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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 第五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 态。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 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 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 态,合称为时,不 可能成立
2、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 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 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 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 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 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 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 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 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一般认 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 o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 基本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态
3、,则是犯罪的特殊 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 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 来所呈现的形态。 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 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过程是 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 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 为过程。阶段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划分的段落, 也可以说,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 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犯罪过程大 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 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 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 前
4、者的发展。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 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大体而 言,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 罪完成形态;而犯罪未完成形 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 行阶段。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 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 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 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 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 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 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 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
5、在总论中只讨论 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 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 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 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 完成,并不等同。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 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 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 罪。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 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 罪
6、,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包 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 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 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 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 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 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 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为了犯罪,表明行 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 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 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 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 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
7、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 因停顿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步发展为实行 行为,从而导致结果发生。所以,一方面,预备 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威胁。另 一方面,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 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 危害结果。 总的来说,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 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 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 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 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 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 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 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 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
8、犯罪工具等。制造条 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 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 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 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在认定 犯罪预备行为时,不能过于绝对。相对于不同 的犯罪而言,预备行为有不同的表现。换言 之,此罪中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彼罪中的实行行 为,反之亦然。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 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 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 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 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
9、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 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致。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 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 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 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 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 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 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 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 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 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 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
10、犯意表示并没有 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威 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应 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其一,犯罪预 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况且,犯罪预 备行为的外部形态往往是日常生活行为(如行 为人购买胡椒粉,打算在抢劫时撒向被害人眼 睛)。如果大量处罚犯罪预备,就必然导致原本 不是犯罪预备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受到怀疑。其 二,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犯罪 决意。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 使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基于以上理由,只能 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首先,只有
11、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 防某些犯罪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换言 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 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 预备。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罪故意确定,确 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 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恐怖主 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 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 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 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 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 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 表达
12、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 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 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 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 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 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犯罪结果,犯罪预 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在 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 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
13、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 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一般来说,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 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 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 部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 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 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 手。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 人罪的着手;开始窃取公私财物时,就是盗窃 罪的着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 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 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
14、人占有的财 物的紧迫危险。在刑法分则条女所规定的实 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 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 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 的实行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因此,当行 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 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等形式。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 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 女、儿童罪的着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 才是着手。 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了诸多具体犯 罪,而且词一具体犯罪
15、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 同,如同样是杀人,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 的方式杀人;同样是盗窃,不同的行为人会选 择不同的盗窃对象与场所。因此,在认定行为 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裉据不同犯罪、不 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要考察 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行为对象,行 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所准备的犯罪工具, 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 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 等等。 (二)犯罪未得逞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 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则条 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为模式的。例 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16、的犯罪构成,是以 杀人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而杀 人未得逞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本身没有实行 终了被害人因而没有死亡,要么表现为杀人行 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 害人死亡,因而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 构成,即没有具备死亡这一要件,不完全符合 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刑法总则 又修正了分则的规定,即在未得逞的情况下, 也得以犯罪未遂论处,故上述行为成立故意杀 人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未得逞通常具体 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 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 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相 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
17、 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 的结果。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 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 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 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 言,巳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 成立未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 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 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僧况下,行为人希望得 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 犯罪意志相冲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三种情况: 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18、即某种事实使得 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 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为人正在他 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 警察来抓自己,便被迫逃离现场。.即使该车并 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 人,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 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 抢劫未遂。 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 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 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 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巳将其 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 止了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 后拖入水中
19、,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 人将被害人救活。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 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 遂。 甲将己的丨气车赛窿 保险公贾-赔。葆_存; 故坤报(翁充据贫,翁爹暴 倮险公3两甲赌,o 到界&公苛土褛身1 务室领 20 : 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夺:申锔 列明|5选项是:kk知第15 i * * - 题)、 : 1 - % y 心 ” 、 人广: * k:保务輪罪耒遂: k 二二匕;“夕丨 :”d保险知骗罪裱备/!丨 w、 D.;合同诈、 【、参翁案灰蝽難示4 A,蛛:予_為 (否得k的判蛴,应H桌法盔袭确細
