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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范本 【精品文档】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范本大全浙机事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直属各事业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主题词:人事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实施意见 通知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特制定
2、本意见。一、岗位设置原则1、根据直属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以省编办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为基础,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二、实施范围3、局直属事业单位均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不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4、各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即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可,与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在编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
3、管理。5、岗位设置中涉及单位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岗位类别设置6、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将体现自身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
4、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日常运行等需要。10、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四、岗位等级设置11、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一)管理岗位12、根据我局实际,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岗位,最高等级设为五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二)专业技术岗位13、根据我局实际,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
5、2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为二至七级,最高等级设为二级,其中正高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14、根据我局实际,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二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5、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16、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
6、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鼓励直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一)总体控制目标17、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以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总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
7、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直属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二)管理岗位1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三)专业技术岗位19、局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43。20、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
8、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21、各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四)工勤技能岗位22、局直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应不超过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一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二级岗位由局统一管理。(五)特设岗位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
9、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和数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完成工作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4、首次岗位设置中不设特设岗位。六、岗位基本条件25、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在岗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
10、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7、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具有相应的从业或职业资格。28、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
11、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29、在本意见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研究制定本单位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作为岗位聘用的依据。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时间要求3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1)成立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各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2)认真开展调研,摸清基本情况。各单位应准确掌握本
12、单位机构编制、在册正式人员和主体岗位等基本情况,并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按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套改人员名册(见附件2)。此项工作于今年8月10日前完成。(3)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3),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此项工作于今年8月15日前完成。(4)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于今年8月20日前报送局人事处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
13、准。(5)编制岗位说明书。各单位应于今年8月31日前编制完成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6)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5),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此项工作于今年9月10日前完成。(7)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各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于今年9月20日之前,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通过竞聘或双向选择等方式,聘用工作人员,
14、并与受聘人员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参考文本见附件6)。对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及时变更聘用合同。(8)总结上报岗位设置工作。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见附件7)和岗位聘用人员名册(见附件8),于今年9月30日前报局人事处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31、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33、事业单位的
15、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申请变更: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七、岗位聘用34、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
16、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3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须经局人事处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聘用。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6、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37、
17、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38、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39、各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40、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41、按照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八、组织领导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人事处负责具体工作指导和审核报批工
18、作,监察室负责监督工作。43、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工作。44、各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九、其他要求45、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和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46、各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47、对不按本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
19、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将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8、本意见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49、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按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套改人员名册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参考文本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文本6、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参考文本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8、岗位聘用人员名册二一年八月二日附件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
20、盖章):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规格经费来源定编文号及时间编 制 数 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现有正式在册人员总数类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其他人员人数占总数比例管理人员级别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未定级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级别正高副高中级初级未定级人数现聘人数工勤技能人员级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人数现聘人数临时用工人员数量单位功能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 (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参考文本)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
21、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主要职责、职能和任务,单位规格、类别、经费形式,编制数,其中管理人员X个,专业技术人员X个,工勤技能人员X个。内设机构X个,名称分别是:XXX、XXX。(二)正式在册人员情况实有人数X人。其中管理人员X人(单位领导正职X人、副职X人;内设机构领导正职X人、副职X人;其他管
22、理人员X人)。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人员X人。专业技术人员X人(正高级X人,聘任X人;副高级X人,聘任X人;中级X人,聘任X人;初级X人,聘任X人)。工勤技能人员X人(高级技师X个,技师X个,高级工X人,中级工X人,初级工X人,普通工X人)。(三)主体岗位情况主体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二、拟设置岗位情况(一)岗位总量本单位拟设置岗位总量XX个,其中管理岗位X个,专业技术岗位X个,工勤技能岗位X个。主体岗位是XX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X%;其他两类岗位比例分别是X岗位占X%、X岗位占X%。专业技术主系列是XX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X,占专业技术岗
23、位设置总量的XX%。(二)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和数量总数X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X%。其中三级X个,四级X个,五级X个,六级X个,七级X个,八级X个,九级X个,十级X个。1.单位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名称分别是XXX、;Y级职员Y个,名称分别是YYY、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名称分别是XXX、;Y级职员Y个,名称分别是YYY、3.其他管理岗位X个。其中:X级职员X个,Y级职员Y个,。(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1)正高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二级岗位X个,占正高级岗位比例X%;三级岗
24、位X个,占正高级岗位比例X%;四级岗位X个,占正高级岗位比例X%。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X:Y:Z。(2)副高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五级岗位X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X%;六级岗位X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X%;七级岗位X个,占副高级岗位比例X%。2.中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八级岗位X个,占中级岗位比例X%;九级岗位X个,占中级岗位比例X%;十级岗位X个,占中级岗位比例X%。3.初级岗位X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X%。其中:十一级岗位X个,占初级岗位比例X%;十二级岗位X个,占初级岗位比例X%;十三级岗位X个,占初级岗位比例X%。(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25、数量及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X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X%。其中:技术工一级X个,技术工二级X个,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X%;技术工三级X个,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X%;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普通工岗位X个。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设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二)特设岗位设置意见(三)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情况附件: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3、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4、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文件;5、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岗位总
26、量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数量管理岗位等级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比例数量专业技术岗位层级高级中级初级比例数量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比例数量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技术工普通工一二三四五比例数量技术工一、二、三级岗位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比例: %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比例: %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附件5 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文本) 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实施范围四、政策依据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情况(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
27、量及结构比例六、拟设置岗位明细及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一)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三)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七、岗位聘用程序和形式八、组织领导九、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间十、其他附件6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书甲方(聘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上级主管部门: 地 址: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甲乙双方在平等、
28、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一、 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
29、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30、。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4. 违反工作
31、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32、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
33、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2. 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 甲方被撤销、解散的;4. 乙方退休、退
34、职;5. 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
35、或者转移手续。(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
36、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经济补偿金应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甲方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
37、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 (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纸)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合同样本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