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中心商场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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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ZL2012061标的1泉州市丰泽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心商场租赁合同出租方:泉州市丰泽商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曾清加 法定住址:联系电话: ,传真:承租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联系电话: ,传真:本合同双方鉴于: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涵义 本合同用词用语除文本另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本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本中心商场租赁合同。行文中如果称:本合同第几条,是指本合同行文的条文编号;(二)甲方:本合同的出租方。即使本合同出租方的字号、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法定住所地发生变更,只要能够证明是本合同附件

2、 1(甲方营业执照)中所表述的同一法人组织,仍是本合同甲方。甲方的法人代表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授权机构、代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中仍表述为甲方; (三)乙方:本合同的承租方。即使本合同承租方的字号、名称或者法人代表、法定住 所地发生变更,只要能够证明是本合同附件 2(乙方营业执照)中所表述的同一法人组织,仍是本合同乙方。乙方的法人代表或者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授权机构、代理人,在本合同中仍表述为乙方; (四)丰泽商城:本合同所指的丰泽商城包括中心商场、与中心商场相连接的步行街、丰泽广场。即使该建筑物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街道名称变更,或者甲方改变楼宇(群)名称,只要是本合同附件规划文件所确定的

3、建筑物群,即是本合同所称的丰泽商城; (五)中心商场: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田安北路交叉处丰泽商城内与步行街连为一体的五层建筑物,包括一层地下室及地上五层建筑物,包含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部分已经出售给第三人的物业、骑楼、地下室及风楼; (六)大型超市:指开架销售、集中收款,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品种齐全(包括各类日用品;服装鞋帽;服饰系列配套商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教用品;厨房设备;卫生洁具;五金交电;各类食品及其制品、副食品、水产品、蔬菜水果等生鲜食品;烟;酒;常用药品;家用电器等),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一次性购足的零售业态;(七)百货商场:指在一个建筑物

4、内,重点经营服装鞋帽、化妆品、首饰、家具、家庭用品等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消费者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八)丰泽广场:是指由甲方投资建设的位于丰泽商城内的广场;(九)租赁物: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租用房屋、设施及关联权益,即本合同租赁标的物; (十)交接日: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时间; (十一)起租日:本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起算、租金开始计算的时间; (十二)租金: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向甲方支付的乙方使用租赁物的价款,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十三)物业管理费:甲方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商业经营的手

5、段管理物业,为丰泽商城物业业主和包括乙方在内的承租方提供高效、优质和经济的物业管理服务,乙方为此支付的价款;(十四)其他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外,乙方使用租赁物,按合同规定应当向甲方或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等缴纳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水、电、气能源费、通信、通讯、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等。(十五)转租:承租方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租赁给第三人使用,获取利益的行为;(十六)履约保证金: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济担保;(十七)翻修:协议双方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附属物、设施进行的全面综合性修缮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重新装修、结构调整、改造。(十八)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成立以后

6、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火灾等人类无法控制和克服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及因战争、罢工、动乱、政府干预、政府禁止令、征收等引起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社会现象。(十九)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租赁物在内的丰泽商城全部物业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二十)租赁年度:依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为第一个租赁年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个租赁年度,以此类推。(二十一)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定租

7、赁物的物业管理事项签署的 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公开竞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公开竞价规则、承诺函)、电子竞价数据记录、报价文件、成交确认书及其相关文件; 2、中心商场租赁合同;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租赁物交接的书面文件和图纸; 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二)合同文件按照上述解释顺序仍出现含糊不清或者不能克服的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第三

8、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运用法律(一)合同文件使用中文,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中国汉语普通话。(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章,福建省及泉州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二章 租赁物第四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物 (一)本合同租赁物为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田安北路交叉处的丰泽商城中心商场一至五层,其中,一层出租建筑面积为6551.1平方米,二层出租建筑面积为7955.28平方米,三层出租建筑面积为7065.69平方米,四层出租建筑面积为8099.4平方米,五层出租建筑面积为8316.7平方米,以上面积合计 37988.1

