分

16、: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C依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D依涵盖面大小可分: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逻辑构成:假定;处理;制裁。 同个别性命令相比的特点: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可重复适用性;规则可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一定法域中所有人。同原则相比的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程度高。 分类: 从内容上看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B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C权义复合

17、型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可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从法律规则形式上 A 规范性规则:是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如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投票权。B标准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则里的社会公 4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德。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 A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其功能在于控制行为。B构成性规则:是组

18、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上 A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B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 4)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功能:A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同规则的区别:原则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比规则要宽;原则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比规则有较强的稳定性;原则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比规则模糊。分类: 按产生的基础不同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

19、务而做出的方略,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公理性原则是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具体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按内容不同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 适用: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原则;严格说明理由。 第八章 法律体系 1.识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

20、则 2.领会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是一个有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管属性的有机统一。与相关概念的异同: 与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动

21、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5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与法学体系 A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律体系属社会规范体系,有实际的法律效力;B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大得多;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与立法体系 A其组成要素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则是法律;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之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造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法律体系则是以法律部门为标准;C其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法律体系侧着内在内容 2)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

22、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释义:第一,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第二,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C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1.识记权利界限权利滥用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2.领会权利和义务释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应用 法与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3、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原则中推定出来。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同志阶级或集团的意志体现。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非目的。 权利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以其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为

24、标准 A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A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B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

25、权等。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对典型的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6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的方式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行动权和接受权。与行动权和接受权对应的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

26、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第十章 法律行为 1.识记1)法律行为的确认法律行为的分类 2.领会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

27、为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3.应用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基本特征: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即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具有法律性即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3)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有: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宗教行为等。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除了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和有什

28、么样的部门法规定以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标准:A行为的主体:是什么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有无作出该行为的法律资格?B行为的程序: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3)行为的时效:行为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在其生效之后实施的?该行为的有效期限已经消失,抑或仍然存在? 3)法律行为的结构:A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知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a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B目的:

29、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采取口头的方式。C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B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

30、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包括:1行为,2手段3结果。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除了要看它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如不能把未经法院判决的行为成为犯罪行为。 4)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定 A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B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C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A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B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主行为和从行为。

31、 A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B根据行为是否需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根据行为构成要件 7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C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1.识记法律关系的概念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2.领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3.应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

32、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组织:A各种国家机关;B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33、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 权利能力: 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类是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终生享有,如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另一类是特殊权利能力,是与公民的年龄、职务、政治等条件先联系的权利能力,如选举权需要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才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4、。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是:行为人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行为人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各国法律一般将公民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C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

35、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种类:物;人身、人格;行为;精神产品; 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活中和生产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与物理意义上的物相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还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得到法律的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够给人类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独立性。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 人身是指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人的生理整体。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注意的问题是:1活

36、人的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得转让或买卖;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3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人身、人格 精神产品 8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果。其价值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物,我国称之为智力成果。 行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

37、事实。 6)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人事件。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之下做出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它们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1.识记1)法律责任的本质2)法律责任的分类3)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2.领会1)法律责任的定义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3)归责4)归责原则5)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3

38、.应用法律责任的构成的概念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 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本质:学说: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书本: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2)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要素: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

39、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违法行为或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即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

40、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事由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4)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是指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

41、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免和免除的活动。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如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

42、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 9 Written by DengYujie 法 理 学 及既往”。 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直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

43、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责”。具体内容: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责任自负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

44、代责任。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5)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由于违反了法律和约定,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约行为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主动的 承担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承担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6)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惩罚、补偿、强制 惩罚 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事实制裁的责任方式。种类:A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于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国

45、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B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被授权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法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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