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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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结合我市公共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社会责任感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律政策知识水平和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的市民,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二)社会公益心强,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三)关注公共交通行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第二条 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选定(一)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公开选定。(二)从积极提供公交发展建议和监督公交服务质量的市民中

2、选定。第三条 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共交通客运法规、条例,熟悉我市公交运营方式,了解我市公交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如实、客观、公正的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反映履职中发现经营者的不良行为。(三)注意公共交通行业信息收集,积极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四)注意维护公共交通行业窗口形象,文明履行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职责。第四条 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职责(一)总体职责对公共交通(公交、出租、地铁、公共自行车)行业的经营者,执行和落实客运管理法规、线路行驶、自我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驾驶员),职业道德、服务质量、文明行车、安全营运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共交通

3、车辆安全状况、车容车貌、营运质量,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情况进行监督。(二)具体要求每月必须乘坐公交车不少于15次,每次填报服务质量调查表(下简称调查表,同时保证每月提交3份公交情况反馈意见。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调查表及意见上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服从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公交线路考核、监督和相关会议。第五条 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待遇(一)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有要求市交通主管理部门为提供信息者保密的权利。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有为其设立专门的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处理和反馈信息的权力。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

4、进行处理和回复的权力。(二)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待遇: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可凭义务监督员卡免费乘坐我市线路编码公交车、区间城巴和旅游城巴。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的义务监督员,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予以表彰。第六条 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聘期公共交通义务监督员的聘期为1年,从颁发聘书之日起计算。聘期届满,根据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者,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义务监督员资格(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二)反映虚假信息,恶意制造不真实情况的;(三)开展监督工作有不文明行为的;(四)连续超过1个月以上没有上报调查表的;(五)不服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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