9、7平方米。具体出租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3中心商场各层平面图。以上出租建筑面积为甲方计收租金的面积依据,即计租面积。现上述租赁物分别出租给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欢乐星休闲娱乐城、福建味道餐饮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二)中心商场风楼(即消防紧急疏散楼梯,建筑面积为1073.31平方米)不纳入计租面积范围,但需按照租赁物的标准由乙方负责进行日常清洁、修缮、维护等。(三)中心商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491.74平方米)为中心商场及丰泽商城步行街共同使用的水电等设备层,不纳入出租范围。第五条 乙方的租赁权益为保证乙方正当行使租赁权,除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外,乙方享

10、有与承租权有关的下列权利: (一)中心商场及其附属各项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中心商场的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空调、计算机线路、客货电梯等设施、设备。(附属设施设备待双方清点确认后作为附件4)(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中心商场的屋面、楼梯井、部分墙面及其空间的使用权。 (三)其他设施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行使租用部分的租赁权而应当享有的丰泽广场、中心商场沿街人行道、空地的通行,租用部分的采光、通风、通行;租用房屋水电、空调、通讯线路设施的维护保养的通行、用道权利。第三章 交接、进入、验收、租赁期限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条件(一)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经

11、竣工验收合格; 2、产权清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详见附件5),并向乙方提供一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配置水电、燃气、通信、通讯等设施可立即接驳使用;4、甲方就拟交付部分与原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件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二)甲方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起租日前完成下列事项: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租赁物交付使用前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已经缴清; 2、办理并具备商用楼出租营业的法律手续; 3、为乙方提供中心商场竣工图一份。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接日 鉴于租赁物现由第三方承租使用,租赁物各个部位的租赁期限届满时间不等,需要一定期限内完成租赁物的返还交接,乙方同意甲方于本合

12、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租赁物不同部位的租赁期限届满时间分批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第六条交付条件的租赁物。租赁物各个部位的具体交接日及分批交付的租赁物各个部位的面积,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载明的交接日及交付部位的范围、面积为准。 第八条 租赁物的交接(一)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接期限之前,甲方应负责使租赁物具备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甲方可在交接期限内的任一时间向乙方发出房屋交接书面通知确定交接日。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交接期限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甲方亦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一个月的延展期。若超过一个月甲方仍未能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则双方另行商议交接日期并再签订书面补充

13、协议。(二)乙方应当在交接日之次日起3天内所交付的租赁物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与甲方共同进行清点,并向甲方出具交接确认书确认甲方已依约交付租赁物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完成交接,乙方不得以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不能正常使用、破损、损害等任何事由拒绝确认;逾期未到场清点或逾期未出具交接确认书的视为甲方已依约交付租赁物、完成交接。(三)乙方接受租赁物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后,应全面负责租赁物范围内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修缮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因管理不善出现的房屋、设施、设备的损坏,物品的丢失等,应当由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第九条 对租赁物的装修装饰 (一)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

14、使用用途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内部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施工等,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二)乙方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乙方进场施工前,应提前15天将其对租赁物的装修方案(包括装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等资料提交给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开始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上述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三)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方案及施工不得涉及破坏租赁物的房屋结构或从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不得损坏甲方提供任何的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租赁物结构、外墙,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

15、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维修、保养和消防验收。(四)在不影响租赁物结构安全和外观的前提下,因乙方经营需要对租赁物的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局部更改的,更改部分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要求且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五)乙方承诺对装修方案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交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六)如乙方对该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七)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共责任险的保单,并提供给

16、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该租赁物进行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起租日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九)租赁期内,在不影响租赁物结构安全和外观的前提下,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本合同前述有关装饰装修的约定、不受次数限制的对租赁物内部进行改善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重

17、新装修、重新设置设施、撤换或改变现有设施以及实施广告工程等。第十条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鉴于租赁物须分多次交付,故起租日为各部分租赁物交接完成之日。租赁期限自起租日之日起算,至2020年10月31日届满。第四章 租赁用途及租赁物的使用第十一条 租赁用途(一)双方约定,本租赁物仅限于经营大型超市及百货商场之用。 (二)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解除当日所在的租赁年度的年租金支付甲方违约金。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使用(一)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与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制定的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的

