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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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民准确把握户籍人口的参保情况,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概念)“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居民全面、持续

2、参保的专项行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全面参保登记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所有应参加城乡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户籍人口、非本地区户籍常住人口或就业人员等应参保人员进行登记。第四条(目标)通过全面开展参保登记工作,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筛查各类人群的参保状态,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第五条(部门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提供与全民参保登记有关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全民参保登记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部行政部门对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实施监督。第六条(各级分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定期核实人员基础信息,明确具体负责办理的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编制、汇总、分析、报送参保登记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息安全。部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全民参保登记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动态维护跨省参保信息;会同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建设和维护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立国家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和地(市、州)(以下简称“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全民参保登记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动态维护参保信息;会同省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建设和维护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

4、,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区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审核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及维护工作,并对镇街社保所的全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登记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息变更登记的初审、维护;全民参保登记资料的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开展宣传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登记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参保登记资料;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宣传与解释等工作。第七条(宣传动员)各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计划,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5、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保政策;依托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开展针对性的社保政策宣传,提升全民参保意识。第八条(规程内容)本规程包括参保登记、管理与维护、数据保密与安全、分析与应用等内容。第二章 参保登记参保登记环节包括社保业务系统参保登记信息比对、基础信息收集、信息整合与调查对象的筛选、信息调查核实和信息传输、核实与入库等内容。第九条(参保信息内部比对)各级经办机构应比对、整合本地区参保人员在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的信息,主要数据项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指标项和单位基础信息指标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状态信息,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人员信息直接确认参保登记。第十条(基础信息收集与外部比对)沟通协调当

6、地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多渠道取得本地完整的人口数据信息,比对本地应参保人员与社会保险数据信息。主要数据项包括:(一) 姓名(二) 性别(三) 身份证号(四) 出生日期(五) 户口性质(六) 户籍所在地(七) 现居住地(八) 联系电话(手机)第十一条(信息整合与调查对象的筛选)通过本地区内、外部比对,以及逐级在金保工程联网数据库中比对异地参保信息,清理重复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纠正错误信息,产生可确认的参保信息和需通过调查等采集信息的人员对象。确认的参保信息直接入库,同时形成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附件1)和调查对象的全民参保登记表(附件2)。第十二条(信息调查核

7、实)以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民委员会为主,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核实需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同时摸清未参保原因。第十三条(信息传输、核实与入库)村(居)民委员会将调查、采集的信息提交乡镇(街道)事务所,并由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符合规定的录入上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的调查核实信息,符合规定予以入库。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管理维护环节包括动态机制的建立、参保与未参保信息的变更和动态信息交换等内容。第十四条(动态机制的建立)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首次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库与社会保险业务库、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

8、础信息库及时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情况。第十五条(信息的变更)因户籍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变化或工作调动等多种原因发生人员增减,参保状态信息产生变化的,按相应社会保险经办程序办理手续,相关信息由社会保险业务库及时归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因以上原因发生未参保人员信息变化的,由村(居)民委员会采集信息,经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县级社保机构审核入库。第十六条(动态信息交互)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信息动态交互机制。负责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省级社保机构牵头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定期信息计划、比对机制,建立省内外流动人员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动态交换机制,及时更新全民参

9、保登记数据库。第四章 数据保密与安全第十七条(管理原则)社保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管理,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盈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漏。第五章 分析与应用第二十二条(综合应用)开展全民参保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与应用,支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精算等宏观决策和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为制度的完善、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支持。第二十三条(精确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关报表及对应人员明细数据表,掌握辖区内人员参保情况,实现精确化管理。第二十四条(提高质量)通过调查和数据统计,掌握户籍人口本地、异地参保情况,以及未参保原因,实现人本服务,防止漏保、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提高经办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五条(推进全覆盖)通过对相关指标统计分析,掌握社会保险覆盖情况,摸清底数,综合评估各地覆盖面资源情况,拟定科学的扩面计划,针对性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各类人群的覆盖。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程从年月日实施。附件1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附件2全民参保登记表附件3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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