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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定价目录附件 湖北省定价目录 序号 定价项目 1 电力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省省价格主管部门 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2 天然气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县人民* 然气销售价格) 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定价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授权市、县人民* 定价的部分除外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除外 3 供排水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
2、 污水处理价格 *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人民* 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4 交通运输 车辆通行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 铁路和道路运价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 铁路散货快运、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输除外 定价范围为旅客站务、客运代理、客车
3、发班、班车停放、班车安全检查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授权市、县人民* 4 交通运输 铁路专用线货物运价率、共用收费标准 管道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运输 客运出租车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城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交通 自然垄断和公共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排污权交易基价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5 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 具体定价项目由市环保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批准后公布执行 授权市人民*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 不包括预约出租车 授
4、权市、县人民* 授权市、县人民*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公办高校、中专、技校、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公办高校、中专、技校住宿费标准 保障主管部门 6 教育 公办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授权市、县人民* 学附设职业高中班、城市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费、教育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闻广电出版部门 格 有线电视基本收
5、视维护、安装收费标准 7 文化旅游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全省一网”之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旅内交通运输价格 游主管部门 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 8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诊察费、护理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省管公立医疗机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 医疗服务 构住院床位费 省定价以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其授权市人民* 他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养老服务 *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公益性公墓价格、
6、殡葬基本服务和重要延伸重要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化妆、吊授权市、县人民* 服务收费标准 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 授权市、县人民* 定价范围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授权市、县人民* 务,不具备协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定价范围为碳排放权、排污权、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服务
7、 9 10 殡葬服务 11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2 重要专业服务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授权市人民* 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重要专业服务 授权市人民* 省价格主管部门 12 供电、供水、供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范围为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具体定授权市、县人民* 价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区域内
8、,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的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目录所称“市人民*”,均包括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授权市、县人民*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定价、*指导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等。其中,市制定本级*所在地、跨县和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由县制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或中介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者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过渡期间暂按现行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