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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复习提纲物权法 物权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
2、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 1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
3、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4、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第 2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三、物权
5、的效力: 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3、物上请求权效力; 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 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 A、现实的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 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
6、登记,分为两种登记: 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 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 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 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 法院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第 3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 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 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征收等行
7、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 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
8、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 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 第二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的限制 1、权利不得滥用; 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 3、诚实信用。 二、公法的限制 第 4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受环保法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保护 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
9、求权来保护; 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 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 第四节 所有权的分类 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第五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A、土地 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 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
10、有权的问题。 B、建筑物 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 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 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 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 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 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
11、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第 5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二、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 2、相邻关系的分类: 排水和用水的关系; 果实和根枝的关系; 通行和侵入的关系; 营建设施的关系。 第六节 动产所有权 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 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 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3、埋藏物的发现; 4、关于添附的问题。 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
12、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 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 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 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 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 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
13、。 四、地上权的取得 第 6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1、基于设立; 2、基于继承; 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 第二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 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 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 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 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 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 第三节 永佃权 一、永佃
14、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
15、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 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 7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1、债权具有平等性; 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 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 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 第二节 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16、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 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 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三、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债权转移的时候抵押权随之转移; 抵押物的分割不影响抵押权。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三节 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 1、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 2、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产
17、生的抵押权 1、关于当事人 第 8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英美法允许对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对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 2、关于标的物 A、可抵押的标的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B、不可抵押的标的物: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
18、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C、我国司法解释对抵押标的物的进一步解释: 以违章或违法的建筑物作为标的物抵押无效; 按份共有人以其在财产中共有的份额作为抵押有效,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3、关于被担保的债权: 被担保的债权一定是金钱债权; 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设定担保的,仍然有效; 4、关于抵押设定的程序: A、不动产设定的程序 签订抵押合同,内容包括: 第 9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权人覆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
19、物的名称数量,及其基本情况;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2)进行登记,具体登记部门如下: 没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动产的抵押不经过登记也能生效。 5、实践中的问题: 因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抵押权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负责; 抵押权的设立损害第三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权; 三、基于法律规
