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PPR管件、管材战略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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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VC、PPR管件、管材战略采购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甲方(买方):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AZHT11110014 乙方(生产厂家):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卖方):海门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和江苏省(省/市)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三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PVC、PPR管件、管材(以下简称 “产品”)一事,由丙方代理商代理服务销售乙方“联塑”牌PVC、PPR管件、管材等产品,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数量、价格: 单位:元品名品牌规格单位数量(单位)单价

2、金额备注PVC、PPR管件、管材联塑见合同附件材料清单金额(人民币)大写:见合同材料附件 小写: 见合同附件材料清单1、上述未涉及的管材管件按以下方式下浮:1)、按2010年6月报价书PVC-U排水管材下浮52.5%,PV-U排水配件下浮54%,PVC电工管配件下浮54%,PVC双壁波纹管下浮44%。2)、按2010年6月报价书PVC-U给水管下浮45%,PVC-U配件下浮48%。3)、按2010年6月报价书PPR管材按2010年6月份报价书47%,PPR配件下浮53%,PPR(带铜)配件下浮51%。 4)、按2010年6月报价书HPPE管材下浮54%,HPPE配件下浮54%.5)、按2009

3、年3月PE给水管材按下浮52%,PE配件下浮53%。6)、按2010年6月报价书PE-RT管件、管材下浮50%,PE-RT带铜配件下浮52%。2、以上价格包括 材料费、税金、运输费、装车费、检测费等所有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3、以上价格调整方式(或不进行调整):(1)pvc原材料价格按照“阿里巴巴网价格行情”(2) PPR原材料价格按照化工易贸网(http:/www.icis- (牌号4220) 2011年6月7日价格:15700元/吨为基础进行报价(基准价),原材料在10%(1570元/吨)时(含1570元/吨),PPR管材、管件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10%(1570元/吨)时PPR管件

4、、管材浮动2%,以此类推。4、丙方和乙方保证销售给甲方的“联塑”牌PVC、PPR管件、管材为同期市场广东“联塑”牌PVC、PPR管件、管材最低价。5、具体按甲方项目部实际验收合格结算数额为准,必须由甲方项目部出具收料单进行核对结算,且收料单必须由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方有效,其它任何个人或者盖章均无效,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乙方与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1.乙方与丙方保证供给甲方所有的PVC、PPR管件、管材为全新产品.2. PVC管材管件符合GB_T5836.1-2006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_T5836.2-2006建筑排

5、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3.雨水管符合QB-T2480-2000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雨落水管材及管件;4电工套管符合JG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5.PVC-U双壁波纹管符合GB/T18477-2007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材;6 PPR管材管件国标:GB/T18742.2-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 2 部分 管材 、GB/T18742.3-2002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 3 部分 管件;7.PE给水管道系列符合GB/T13663-2000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13663.2-2005给水用聚乙烯(PE)

6、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8.PE-RT地暖管道系统符合CJ/T175-2002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9.HDPE双壁波纹管符合GB/T19472.1-2004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一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管材。弹性密封符合HG/T3091-2000的要求;10卫生性能符合GB/T17219-1998。第三条、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风险承担:1、甲方每次订货,以采购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丙方,江、浙、沪一带丙方在7天内将产品送到指定地点,其它地区丙方保证在15天内将产品送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除外(如:地震、风雪、暴雨、火灾等不可抗拒性灾害)。2、风险承担:货物毁损、灭失

7、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丙方承担。第四条、验收标准、验收方法、提出异议: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丙方交付的乙方产品进行验收。2、甲方验收方法:数量按验收合格后实际数量计算;外观检验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产品检验报告、质保书、合格证等于交货时提交甲方收货人备案。3、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有权在六个月内书面提出异议,但有关权威部门认为产品不合格的,提出异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4、乙方和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四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

8、权的诉讼。如果第四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和丙方须与第四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甲方由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第五条、结算:1 结算方式:A、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40%,三个月付至70%,余额九个月内无息付清。2、丙方每次收取货款时,必须提供相应金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造成逾期付款的与甲方无关。发票抬头: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发票形式:增值税发票3、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同时要求丙方重新提供发票,由此造成逾期付款,责任由丙方承担,同时丙方还需承担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乙方交付的所有产品应具有适于

9、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不计费。第七条、合同的解除:1、乙方和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的,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催要后仍不能交货的或交付的产品系假冒伪劣的;2、乙方和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相符的;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和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货通知要求的时间交付产品的,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每逾期壹日,丙方按照应交付产品总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

10、方损失的,丙方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2、乙方和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经验收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因此造成交付延误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每逾期壹日按应交付产品总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3、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货通知要求的数量交付产品的,丙方应当按照未能交付部分产品总金额的 1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丙方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材料款的,每逾期壹日,按照应付未付材料款金额

11、的 0.1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和丙方共同承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必须达符合合同约定,一旦甲方发现不符合同约定,甲方可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同时要求丙方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共6 份,甲方 3 份,乙方2 份,丙方 1 份。第十一条、特别指定约定:(1)、三方的单位地址、邮编、开户行及帐号、项目负责人、电话等若有变更,须在发生变动前书面通知对方,如不及时通知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2)、本

12、合同中三方往来的书面函件、通知、联系单等文件包括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电子邮件进入到对方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第十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若有)3、本合同通用条款4、投标书及其附件或承诺书5、标准、规范6、其他书面协议或文件以上文件优先解释顺序按照16的顺序解释。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江苏省海门市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丙方一份,三方约定 2011年11月 日后生效。 甲方(盖章):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工行海门支行 银行帐号:1111

