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驳回复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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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驳回复审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 地址: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007室 评审请求: 申请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文号为 号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委托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 号商标是其所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所列举的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

2、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企业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产品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另外,根据对商标局目前信息的查证,存在许多同申请人商标类似的情况的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先例,因而,申请人商标也理应享有商标局始终贯彻的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而获得核准。与此同时,由于申请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即使申请人商标同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商标不具备被驳回注册的法律依据,特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详细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背

3、景介绍: 二、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的,其与引证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如下图所示: 1、商标整体区别明显: 2、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 3、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 三、申请人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由于申请人行业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

4、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商标法第四条 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

5、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

6、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

7、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 第四条 第款第4项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 第四条 第款 第5项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

8、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 第四条 第款 第7项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 第四条 第款 第15项 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9、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总结性陈述: 1、申请人商标第 号“ ”是申请人原创的,其整体外形、文字组成、读音、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差异,同时存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2、申请人商标第 号“ ”通过推广和使用,早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消费者已经将其产品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3、申请人商标第 号“ ”申请注册和使用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商标,应该获得商标局的支持与保护。该商标申请不成功将会对企业及社会造成众多不利的影响。 从商标法有关驳回的立法本意来看,商标驳回程序应该是为了保护

10、善意在先商标的合法权利,由官方依职权将在后申请人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程序。但如果申请人商标并未侵犯在先商标的合法权利,或具备借由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而开拓自身市场,牟取私利的主观恶意,且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其产源产生混淆的而被驳回导致无法使用的话,不仅与商标法的立法意图相悖,对为社会进步,科技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申请人企业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为此,申请人特恳请商评委综合评审,充分考虑我方的驳回复审理由及本案事实,依法裁定核准本案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维护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一、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章戳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XX年 8

11、月 日 XX年 8 月 日 说明: 1、 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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