20、定产生的抵押权 1、我国典型的法定抵押权: 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船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海难救助费用等等;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建筑商就开发商所欠的货款对于建造的建筑物有法定抵押权。 2、法定抵押权绝对优先于约定抵押权。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关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1、当事人对抵押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其范围包括五种: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的实行费用。 2、标的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其范围扩大了,其范围及于抵押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1、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还可以设定另外的抵押权,抵押权的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 2、担保法规
21、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 10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3、先设定抵押再去设定租赁的,其抵押权可以对 三、我国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在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的保全请求权。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行 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 1、抵押权实行的时候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 2、债权人在债务覆行期到来的时候没有得到清偿。 二、抵押权实行的方法: 1、国外首选的方式是拍卖,而中国的立法没有把抵押物的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 2、拍卖以外的其它方式。 三、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 1、同一债
22、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 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 第六节 特殊的抵押权 一
23、、关于财产抵押 1、财产抵押不是以某一个物进行抵押,而是把一种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 2、财产抵押的两种模式: 英国式的模式不限制每一种财产上的固定数额,对经营不构成影响,对债权人不利; 德国式的模式在一开始设定的时候对每一个财产的固定的担保负担额开始记录,对债权人有利。 第 11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3、我国允许财产抵押,实行的是德国式的财产抵押模式。 二、关于最高额抵押 1、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在国外实行了很多年,在我们国家这几年刚刚实行,说明交易方式也在与很多国家接近。 第
24、七节 质押权 一、质押权的基本概述 1、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 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2、质权的分类 A、根据标的物为标准可以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B、根据适用的法规可以把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1)以民
25、事程序设定的质押,按照民法设定的质押就是民事质押; 按照商法设定的质押就是商事质押; 营业质押适用留置禁止规定,既: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得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C、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占有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仅仅能占有标的物,不能使用和收益; 收益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不仅能占有标的物,而且能够收益; 归属质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营业质押,既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A、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但两种动产例外: 不易于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第 12 页
26、共 25 页 物权法 不能转让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B、动产质权设立的两个要件: 订立质押合同; 交付标的物。 2、质押权的效力: 质权人有对质物的留置权利,在债务人覆行债务之前质权人有权对物进行保管和处理; 质权人有权利孳息的收取权利; 质权人对质物具有转值的权利,转值分为承诺转值和责任转值,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承认承诺转值。 三、权利质押 1、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物 A、不动产权利不得质押; B、可质押的权利: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其它的权利凭证。 2、权利质押的设定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不仅要交付凭证,还要求质押人跟质押权人到公司就质押问题进行登记; 以股份公司
27、的股份质押的,无记名的股份质押可以直接交付,记名的股份除了交付之外,还应该背书和登记; 证券质押的设定同股份质押相类似; 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定质押需要在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3、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债权的到期日和作为质押标的的到期日可能不一致。 第八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第 13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8、;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二、留置权的发生条件是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只规定了三种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 三、留置权的实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发生留置权,其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少为两个月。 成立原因 权利享有 对象 管理行为 保存行为 改良行为 重大修缮行为 共有物之处分 应有份之处分 对外关系 按份共有 约定 按份享有权利 共有物 单独为之 1/2以上 2/3以上 2/3以上 自由处分 原则上连带。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明知其另有
29、约定除外 对内关系 分割共有物 时间 方式 瑕疵担保责任 存续期间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之比较 目的 支配内容 是否必须占有 权利实现时间 是否必须与债权相结合 担保物权 担保债务之清偿 交换价值 否 将来 是 第 14 页 共 25 页 用益物权 获取标的之利用 使用价值 是 现时 否 共同共有 共同关系 共有人权利及于全部 集合财产 同 同 全体同意 全体同意 无可处分之应有份额 同 按应有份承担,追偿权 随时分割,有约定除外 约定实物、折价、变价 有 较长 不分份额共同承担,无追偿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 同 同 短暂 物权法 标的物灭失之后果 不必然消灭 必然消灭 单一物、合成物、
30、物之集合体、集合物之比较表 是否属于独立物 其 构 成 部 分 原先是否具有独立经济价值 现在是否具有形体独立性 现在是否有独立于整体的所有权 物权变动需几次交付 一次 一次 一次 多次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是 是 原先是否具有形体独立性 单一物 是 无关要旨,不重要 其他:有原先构成部分,是) 无关要旨,不重要 是 否 是 合成物 是 是 物之集合体 是 是 集合物 否 是 附合、混合与加工之比较表 形态 适用对象 是否可识别原物 归属原则 附合 物物 动产、不动产 可 1、 不动产吸收动产 2、 动产与动产:共有法则主物法则 混合 物物 动产 不可 共有法则主物法则 加工 劳动物 动产
31、 无关要旨 材料法则“主物”法则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 产生基础 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 物权 不完全适用 妨害物权或有妨害构成要件 之危险 第 15 页 共 25 页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 完全适用 主观过错、责任能力 物权法 目的 标的物 权利消灭 灭失 遗失物、埋藏物与无主物之比较表 遗失物 非基于己意而丧失占有 埋藏物 埋藏之际未必丧失占有,且多出于己意 非隐藏 隐藏 可能在易见之处 必有所有人,属有主物 本质上不可能在易见之处 有主物或无主物均有可能,但都无法确定 拾得之构成要件: 发现占有占有发现 发现之构成要件: 发现占有发现占有 先占构成要件: 所有
32、之意思占有 无关 确定地无所有人 无关 无主物 无关 不消灭 重在恢复圆满状态、预防损害 重在损害补偿 第 16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物权复习资料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须借助他人的意志。b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是物权客体。物权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如土地、建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货币、有价证券等。C独占、垄断地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 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
33、能享受物的利益。此处所谓“利益”亦可做“价值”理解,即物权人得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 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直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
34、物权的效力。 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虽然限制物权成立在后,但是在其有效期内有排斥所有权的效力。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有两点例外。第一个例外是“买卖不破租赁”,第二个例外是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物权的支配效力 其一,排他效力:排除义务人之干涉;同一物上不得存有数不相容之物权。 其二,追及效力:物权的客体无论为何人占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 其三,对抗效力:登记的物权人、直接占有动产的物权人得排除该