18、法律规定和政策,不得在租赁物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协议的活动,乙方对利用租赁物所开展的一切活动的合法性及后果负责。(二)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将租赁物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场所、商品库房、办公室、员工食堂、休息室、商品出入口以及在这些场所内设置商品陈列展示区、饮食店(制作与销售)、检验室、更衣间、通道以及为顾客购物、浏览、休息、通行活动提供便利等一切为经营大型超市及百货商场所需要的一切合理方式。(三)经营许可:1、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乙方应本合同约定租赁用途所涉经营范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等主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手续合法后始能经营。2、特种经营项目应取得特

19、种经营许可证;若违法经营,其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经营范围。3、正式经营前,乙方须将各类经营许可证件备齐,如甲方认为需要的,乙方应当将各类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供一份给甲方备存。4、在任何时候,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租赁物进行违法的活动。(四)法定注册地址:若乙方要将承租物房屋作为其法定注册地址,应当另行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五)消防安全责任:乙方需承担租赁物防火责任。由于乙方责任引发火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六)物业使用禁忌: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租赁物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且不得发

20、生下述行为: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带入租赁物内或做其他有害于租赁物物业安全的行为;2、放置任何超过租赁物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3、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4、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租赁物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5、在租赁物外面、丰泽商城范围内任何地方堆放妨碍市容观瞻的杂物,或在任何部位堆放、建造超重物件。6、给甲方或丰泽商城其他业主、承租方带来或可能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丰泽商城整个物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7、从事任何阻碍、影响甲方或丰泽商城其他业主、承租方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丰泽商城其他业

21、主、承租方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住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且乙方未在甲方书面通知时间内整改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8、承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租赁物以外范围、公共区域走道或消防通道等。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的,乙方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按甲方指定位置及时间摆放。(七)违章纠正: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则,若违反规则,除非在甲方提出后的7天内予以自行纠正

22、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进行纠正,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维护修缮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排水系统等公用设施设备以及移交后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新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灯光、电力、自来水、通风、排气、卫生保洁设备或其它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保养、年检等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前述租赁物及各项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具备正常使用状态且不得低于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时的质量、品牌标准,并随同租赁物交付甲方。但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必须由甲方或指定单位进行,乙方不得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

23、方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二)租赁物的房屋结构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维修,但是,甲方不因为对该房屋结构或公用设施设备、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三)租赁物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必对乙方或第三人负责;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资产损

24、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租赁物的水、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丰泽商城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的,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五)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丰泽商城或租赁物房屋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租赁物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租赁物房屋或其内之财物的安全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六)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

25、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七)因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八)对于乙方放置于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

26、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九)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人索赔,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十一)租赁期内,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

27、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的设置及使用(一)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租赁物前庭内侧主入口上端、大门两侧铝合金扣板及面向田安路的两个出入口处门框内侧广告位,由乙方独家设置店招之用,但乙方店招中均须标示“丰泽商城”字样。(二)除前款约定免费提供乙方使用的广告位外,中心商场的所有外墙、屋面、屋顶广告位均归甲方所有和统一管理使用,由甲方负责规划设计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向甲方优先租赁使用这些广告位。乙方设置的所有广告不得登载对甲方经营有妨碍的内容,且均需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丰泽广场的管理和使用丰泽广场系甲方投资建设的广场,原规划用途为商业

28、广场。由于客观原因,目前丰泽广场绝大多数时间成为丰泽商城临时停车场及临时举办各项活动的场所,目前大部分市民认为属市民广场。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丰泽广场日常维护、管理等由甲方全权负责,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规范停车行为;如遇有乙方须举办商业活动的,则由乙方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缴纳一定的广场使用费后,方可举办。如今后任何时候市政府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丰泽广场进行功能分区、改造、统一收费管理等措施,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中心商场前庭及入口门厅的管理和使用租赁物一层两部观光电梯与主入口之间的前庭(前庭具体位置详见附件3一层平面图)及其地上附着物,归属甲方管理使

29、用,不包括在本次出租范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同意第三人在该前庭区域内摆摊设点、举办促销活动、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堆放货物等。位于租赁物一层的入口门厅(入口门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3一层平面图)为中心商场的消防通道,乙方不得擅自在该入口门厅内摆摊设点、举办促销活动、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堆放货物等。如乙方需使用入口门厅举办与自己经营相关的活动,需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入口门厅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及消防疏散。第十七条 乙方的转租权 (一)乙方为经营大型超市及百货商场之目的,可将租用房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名义转租给第三人;但乙方转租面积之总和超过其全部租赁物总面积20%或者单店面积超

