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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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明书 篇一: 实际控制人证明 实际控制人证明 自201X年11月14日起至今, (身份证号: )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支配,控制本公司一切事务的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公司股东会共_人,出席股东_人,签名如下: _ _ _ _ _ _ _ _ _ 单位公章: 篇二: 实际控制人证明 实际控制人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 )为我公司(公司名称: )的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为他人代持股。 单位公章 日期: 篇三: 合作伙伴证明_备付金的声明_实际控制人声明 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模板: ? 合作伙伴证明 ? 不存在持股比例低

2、于10%的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 不存在境外资本以及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 申请人未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附件2) ? 未来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承诺(附件3) 合作伙伴证明 兹证明XXX公司(企业注册地XXXXX/公司营业执照编号XXXX)为我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通过XXX平台已连续为我公司提供超过两年以上电子商务活动,服务内容包括: 网上商品展示、订货、销售、支付、发货等,服务时间为二零零X年X月至至今,相关信息请见附件(附件附上发票或者相关单据),特此证明。 XXX公司(盖公司章) X年X月X日 不存在持股比例低于10%的 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致: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XX公司,

3、为XX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低于10%的实际控制人。 特此声明。 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X年XX月XX日 不存在境外资本 以及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致: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我司XX公司,为XXX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境外资本以及境外实际控制人。 特此声明。 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201X年X月XX日 未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 致: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XXXX公司严格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业务发展起截至申请日,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未使用其他任何形式挪用

4、客户备付金。 特此声明。 XX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X年X月X日 未来不以任何形式挪用 客户备付金的承诺 致: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XX公司承诺如下,严格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来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X年X月X日篇四: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5、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8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6、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83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

7、)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 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

9、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 “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公司控

10、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

11、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 大变更; (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

12、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篇五: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实际控

13、制人 新三板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 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齐鲁股交中心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申

14、请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及解决方案 1)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此时控股股东即为实际控制人,如控股股东为法人,则控股股东的控制人为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相对控股股东,则根据公司股权结构,相对控制人在公司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影响力、第一大股东受其他股东委托行使股权的,或是依据众多小股东的不一致行动协议, 可以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共同控制,需要公司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实践中多为近亲属共同控制。共同控制要有一定的依据,包括在公司章程中写明的一致行动条款、合资合同加入的重大

15、事项需经所有股东或董事同意的条款、单独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对共同控制加以确认。 3)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 问题描述: 1)依据公司股权结构并经核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股东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作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能够通过股权关系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所提出的议案均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能够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因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持有本公司股份*万股,占总股本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经核查公司成立至今的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并为法定代表人。在*的经营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持金蒙碳化硅*%的股权,*股份公司成立后为*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财务、投资决策等事项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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