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驻点兼职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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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驻点兼职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HN省农村信用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对各网点业务经营的监管力度,更好地推动业务健康稳健发展,联社决定实施委派兼职监督员制度。二条兼职监督员由联社机关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担任,负责对所驻信用社或分社(以下统称驻点)的业务经营任务完成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本监督属于管理监督范畴,纳入联社五项监督管理。第三条兼职监管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驻点监督员,每月驻点监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四条兼职监督员由联社人事、稽核部门提名,联社党委审定(200

2、9年度名单见附件),以文件形式确定第五条各网点须积极支持并密切配合兼职监督员的工作。第六条监督员的权限。兼职监督员在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陪同下有权检查各网点所有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事项:1、有权查阅、复制所驻点的有关凭证、帐簿、报表和信贷档案等资料。2、有权对所驻点的库存现金、同业存款、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安防设施、各种登记簿、会议记录、四项日志以及其他财产、物资逐项检查。3、有权要求被所驻点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就监督事项如实提供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有权根据需要召开有关调查、座谈或汇报会议。4、有权对违反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行为及错帐错款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被所驻点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并及时向联社报告。5、有权提出完成业务经营、强化监督管理的意见。6、有权向联社反映真实情况。第七条对监督员的要求。1、模范执行国家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2、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歪曲事实,不玩忽职守,不滥用职权,不回避问题。3、兼职监管员须遵守保密法和联社相关制度,须对监督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用于与监督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与监督无关的任何单位、任何人员泄露。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力求做到:监督措施到位,资料准确真实,分析问题全面客观,结论公正公平,改进措施切实可行。5、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监督工作中发

4、现的问题;每月5日前向联社稽核部书面(或电子文档)汇报一次监督工作情况。7、可列席参加所驻点的各种会议,但不得参与信贷、财务、劳动分配等业务经营决策;不得接受所驻点的奖金、礼品和礼金;不得在所驻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占用所驻点的财产物品;不得将所驻点的任何归档资料带离(查阅、借阅、复制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监督员的职责:1、按照安全检查登记簿所列内容,每月进行安全检查一次;2、每月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含尾箱)、对帐资料检查核对一次;有对重要客户不定期进行上门对帐。3、每月对所发放的贷款从规程、要素方面进行真实合规性检查。4、每月对四项日志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5、每月对联

5、社下发的文件(含电子邮件)学习情况和联社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6、每月对值班守库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7、对所驻点的业务经营指标完成和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督查。第九条奖惩考核:(一)考核:监督员考核工资与所驻点挂钩:1、定量:与所驻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挂钩20分;2、定性:(1)未按规定对所驻点进行监督检查缺一次扣5分;(2)未按规定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报告一次扣14分;(3)出具弄虚作假报告每次扣10分;(4)管理期内所驻点发生事故和一般违章被联社书面通报一次扣3分;(5)管理期内驻点社发生经济案件,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扣20分,510万元扣一个月的绩效工资,10

6、至30万元扣一个季度的考核工资,3050万元扣半年绩效工资,50万元以上扣全年绩效工资并按下款处理处分。(二)奖惩:1、奖励:监督员通过监督成功堵截案件给予通报表扬,并按避免或挽回损失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监督员通过监督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经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奖励现金5001000元。2、惩罚:(1)监督员职责履行不到位,所驻点出现经济案件的给予通报至警告处分;(2)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应查出的违规问题未查出引发经济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2)发现问题不及时制止、报告、下达整改意见甚至协助隐瞒、参与其中导致案件的,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处理。(三)考核管辖:绩效工资定量部分由由人教部考核,定性部分由稽核部出具扣分项目及所扣分数交人教部冲减定量考核所得分数后计发绩效工资。第十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自年3月1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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