30、出 1000平方米(不得拆细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这种转租第三人是指必须与乙方分开经营、各自独立收支、并独立办理营业登记的第三人。对于乙方为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分开经营并独立办理营业登记)的第三人提供场所,联合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店中店”)的行为,不属于转租的范畴。 (二)乙方的转租仅限于租用房屋,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租赁物转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专用店招广告位、专用卸货场等。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转租的事由协助办理作为房屋所有人的相关登记手续。 接受转租的第三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甲方不得对其权利加以限制。 (四)乙方不因转租行为而免除作为承租方的

31、合同义务。 (五)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人在租赁物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人行为而导致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乙方品牌的持续使用 乙方保证租赁期限内,将持续使用“ ”字号、品牌、商标对外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的字号、品牌、商标。 第十九条 租赁物的抵押 乙方已知悉,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以租赁物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乙方对此表示理解和同意;如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购买与租赁的优先权 (一)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

32、拟转让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如甲方根据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乙方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将租赁物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一)租赁期间,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甲方。(二)乙方投资于租赁物或为使租赁物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在租赁期内属乙方所有和使

33、用,无论何种情况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该等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甲方,应随着租赁物一并移交甲方,且甲方无须就此对乙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章 租赁关系双方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负责: (一)甲方保证交付时租赁物的排水、排污、排烟、排气、供电、供水、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火警,防火系统、电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预埋等配套设施安装完整,且具备正常的使用性能。(二)保持租用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公用区域处于良好状态。基于乙方的要求,排除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障碍和妨碍,保证乙方对共用部分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34、的外,甲方或者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一)款的受让人应当独立享有丰泽商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有所有权,保证不会有第三人对上述权益发生争议,保证第三人不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防止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受到侵害。 (四)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不得实施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对丰泽商城租用房屋以外的部分实施改造、装修、维修工程时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负责: (一)根据本合同履行义务,按期向甲方缴纳租金。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对租用房屋和其它租用部分日常管理、能源耗用、供热和空调、政府征收的公

35、共服务等费用。 (三)根据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将营业房屋(商场)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营业房屋(商场、超市),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营业房屋(商场)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 (四)乙方装修、布置安装各种设施、设备和家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由乙方出资完成的这类资产、设施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五)保护租用房屋,包括确保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租赁物的卫生条件,自行负责租赁物内部的日常保洁、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

36、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六)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租用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安装有关设施、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租赁物的安全结构、主体结构作拆卸、移动、毁坏或损坏。(七)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的震动或噪音限制标准的设施, 或者超过与此租用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中心商场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用房屋有危害或影响 其安全的物品。 (八)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对租赁物以外部分的结构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 (九)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在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37、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丰泽商城任何区域。 (十)在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承载能力的煤气和电器用具。 如租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租用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重大缺陷,危及中心商场安全时, 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不得阻碍甲方为灭火、 消除重大安全事故对乙方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的进入。 (十一)办理公共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十二)遇到甲方提出与租赁物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第六章 租金、履约

38、保证金和费用承担第二十四条 租金及租金的计算与缴纳租赁物租金按照租赁面积计算,即租赁面积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不含物业管理费)。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月应付租金为租赁面积 元/(租金单价)。自第二个租赁年度起,租金单价在上一租赁年度的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2.5%。具体详见附件6租金表。租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个月的3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应当在节假日前一天)一次性预付该月的租金。租赁期限开始的第一个月和届满的最后的一个月,按日平均租金计算该月的租金。首付租金应于起租日前3日支付。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金额与支付。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本合

39、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的履约保证金为 伍仟万元(人民币¥50000000元)扣除第一个月租金的余额 ,自第4个月起履约保证金为(37988.17第一个租赁年度每平方米租金单价3个月)。(二)履约保证金的罚则。履约保证金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当一方当事人非因为本合同约定事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比照合同法定金罚则处置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1、本合同签订满3个月后,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第4个月起的履约保证金以及乙方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后的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2、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因任何原因合法解除,甲方于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式将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但乙方对甲方负有

