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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文件和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和清理,严格落实保管责任人。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定不少于8位数的开机密码,有专人使用和管理,密码报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备案。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送修的,须经保密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门的检查和技术
2、处理。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后,需将硬盘拆下,交有关人员妥善存放,经分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分局定点单位销毁。 第五条 要对涉密计算机硬件资源加贴标签及定密标识,设备的随机资料及保修卡由各涉密单位保管。 第六条 严禁“一机两用”行为。涉密计算机要有完善的安防措施,严禁接入公安信息网、互联网或其他网络,在系统进入、资源共享、屏幕保护等方面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输出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专人进行操作并登记、备案,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下载涉密信息、拷贝涉密信息和将涉密信息制作成光盘。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不得进行公开交流和擅自对外公开发表。 第九条 外来人员和非本单位雇用人员不准单独接触非涉密计算机,严禁接触涉密计算机。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控制参观,必要的参观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要严格备份,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确保备份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及信息。 第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及联入公安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有无线上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