20、结菜爽審fc经发生,从雨众?定;知务:先否達i叙填 备犯罪的全部枸威;要件v雀未4:中vw誉方姆 詾密砵薯,申錡叔罪禾会封:癃奔碱罪#樣护、 扁法益-成鼓炎性的棱粗;遂_龠的、鬼奢结4 果未皮U菜;险球輪来银逞,婕芡、能威立fc泰) 未姐6 V 、 “ 、r1 S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 映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 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 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 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 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
21、 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 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 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 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 被第三者制伏。“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 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 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 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再碎尸,行为是否实 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砗尸为 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 者距离实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 者距离实害结果的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 所保护的客体的
22、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 刑时应予考虑的。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 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 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 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 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 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 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 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 如,犯罪人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钱包,便 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上在其 右口袋,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 如,犯罪人A向乙的食
23、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 有达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 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 别。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 方法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 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 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 行为与其所认识的行为完全相 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 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 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 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因此,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 则不成立犯罪。需要指曲的是,由于犯罪未遂 时行
24、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又由于实行行为 必须是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 为,所以,上述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 限于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 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1C危害结果发生, 则不应当作为未遂犯处罚。例如,在荒山野外, 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幵枪射击,也不可能导 致其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再如,误将 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绝 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 处。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 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 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 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25、轻处罚,因此要确定 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 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 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第四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 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 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 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 是指行为人巳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 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 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 态
26、,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 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 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 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 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 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由于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 因,犯罪中止的特征与中止行为的特征就成为 表里关系,论述了中止行为本身的成立条件,也 就说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上所述,中止行 为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 征,故综合起来论述。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
27、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 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 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 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 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 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 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 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 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 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 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 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 中止。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 止。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 逃走,即使
28、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 于其故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 _Lb. o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 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 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 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 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 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 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 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 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 罪具有自动性。其次,行为人
29、自愿放弃原来的 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 罪结果不发生。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 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 中止,“欲达目 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 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 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 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 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 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 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 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 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 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 到警车声便逃走的.
30、,成立抢劫未遂。即使路过 的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中:下询喊些选杂龛立巍的? (-2tf协年故麵二破57 离肴手缂;取;条織被判、 議議 |_國_| 、B.、甲人卢枪劫、時,看到漆把电视正在播 放A审纪实片y意弒斜辄罪要受刑请处罚,于 是向梭嘗冬癖乳璲歉后簿开J甲:成義犯審中 i遍_議_|_:麵 ;尤:甲潜入务第原餘条康窃巨,额瑪金 室后鳥歡大糞為舞僳秣弃粦齊珥金的禽;, Him圖 止1!二; i;, ; 广 / v j !?:、甲碜A釣轉食赘翁4考:匕不: ;,止,甲5顿參悔廣轟故贫夺象乙李铒由于v 医辟?4,献料送乙不会縣。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 、;声珏。是麥
31、秦于iT 縴溱紅雄終可能;:年表脅象K机淹竦 表I考中ip 考则说象属y贫鉍叙卉拜 Ah W中,刼黄tf续雀施和/罪尚mt;抒 为人却勢止耙罪Wk 止。、c4y 中:盘參对灰的#换分的:既g % :d碛中為人铤未4翁敖罪鲒果V发 不立袍霏十玉卜、: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 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対被害人产生_情 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 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11 。 引起行为人中 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 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 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 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
32、 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 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弁 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 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 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 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 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 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 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 继续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 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 行为。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
33、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 为。但是,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 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 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 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 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 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 遂。 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 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 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 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
34、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 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 犯罪属于中止形态。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 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自己原本应当 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 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 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 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 罪中止。例如,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 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 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 中止。 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 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 于他人行为防了结
35、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 犯。概言之,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 时,成立犯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 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 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 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 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 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 抢救脱险的,理当成立犯罪中止。(3)行为人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旦结果没有发生,即 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 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 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
36、意欲杀人,但其客 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SSC死量;在发 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 自动将他人送往医皖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 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于中止,而非未遂。 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 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 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 罚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 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 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 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 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就成立犯罪中止, 即使造成了他人身
37、体伤害,也不妨碍犯罪中止 的成立。因此,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造成一定 危害结果的中止与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 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 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 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的,应当减轻处罚。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 任。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情况减免处罚。所 谓“没有造成损害”,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危 害结果;所谓“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 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 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一是因为行
38、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 害性减小;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 来的犯罪意图,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 小;三是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 中止犯罪,促使犯罪人悬崖勒马,从而有利于及 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 害。 刑法第2224条 难点是犯罪参完成形李的区分问题。犯罪预备替犯罪参恶押冬私在f義否e经肴爭实行 犯罪。犯罪爾争、采k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瘸玫緣_1 丨秦髮_囊_资1人意志。犯部未: 遂、中止与袭葬k麵he别在于走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应略架離、激卖妇女v凡童 罪、抢劫罪、贩泰毒4球等常见罪名的未完成形 . 二