40、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一)乙方应按计租面积每月 元/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按月支付。 (二)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通讯、网络、宽带、有线电视、中央空调费等各项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缴纳。第七章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七条 合同条款的调整、增加和删除 (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租赁物的一部或者全部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可以恢复使用的,如果甲乙方没有提出解

41、除合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就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重新约定,约定的变更应当相当于乙方的损失。但是房屋损坏无望恢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合同协商解除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 (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 (二)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 根据本条合意终止的,不适用违约责任的条款,但是,双方的其它互负债务应当结清。 第二十九条 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实,依照本合同违约责任一章的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 (二)

42、乙方有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状况,足以妨碍本合同的履行(帐户被冻结或者房屋被查封),经书面形式催告,在二个月内未得到改善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三)对方发生破产、解散或者其它原因开始清算的。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处置与后果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均应终止营业,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10日内将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中心商场的有关材料交还甲方。 (二)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归属于甲方的资产外,乙方应当交还租赁物时,有权自由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在中心商场内乙方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撤除商品、货物、可移动和可拆卸的家具、货架、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品、

43、什物、招牌、广告牌等。 (三)乙方以拆除、搬离后的实际现状在保持租赁物干净、整洁的条件下将租赁物移交给甲方。乙方不承担对由于正常使用发生的房屋、设备物质老化、磨损,以及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改造、拆卸所发生的房屋、设备正常变动和缺陷等进行修复的义务。只要没有发生人为损坏或者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改造、拆卸造成的结构性损坏,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四)乙方对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拆卸不得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与安全,不得对甲方安装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甲、乙双方按房屋交接清单对租赁物(包括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收回验收,如有人为损坏或者遗失,或者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与安全构成

44、妨碍的情形,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五)合同终止到房屋交还期间不收取租金,但是乙方仍然在营业或者超过10 天仍未交还的,每日应当按照合同解除时日租金额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还期间的租金。(六)乙方应当在交还房屋时缴清所有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通信、网络、宽带等费用,销户缴费登记单位,并应缴清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用、中央空调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如甲方或者第三方需要变更过户的,由甲方或者需要的第三方支付有关变更费用。(七)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终止,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一切转租合同即行同时终止,乙方应确保并督促第三人按照本条约定将转租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如第三人逾期交还的

45、,乙方应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间,因为甲方的过错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必须妨碍乙方营业(停业或者不停业)的情况下改建、维修,或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经营的,甲方应当按照这种妨碍给乙方造成的营业损失予以赔偿。(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期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按每日人民币7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如延期支付租金,除应依照约定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人民币3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按每日人民币 60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60天,乙方除依照约定缴清拖欠租金和前述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四)乙方未能

46、在交接日后90天内开业的,除按约定缴纳应付租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 由于乙方滥用共用权,造成丰泽商城公共部分和丰泽商城设施的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给甲方或者丰泽商城其它使用人对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丰泽商城设施的使用造成妨碍或者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其它使用人对水、电、气、空调使用受到影响,甲方和其它使用人通行、采光、通风受到影响等等。乙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这种妨碍没有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使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丰泽商城设施的使用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当这种妨碍的情形持续超过3天,自第3日起(含第3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

47、,乙方按照每天人民币10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 18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其它直接损失的,仍应赔偿。 2、如果这种妨碍导致其它使用人对甲方请求赔偿,如果这种请求是合理的或者甲方与其它使用人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甲方向其它使用人赔偿后应当向甲方赔偿。 (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在丰泽商城公共区域设置的设施设备、物件被乙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商、供货商损坏,乙方应当赔偿,这种赔偿包括重置原物并恢复到原来的使用状态,如果由此妨碍或者影响甲方或者丰泽商城其它使用人对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丰泽商城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本条(五)项的约

48、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租用房屋及专用区域内或者经过甲方同意在丰泽商城相关区域,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者安装设施设备时,损坏丰泽商城主体结构或者安全结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当这种隐患的情形持续超过3天,甲方有权指派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驻进行修复,自隐患发生第3日起(含第3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 20 日止,乙方按照每天人民币20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30 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 18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其它直接损失的,仍应赔偿。 由于乙方的本项违约行为造成的丰泽商城房屋、设施的修复费用,乙方应当在违约金之外承担。 (八)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及消防部门许可,或未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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