13、527109100224118 地址:南通海门市常乐镇六楼 联 系 电 话:051368188096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满伦委托代理人:舒克钊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银行帐号:44485001040003404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联塑工业村联 系 电 话:13771777319二零一一年 月 日丙方(盖章):海门鑫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红平 委托代理人:陆红平开户银行:常熟农商行海门支行银行帐号:102280001000022228地址:海门市海门镇东海东路167号联 系 电 话:18260580170

14、 二零一一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定义与说明1.1 “买受人”是指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1.2 “出卖人” 是指和买受人签订合同,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1.3 “往来信函”是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记录合同的履行、解释、任何修改和变更的正式往来信件。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出卖人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等类似的合同附随义务。1.5 “制造商”系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合同所供应产品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是合同的出卖人。经买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制造商亦可是出卖人以外的第三方。1.6 “日”指日历日。1.7 “书面”是指任何通

15、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电子邮件和传真。2出卖人资质2.1 所有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出卖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和/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出卖人应于签订合同前向买受人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留买受人处备查。2.2 如买受人发现出卖人未报/错报/虚报相关资质,则买受人有权取消/终止和出卖人签订的合同,出卖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受人所有的相关损失。3制造/分包/转包3.1 所有合同项下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必须由出卖人制造和提供,未经买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否则买受人有权拒

16、收拒付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3.2 经出卖人申请并提交全套的分包/转包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可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但应把其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交买受人备案。出卖人仍对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向买受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义务。4 产品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产品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买受人时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5 供货5.1 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包装方式等供货。在履约过程中,买受人可适当修订供货时间,但需在原定供货时间前

17、【2】日内提出。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5.2.1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5.2.1.1如不影响买受人使用,则买受人可根据情况同意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5.2.1.2如影响买受人使用,则买受人可向第三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出卖人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当时的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及买受人在接受产品时发生的超出原合同约定

18、之外的实际费用。上述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从将要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中扣除。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另行支付不足部分。向出卖人订购的产品数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同时,买受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2.2 如出卖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受人,则出卖人不仅应向买受人支付本通用条款第5.2.1.2款所规定的差额,亦应按本通用条款第12条的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5.3 交付的产品应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并为未使用过的新产品。若有样品封存的,交付的产品应与样品一致。交付的产品应无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

19、无第三方权益。否则,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6. 包装6.1 出卖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包装须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6.2 具体的包装方式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6.3 包装或送货文件上应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制造商、合同编号,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6.4 如因出卖人提供的包装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数量或质量等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 买受人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出卖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7. 运输和卸货7.1出卖人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和装货费用。出卖人亦应承担交货地

20、点的卸货责任及费用。7.2具体的运输要求规定在合同中。8. 质量要求8.1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8.2 合同项下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上关于质量的规定。8.3 合同项下的产品均应符合设计规范及图纸要求。8.4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8.5 出卖人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产品还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产品的人员健康造成损害。8.6如出卖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能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 买受人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出卖

21、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关于质量要求的特别规定:8.6.1出卖人必须按照买受人具体要求的时间提供样品(大型设备除外),且须根据合同条款要求附带齐全的书面资料。产品经两方共同封样后移交买受人项目部,作为进场验收的主要标准和依据。8.6.2在验收时发现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假冒伪劣产品,影响功能、结构安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签收(含外观验收无法判断,后经相关权威检验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出卖人必须无条件退货,如已经使用,需要返工的,除无条件退货外,出卖人承担全额返工损失的120%,且不免除其它责任。8.6.3在验收时发现进场产品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

22、定规格的如壁厚、长度等,若不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买受人有权按照实际规格与合同约定规格的比例的2/3结算材料款。8.6.4在验收时发现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假冒伪劣产品,若不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进行降级使用,由买受人物资管理部根据进场物资的实际等级询价后,并按照实际等级价格的30%进行结算。8.6.5若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招投标文件规定要求的产品品牌,若产品尚未开始使用必须无条件退货,若已经开始使用,则按照实际品牌产品2/3的价格计算。8.6.6产品供应不及时或退换货造成供应迟延的,按通用条款第12条的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8.6.7发生本条(2)(6)约定情形的,

23、以买受人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而无须任何其它证据,也无须出卖人认可或确认。9、付款9.1本合同付款条件在协议书中规定。9.2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正确有效付款单据后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30日内付款。9.3出卖人应书面向买受人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货物和已履行服务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10、价格10.1出卖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是固定不变价格。11、变更指令和合同修改11.1买受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出卖人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受人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24、C、交货地点;D、出卖人提供的服务。11.2除了上述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需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2、出卖人履约延误12.1如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买受人有权从合同价中扣除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应从付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标准见协议书条款规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不排除出卖人继续发货和提供服务的责任。一旦达到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受人可考虑按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终止合同。13、终止合同13.1出卖人违约终止合同: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违约的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出卖人应承担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全部分费用。同时,出卖人应继续执

25、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2出卖人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出卖人因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受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出卖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受人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3.3买受人的便利而终止合同:买受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出卖人在收到上述终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合同的执行。对出卖人在收到终止通知时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受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出卖人在收到终止通知后继续执行合同的行为,买受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3.4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果通用条款第14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时

26、间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14、不可抗力14.1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事件或双方同意的任何一方都无法控制事件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合同履行时间可以延迟,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14.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4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本合同执行超过60日,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合同执行问题并达成协议。15、争端的解决15.1双方应通过直接的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从该协商开始后30日内买受人和出卖人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15.3在诉讼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其他合同部分应继续执行。16、 通知16.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送到对方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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