35、物权客体上发生物权,即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 物权请求权 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 a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b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 c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支配权能同其归属。 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危险请求权。 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在我国,三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律上的分类: 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36、所有 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第 17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债权受清偿的权利。 准物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养殖的养殖权;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捕捞的渔权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取得和行使守法守德原则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
37、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混同或抛弃而消灭。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3、须经登记;4、具备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登记的概念:将不动产物权之变动事项依法完成登记,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登记的效力:1、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表彰物权已经变动及动后的状态;3、赋予登记事项的公
38、信力。 *登记公信力之意义:仅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之第三人而设。 因而:1、在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登记公信力。如登记错误,可以确认无效或撤销。2、只有第三人才能主张登记的绝对效力。主张此效力的应具备如下条件:A.第三人必须善意;B.须原有登记存在;C.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同属一人;D.须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并办理登记。 二、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事由:1、继承、遗赠;2、强制执行;3、征收;4、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5、建造;6、因公权力而取得;7、法律的直接规定。 效力:1、未经登记,即生效力;2、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动产物权变动:一、交付,动产物权变动之事由。 广义之交付包括现
39、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的现实依转。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物权让与之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在所不问。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以及转让人于动产让与后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合意,使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以此替代现实依转占有之形态。 指示交付,是指动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形下,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又称“让与返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代位”。如交付提单。 二、动产物权基于
40、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 事由:1、继承、遗赠;2、强制执行;3、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4、生产制造;5、因公权力而取得;6、法律的直接规定。 效力:无须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混同: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义务与义务的混同。第一种情形为物权混同,后两种为债的混同。 混同效力的立法例:消灭主义、不消灭主义、折衷主义 他物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例外:1、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有利益;2、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 以他物权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因与作为担保物权之客体的他物权混同而消灭。例外:1、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人有利益;2、他
41、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 混同举例: 案例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甲之200万元的房屋抵押;后甲向丙借款200万元,以该房屋抵押。还款期届至前,乙继承了甲的房屋。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乙的利益。 案例2.A向B借款100万元,以A之100万元的古玩出质;后B向C借款100万元,以对于A的债权和质权出质。还款期届至前,B继承了A的古玩。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C的利益。 案例3.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甲之200万元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甲向丙借款200万元,以该承包经营权抵押。还款期届至前,乙继承了甲的承包经营权。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乙的利益。 案例4.A向B借款100万元,以A之1
42、00万元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B向C借款100万元,以对于A的债权出质。还款期届至前,B继承了A的承包权。如果混同,则损害所有人C的利益。 抛弃:是指权利人不以其物权权利转移他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1、有抛弃的意思表示;2、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动产担保物权抛弃之构成:1、有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2、交付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1、有抛弃的意思表示;2、进行涂消登记。 不动产他物权抛弃之构成:1、有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2、进行涂消登记。 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1、标的物灭失;2、协议;3、期限届满;4、依法撤销;5、他人
43、因时效取得物权;6、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7、怠于行使物权;8、没收、征收、添附等。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1、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和生效要件之主张。特点: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合一;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当事人合意;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和物权的两种效力;无无因性可言 2、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主张。特点: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的意思表示两者分离;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当事人之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程序
44、;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产生两个后果;物权变动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 3、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才生效的主张。特点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一定的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交易安全的保护,委诸于公示与公信原则 概念: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要件: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2、物权标的适当;3、意思表示健全;4、登记或交付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 物权行为的无
45、因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第 19 页 共 25 页 物权法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 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永久、全面、整体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支配性;2、内容一体性;3、内容伸缩性;4、永久支配性。 所有权之权能: 一、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公法上的限制 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而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限制;以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为目的而限制 限制形态:容忍义务、不作为和作为义务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原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前者如,生产、建造、先占等;后者如,没收、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以原所有权且以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所有权取得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取得 善意取得。要件:让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